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民宿分析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公民訴訟的概念
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理論著述,我們認為公民訴訟特指基于特定關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案件的人,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利參與案件訴訟的一種活動。它是與專業訴訟相對的一個概念,后者專指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為人進行訴訟的行為。
(二)公民訴訟性質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學者認為公民行為主要發生在這樣一種關系當中:人與被人之間所達成的協議或約定是一種委托合同,他們之間的關系因合同而構成一種委托關系,委托合同和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保護和調整。在委托關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經辦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務時付出了勞動,因此委托人理應對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說,二者的關系又是一種勞務關系,而我國合同法肯定了委托關系中受托人收費的正當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層面上講,公民訴訟收費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強行禁止勢必會造成違憲問題。我們認為,要尋求對此問題的解決措施方法,首先要對公民訴訟收費問題形成的原因進行深層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規定上對公民訴訟參與資格進行合法的規制。
二、公民訴訟問題現狀原因分析
(一)關于公民訴訟制度的法律規定分析
我國法律允許公民訴訟的存在,三大訴訟法、《律師法》等對此作了規定,但大都過于原則,沒有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相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為訴訟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
(二)訴訟案件數量的急劇攀升,專業律師數量的缺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發展及社會生活的日趨復雜,大量法律問題擺到我們的面前。由于人們的法律意志不斷地提升,對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糾紛大家首先選擇的不再是非理性的個人救濟解決,更多的是選擇專業人士方面的咨詢和,如律師、法律工作者。但是現如今我國律師制度發展還不成熟,專業律師數量近些年來雖有所增加,可相對于訴訟案件增長的數量來說還是比較匱乏,滿足不了人們對專業律師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憑借親戚、朋友、同事等人際關系找到一些對法律及訴訟活動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專業人士來幫助其進行訴訟活動,從而支付一定得勞務報酬。在利益的驅動下,沒有具體規制的公民訴訟也發展得愈發迅速,也愈發的無秩序。
(三)當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日趨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斷開展,但是仍有許多群眾對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當遇到訴訟時,他們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幫他們辦事,就心滿意足了。很多以公民為業的人正是利用他們這種心態,趁虛而入,這些所謂的“公民人”游戲于各地區,分片包干,與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展開了不正當競爭,他們收費往往比律師低,利用當事人法律觀念淡薄,遇到當事人訴訟時,專挑好的話說,也不管法律有無規定,當事人滿意就好。
三、公民訴訟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國有必要在法律中對公民訴訟相關問題作如下規定。比如嚴格公民人的資格,從正反兩方面予以規定。明確公民人自身的資格條件,如應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雙方,不得牟利等;確定公民人按照案件類別的不同區分可進入的范圍及審級;明確法律責任,對某些公民人的不合法行為應該給予必要的懲處。
(二)加強律師業的發展,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師壟斷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促進整個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增進公民對訴訟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會公眾對律師和公民有所區分,從而更好地在訴訟活動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我們知道在現實的司法條件狀況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設性意見還不能馬上得到實施,公民訴訟的諸多問題還需多方長期的努力完善,但我們相信這方面的問題在我國會很快地得到解決,從而將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繼續審理裁定”的意義
1、采用繼續審理裁定,可加大上級法院對受案問題的監督。
實踐中,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有時因某些敏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會被人為縮小或暫不受理,致使有的當事人告狀無門。對于符合受理條件而一審法院未進入實體審理的情況,通過當事人啟動上訴程序,由上級法院直接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可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從制度上解決當事人的“告狀難”問題。
2、二審法院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將不再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等程序問題,直接進入案件的實體審查,從而避免當事人的訟累。
3、裁定“繼續審理”的概念表述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一審法院駁回的裁定認為確有錯誤,適用的是“撤銷原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裁定,未能明確二審糾正一審違法不收案裁定的具體方式。同時,由于一審并沒有對實體進行審理,過去發回重審并不科學,稱之為繼續審理則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
