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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于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一直是實務界與理論界爭相研究的熱點對象。本文借助案例分析,結合國際和國內的會計準則關于優先股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對這一熱點話題進行探討。因此,本文基于國內外的研究文獻,結合優先股的會計處理,對小米集團2017年巨額凈虧損產生的原因、實質和爭議進行剖析,以此來解析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是否給信息使用者帶來“反直覺”效應。
關鍵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反直覺”效應
1引言
在多樣化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是較為復雜的一類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自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上涌現出名目繁多的金融工具。加之中國境內互聯網企業的崛起,多數互聯網企業在創業初期通過發行多種金融工具,如優先股、永續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達到籌資的目的。然而,金融工具選用后的會計計量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利潤質量,從而影響利益相關者的決策判斷。本文將選取以金融負債———優先股為主要研究對象,并結合小米集團2018年5月向香港聯交所提交IPO招股說明書對這一熱點話題進行探析。小米集團申請上市引起了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不僅是因其成為香港聯交所第一家采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申請上市的企業,更是其僅用7年時間就實現營業收入突破千億元人民幣,成為全球實現這一成就最快的企業。但對其2017年營業收入高達1146.25億元,卻凈虧損438.89億元的經營成果令部分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于小米集團這家超級獨角獸企業產生了不解。鑒于此,本文基于優先股會計處理等理論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研究文獻,深入探討小米集團2017年巨額凈虧損的實質原因。
2國內外優先股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一體化的逐步進展,金融機構監管者的寬管制,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將通過金融工具的使用不斷創新和發展。因此,在不久的未來像優先股、永續債等新型金融工具的使用將會層出疊現(楊國俊,2014)。而這些金融工具在會計上如何確認也將是會計使用者和應用者關注的焦點。國際上關于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IASB)在2014年7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對于國際上關于優先股的會計處理,其判斷的依據是發行方與持有方是否存在某種契約性關系,未來是否需要交付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給持有方。若優先股被認為金融負債,則其會計處理可依據國際準則IFRS9中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應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應進一步區分是由于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或是企業估值變動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其中,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核算;而企業估值變動等其他原因導致,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最終影響利潤。而國內主要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22)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CAS37)。相比國際準則,國內優先股作為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較復雜。除了提到的CAS22和CAS27,優先股的會計處理還應嚴格依據財政部在2014年3月印發的《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簡稱:規定)。《規定》認為若企業不能無條件避免或者在潛在不利條件下,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交換其他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用自身的可變權益工具結算的來履行雙方的合同義務,即為金融負債。具體是,企業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若是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而該金融負債的其他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我國會計準則國際一體化思路,新修的CAS22對于關于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的規定已在逐步趨同IFRS9。
3國內外研究文獻綜述
3.1發行優先股企業的價值增量
國內外早已有大量的實證經驗探究優先股的發行的效益。有相關研究結果表明優先股的發行可以解決企業的財務困境(Nanceetal.,1993)以及投資不足問題(Heinke&Zechner,1990);此外,優先股作為債務融資不僅能向投資方傳遞出積極正向的信號(陳浩,王國俊,2015),還能吸引投資者以及增強市場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施進益,肖振紅,2007)。從企業的股東財富角度分析,Chang和Puthenpurackal(2014)檢驗企業可轉換優先股回購的公告對股價的影響,發現公告的前后時間段對普通股具有正向效益。李艷琴(2016)采用事件研究法對24家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優先股制度的會在短期內對企業(銀行、地產企業)概念股具有正向收益的影響。不過,這一結果卻與Irvine和Rosenfeld(2000)的研究相違背,二者檢驗的部分研究結果表明當企業發行月付股利優先股(MonthlyIncomePreferredStock,MIPS)是為償還銀行債務時,其發行的結果對股價造成負面沖擊。此外,Kallbergetal.(2013)在對427只優先股進行研究,同樣也證實了股東財富價值的下跌。綜上所述,國內外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優先股發行時和發行后對企業價值或者財富增量的效益研究,但其研究的結果并沒得到一致的結論。
3.2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價值相關性
關于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的研究,國內外學者從其價值相關性層面包括收益論觀點、投資者情緒假說、以及信用風險等提供了與之相關的實證證據。以Barth(1995)為實證研究代表通過研究1971-1990年的美國銀行財務報表數據,得出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確認證券投資的利得和損失使得銀行的收益更具有波動性,即該結論支持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價值相關性解說。劉永澤和孫翯(2011)對金融業和非金融業的兩大類上市公司進行公允價值信息的價值相關性研究以及王樾(2011)基于新準則下對2007-2009年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的研究均證實了這一結論。除此之外,從投資者情緒角度來分析也能證明公允價值計量的價值相關性的理論觀點。正如Baker和Wrugler(2006)所言,投資者情緒會影響其投資判斷,最終反映在股票的收益上。為檢驗投資者情緒與公允價值變動信息之于股票收益率的相關聯性,黃霖華,曲曉輝和張瑞麗(2015)基于Ohlson模型對搜集的1812個A股上市公司的樣本進行多元性回歸分析,研究結果顯示二者之間存在顯著影響作用。最后從資信狀況或稱信用風險層面上闡述公允價值的價值相關性。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的改變使得利益相關集團(尤其是投資者)獲取財務報告信息時出現“反直覺”效應。具體表現為當企業信用風險狀況惡化時,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被看作利得,反之則亦然。而這種“反直覺”視覺致使利益相關集團出現重大的決策誤判(趙芳,2014;田玉,高紹福,2016)。相關實證分析也證實了這一觀點,張麗霞和張繼勛(2013)檢驗公司信用風險變動的情況下,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后續報表列報形式確實會影響個體投資者的決策判斷。
4案例分析
4.1小米集團的巨額虧損
正如上文所提,反直覺效應表現為當企業有樂觀良好的發展前景或是信用風險下降時,被確認為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隨之增加,企業確認損失減少利潤;而當企業具有相反的發展境況時,公允價值將會減少使之確認收益增加利潤。根據小米集團IPO招股說明書指示,小米集團其財務報告的編制是依據香港證券交易所規定所使用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為基礎。表1顯示,小米集團2017年凈虧損438.89億元人民幣,其經調整后在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Non-GAAP)下其2017年實際實現凈利潤53.61億元人民幣。這兩者之間的巨大差異主要來自“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540.71億元人民幣;其他部分還包括“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9.09億元人民幣,“投資公允價值的增益凈值”57.32億元人民幣,及“收購導致的無形資產攤銷”0.02億元人民幣(小米IPO招股說明書,2018)。根據IDC(2017)數據調查顯示,小米集團2017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中國智能手機市場份額分別為12.7%和13.7%,僅次于華為,OPPO和VIVO。因此,小米集團作為中國最具發展潛力的互聯網企業之一,投資者對它的估值也在逐年穩步上升,那么被劃分為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公允價值也會上升。在國際會計準則下,優先股通常是被認為“對股東的負債”,其公允價值上升540.71億元人民幣即為負債的公允價值上升。根據上文所述的反直覺效應,實際上企業雖然經營業績和發展潛力良好,估值亦穩步上升,但因其國際準則的編制要求以及會計計量方法的選取致使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被確認為損失,從而出現巨額虧損。此外,按照IFRS9的規定,小米集團發行的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作為金融負債,既非法律意義上的債務,也非經濟實質上的債務,只是一種被指定的虛擬債務。這種純粹基于會計準則核算出現的凈虧損,僅滿足了會計準則編制的“形式”,而忽略了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實質”。再者,小米集團賬面的虧損并沒有體現實質性的現金流出。儼然對不熟悉IFRS9的利益相關集團(尤其是投資者)在做出經濟決策時產生了有違常理的不利影響。
4.2將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均計入
“其他綜合收益”更客觀在小米集團正式掛牌交易后,優先股股東行使可轉換權之際,負債便不再存在,對應損益表中的“虧損”部分亦不復存在,且不需要小米集團支付現金或轉移其他資產,不對現金流產生影響,只需額外發行普通股即可。因此,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上升,造成企業凈利潤下降的現象不會對企業的持續經營造成影響。相反,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是企業價值變動的反映而非原因,企業的價值也不應因受到準則規定的會計計量方法所影響。基于上述觀點,或許IFRS9和CAS22結合普遍的企業經營現實,尤其是互聯網企業大量通過優先股融資的需求,對金融負債中關于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不再進一步區分原因,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趙芳(2014)提出,在現階段的會計處理中,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更能反映其經濟實質。這或許能夠解決所謂的“反直覺”效應,從而避免利益相關集團(尤其是投資者)的決策誤判。同時,這種列報形式的改變,對利益相關集團正確辨析企業的實際經濟實質以及我國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改善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5結束語
本文在梳理國內外研究文獻的基礎上,在了解優先股作為債務性新型金融工具近來備受企業青睞的前提下,以小米集團為例,針對金融負債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對這一熱點話題進行探討。首先,在梳理文獻時,本文發現企業傾向選擇發行優先股融資,不僅因為其本身的特點所帶來的好處,包括股息固定,提供融資渠道的同時降低風險,不稀釋所有者權益,對外傳遞積極正向信號,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另有大量實證的研究結論證實優先股發行的益處。但,針對優先股發行時和發行后對企業價值或者財富增量的效益研究,國內外至今未有一致的結論;并且對其公允價值變動會計處理所產生價值增量研究也不夠集中,較為零散。其次,通過小米集團的案例分析,雖其2017年經營業績和發展潛力良好,估值亦穩步上升,但小米集團2017年報表上出現利潤的“反直覺”效應。究其主要原因,是其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對其利潤的影響。這種不良的“反直覺”效應的實質,也是會計準則理論在面對日新月異的實務中的“落后”。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是企業價值變動的結果反映而非原因,企業的價值不應受到準則規定的會計計量方法影響。IFRS9和CAS22應當結合普遍的企業經營現實,尤其是互聯網企業大量通過優先股融資的需求,對金融負債中關于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不再進一步區分信用風險變化和企業估值變動等原因,均統一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也許能夠消除公司的“反直覺”效應,也有利于促使利益相關者做出恰當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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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青 陳嘉偉 單位: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會計與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