二、“繼續審理裁定”的適用范圍、條件及性質
1、適用范圍為原審裁定駁回的案件。對于一審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適用條件必須是在原審駁回裁定確有錯誤,且原審原告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繼續審理”裁定。如果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符合法定條件,則一審適用駁回裁定必然錯誤,二審即可適用“繼續審理裁定”。所以適用“繼續審理裁定”的前提及重心應當放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上,而不是原審駁回裁定是否有錯誤。假如雖然一審裁定不當,但原告的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則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
3繼續審理的性質是對原一審的恢復和繼續,是糾正原一審中關于條件審查的程序錯誤,已經進入案件實體審查的階段。繼續審理并不是另外重新審理,其重心應定位于“繼續”上。
三、民事訴訟繼續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1.立案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如何選用案號頗有爭議。有的認為應當立“重”字案號,有的認為應當繼續沿用原來的案號,有的認為應當啟用一種新的案號,可立“繼”字案號。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沿用原案號,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和原案卷材料當然應當沿用原案號繼續審理。而且一審案卷需待二審裁判后才能歸檔,所以使用同一案號有可操作性,原來審理的案卷材料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卷裝釘,并按事件先后順序排列,便于查閱。當然,為清楚起見,案卷也可編為原審卷和繼續審理卷二卷。如果使用“重”字案號,不僅將與發回重審的案件相混淆,同時也可能將繼續審理前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人為地分在兩個不同案號的案卷之內,從而不能體現繼續審理之特點。同理,使用“繼”字案號也存在此類問題。
2.是否另行組成合議庭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有的觀點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不是發回重審,法律只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沒有對繼續審理作出這一要求。有的觀點認為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理由是:首先,繼續審理是對原審錯誤的糾正,為避免原合議庭人員的先入為主和排斥情緒造成對當事人的不利,預防當事人對原合議庭人員可能的不信任感,一審有必要在繼續審理時另行組成合議庭。這是一項重大程序要求,有利于繼續審理的順暢和公正;其次,程序與實體應當并重,對因實體錯誤發回重審需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因程序錯誤指令繼續審理也應一視同仁(被裁定繼續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因為有程序上的錯誤);其三,有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僅因為程序上的不當,其結果是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基于對條件的錯誤認定作出駁回裁定的案件,其結果自然也應該是另行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但是,筆者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也是原來的案號,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好算案件數。
3.審限問題
(一)我國的經濟狀況與人民幣匯率
匯率可簡單地理解為外匯的價格,即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價格,也就是說匯率就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它反映的是一國貨幣的對外價值。自上世紀4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破產以及世界主要貨幣實行浮動匯率以來,由于各國經濟實力的發展不一,有些國家的貨幣出現持續貶值,有些國家則大幅增值。最典型的是美元的貶值,日元匯率的走高。其主要原因是日本經濟實力的增強,美國則相對削弱。經濟實力是決定匯率的根本原因。近幾年來,人民幣匯率有升有貶,但整體緩步上揚,其根本原因是我國經濟實力的逐漸增強。而衡量國家經濟實力的主要指標GDP與人民幣匯率有很大的相關性。(圖1)
我國GDP的水平逐年增加,表明我國國民的收入水平逐漸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需求則增加。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人民幣的需求,從而導致了人民幣匯率的緩步上揚。此外,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人民幣的國際地位就相應提高,這也使人民幣在長期內保持堅挺。
(二)人民幣流通狀況與人民幣匯率
衡量人民幣流通狀況的主要指標是通貨膨脹率。通貨膨脹往往使紙幣貶值,物價上漲,抑制了出口,刺激了進口,若導致國際收支出現逆差,將使本幣匯率下跌。但通貨膨脹的影響往往具有時滯性。絕對購買力平價理論認為:匯率是一個取決于兩國相對價格的名義變量。當本國的價格水平相對上升時,本幣購買力下降,即本幣貶值,則匯率就下跌;反之,匯率上升。絕對購買力平價可用公式表示為:S=p/p*(2.2.1)
S為匯率,以本幣表示的單位外幣(如現在的匯率為1:7.8,則S=7.8),即直接標價法。P和P*分別表示本國和外國的綜合物價水平。
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認為,匯率之變化應該等于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除以外國的物價指數。如果用p$和p表示美國和中國t0到t1期的通貨膨脹率,S0和S1表示t0和t1期匯率,則相對購買力可用公式表示為:
(S1-S0)/S0=(л-$$)/(1+$$)(2.2.2)
相對購買力平價的要旨是,匯率變動是由中美兩國之間相對通貨膨脹率決定的。如果中國通脹率大于美國通脹率,則人民幣應該貶值,反之則人民幣應該升值。從長遠來看,生產者價格指數和消費者物價指數呈現類似的通貨膨脹率。以下采用1996年至2005年的中美居民價格指數,通過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分別以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4年為基期計算出相應的通貨膨脹率和匯率。
通過以上數據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第一,人民幣名義匯率長期內高于人民幣購買力平價匯率,這與1998年我國出現了通貨緊縮有一定的關系。
第二,隨著年份與基期的差距越大,所計算的購買力平價匯率與名義匯率的偏離越大。通過購買力平價理論計算匯率,基期的選擇比較重要。如果選擇以基期較接近的年份,得出的匯率與名義匯率是比較接近的,說明匯率的變化跟物價指數的變化是緊密聯系的。
第三,1999年以后我國是處于輕微的通貨膨脹,根據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在連續的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匯率應該持續走低。但是我國的人民幣名義匯率卻持續升高。這說明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人民幣匯率時沒有很好地聯系國內通貨膨脹的水平,沒有很好地聯系國內外的物價水平的變化。但是,通過人民幣匯率制度的修改,相信在長期內人民銀行所制定的匯率是符合國內外經濟發展要求的。
(三)利率差異與人民幣匯率
如果一國的利率水平高于周邊的國家,將吸引國際資本流入增加,使本幣需求上升,可能會導致本幣匯率上揚。利率平價理論的提出者凱恩斯認為:匯率變動與兩國相對利差有關,投資者根據兩國利差大小以及對未來匯率的預期進行投資選擇,以期獲取收益或避免風險。利率平價表達式為:
(F-S)/S=i-i*(2.3.1)
S是將本幣換成外幣的匯率,F是將外幣換成本幣的匯率。i是本國利率,i*是外國利率。
(2.3.1)式反映了匯率與兩國利差的相互關系:當本國利率相對外國利率上升時,兩國利差增大,匯率下跌;反之,匯率上升,即F與i-i*成正比。通過對表6中F和利差進行一元線形回歸分析,發現兩者的相關性不高,相關系數為-0.45064。分析的結果顯示F與i-i*成反比,即我國的匯率變動與中美之間的利差正相關。這與利率平價理論是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的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利率水平是由人民銀行制定的。但是我國加入WTO后的五年來,對外資銀行的逐漸開放,利率的市場化水平也將逐步提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匯率水平就可以較好地反映利差的變動。
(四)國際收支與人民幣匯率
如果國際收支出現逆差,對外債務增加,引起外匯需求增加而可能導致外匯匯率上升和本幣匯率下降。順差意味著對外債權增加,本幣需求增加,可能促使本幣匯率上升。近幾年來我國國際收支一直呈現順差,支撐了人民幣匯率走高。
(五)人民銀行的干預與人民幣匯率
1994年我國實行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從1994年至今,我國匯率雖雙向波動,但緩步上揚。1994年人民幣并軌時,匯率為:1:8.7。1998年,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人民幣沒有貶值,仍然保持穩定,1美元兌換8.2757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的穩定,說明了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是成功的。人民銀行的匯率制度和人民銀行對匯率的干預只能在短期內對匯率產生積極的影響。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中國經濟將融入世界經濟,實現人民幣全面的自由兌換并走向國際化是大勢所趨。在這個進程中,實現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具有關鍵意義。
二、人民幣匯率與各因素的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確定
在前面各點中,分別分析了GDP、通貨膨脹率、中美利差、國際收支和人民銀行的政策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因此我們構建了以下的模型:
Y=X1+X2+X3+X4+U(3.1.1)
Y表示人民幣的名義匯率,X1、X2、X3和X4分別表示我國GDP的增長率、通貨膨脹率、中美利差和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由于政策的影響是難以定量分析的,所以采用U表示影響人民幣匯率的不確定的因素。
(二)定量分析
本文采用了1996年至2005年的數據進行多元回歸分析。數據來源為《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對3.1.1式進行回歸分析得出3.2.1式:
Y=8.259474+0.1836X1-0.30832X2-0.0975X3-0.02024X4(3.2.1)
可以看出:
(1)GDP增長率與人民幣名義匯率的關系:兩者反相關,即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人民幣匯率反而下跌。這點是不符合匯率的正確的發展規律的。這主要原因是我國匯率制度不健全,導致匯率的水平不能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2)通貨膨脹率與人民幣名義匯率正相關。一般情況下,通貨膨脹率越高,貨幣應當貶值。但我國卻相反。通貨膨脹率每增加1%,匯率卻提高0.30832%。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是: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匯率并軌,人民幣值低估,匯率升高的壓力大于通貨膨脹增加的壓力。
(3)利差和匯率的關系跟前面的分析結果比較接近,只是相關系數上的差異,這主要原因是多元回歸分析跟一元回歸分析在自變量的數量不同。
(4)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與人民幣匯率成正比,即順差每增加1%,人民幣匯率就提高0.02024%。我國十年來對外貿易的持續順差,特別是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在國際壓力的影響下,在匯率決定理論的作用下,人民幣的持續走高是必然的趨勢。
三、結論
通過構造模型對人民幣匯率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發現:GDP的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與人民幣匯率有較強的相關性。而利差和進出口差額的增長率影響較弱。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對外貿易的擴大,利率市場化的深入,利差和國際收支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將會增強。本文深化了對人民幣匯率影響因素的相關性的認識,希望為匯率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1.張純威.人民幣名義匯率超穩定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117-149
2.章和杰.人民幣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中權重的建構[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41-50
3.任兆章,寧忠忠.購買力平價理論與人民幣匯率升值壓力實證分析[J].南方金融,2003(12)
4.劉向華.關于人民幣匯率的實證研究[J].經濟評論,2000(1)
5.楊帆對人民幣匯率的幾點看法[J].中國統計,2000(9)
6.王軍青.利率平價機制與人民幣匯率[J],上海經濟研究,2000(6)
7.沈國兵.美中貿易收支與人民幣匯率關系:實證分析[J],當代財經,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