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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稅稅收;征收管理;問題;對策
一、稅收及其意義簡介
稅收征收是指國家稅務機構依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應納稅的納稅人進行稅款征繳,并將稅收收入統一國庫的行為,這一行為的完成需要稅務機構與納稅人兩方的積極合作、密切配合來完成,我國稅收的表現方式有查賬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等。
稅收征收是稅務工作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成程度直接代表著稅務管理的質量,順利完成稅收征收工作是一系列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事項得以開展的前提和基礎。
二、我國地稅稅收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廣大納稅人及稅務工作者認真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稅收收入正逐年上升,地稅收入作為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也在不斷增長,然而稅收收入的增長并不意味著稅務管理水平的同步上升,納稅人納稅基礎意識薄弱等一些長期積累的問題,以及“營改增”等稅制改革帶來的新型現實問題都將影響著目前我國稅務工作的實質進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票管理
在歷史、社會、法制等多方面的影響制約下,我國公民的整體納稅意識有待提高,自覺納稅意識的培養更是偏離很大,部分消費者在付款后索要發票的觀念不強,很多中小商家和企業在消費者索要發票時以收據代替發票,或者以打折的形式應付消費者,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個別納稅者在工商稅務登記辦理上缺乏主動意識,游離于稅法之外,少數納稅者財務核算制度不健全、少計收入、多計成本、變造發票、使用虛假發票,稅票、惡意拖欠稅款等多種手段以達到少繳、不繳稅款的目的,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二)稅源種類
受“營改增”的稅務政策影響,營業稅作為地稅的主體稅種正漸漸退出歷史舞臺,目前地稅的主體稅源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其余都是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一些小稅種規模小、稅源分散。地稅稅種有的是對特定的應稅行為征稅,有的涉及所得環節,有的涉及財產項目的,種類多而且流程復雜,稅源的管理難度較大。在國家“保增長、調結構”的總體要求下,我國中央與地方出臺了各項經濟改革政策,不斷變更的企業經濟運營模式和改制、重組、轉讓等復雜多樣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都給地稅實際稅收工作帶來監管難度。
(三)技術支撐
我國已經進入了互聯網+的時代,充分運用網絡科技的神奇魅力開展工作是一項與時俱進的工作模式,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稅務信息資源,各個部門信息共享、實時監控、橫向發展等綜合治理稅收工作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間,在運用信息化手段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方面尚未實現既定的目標。
(四)人員構成
地方稅收征管工作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諸多問題,需要妥善處理、積極應對。稅收工作是一項需要全面理論知識的綜合性實踐工作,將財務、管理法律等學術領域應用于稅收征管實際工作,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拓展稅務工作者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是關鍵。我國目前各級地稅機構的工作者中,普遍存在掌握財稅知識的人員較多,精通會計、經濟法、計算機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比較稀缺,這種人才結構的構建很難適應不斷提高要求的現代稅收征管工作步伐。
三、針對我國地稅征收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大稅收宣傳
我國公民整體納稅意識薄弱,更需要我們加大稅法宣傳、拓寬宣傳渠道,以多種形式來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在“營改增”這一重大稅制改革時期,地稅工作的各有關部門更應該加大對政策咨詢服務和納稅輔導工作的開展力度,加強稅法和有關業務的宣傳,及時把稅制變革的相關政策傳達給基層納稅人,避免因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構成稅收違法、違章,同時也要使納稅人從思想觀念上深刻認識到依法納稅與每個公民利益的關系,變被動納稅為積極主動申報納稅,配合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發票管理體系,加強發票管理,使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大幅提高。
(二)結合地方實際
地稅各級機關在開展實際稅收征收工作中要結合當地辦稅業務量、辦稅條件、辦稅環境等實際情況,依據納稅人的合理的具體需求,選擇適當方式加強國稅、地稅合作服務,為有效整合辦稅服務資源、提高辦稅服務效能、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應我國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等需求,需要強大的財政資金作保障,而地方稅收是財政收入最主要、最穩定、最可靠的來源。要結合實際深入分析,牢牢把握實施稅收管理的工作重點,找準需密切關注的主體稅種、行業和發展潛力較大的行業。完善現階段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完善稅源的調查制度,明確管理體制,強化稅源管理。
(三)強化信息技術
稅收管理需要依托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成立信息數據庫,充分掌握納稅人申報、經營、稅款繳納進程等實際情況,對各類的信息進行分析和比對,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構建統一的數據分析信息平臺,加強征收、管理、稽查三項主要稅收工作內容的相互合作、促進和完善,構建合理的稅收保證流程和基本內容的有效銜接。實現內外部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和綜合利用,達到稅收業務與信息技術的高度融合,進而大力推進信息管稅。
(四)完善內部管理
完善稅務工作制度,加大執行力度,規范內部財務管理,建立嚴格的績效考核機制,提高稅務干部的工作責任心和進取心。組織開展培訓項目,根據不同崗位進行稅收法規、財務知識、計算機運用、公文寫作等方面培訓,鼓勵地稅工作者參加注冊、職稱及司法等各類相關考試,提高理論水平。定期實施崗位交流,通過不同的崗位實質接觸,全面提高綜合業務水平和實際問題的處理能力。充分發揮地稅征收過程中全員參與的作用,提升征管水平,從各方面為國家和地方財政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提高服務理念
我國政府目前正在倡導服務型辦稅理念,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稅務機構為指導宗旨,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稅為終級目標,推行分類服務,提升納稅服務層次。納稅人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群體,不同納稅人的個性需求也不盡相同,對重點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針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分類輔導、分類服務。充分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求的同時,為不同納稅人提供差異,不斷拓寬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對納稅人分類管理,全面評估納稅人的具體狀況,使服務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進而提高服務水平。
[關鍵詞]WTO;國際投資;資本出口中性
中國目確立改革開放方針以來,國際投資活動十分活躍。到2000年,中國的外資流入占到世界份額的5%以上,成為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對外投資占世界份額的0.6%,成為世界第資本輸出國。中國在國際投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經過16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這意味著中國即將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到世界經濟的主流中去,中國的國際投資也將會更加活躍、更加擴大。對此,我們必須適時地對我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修訂,以適應入世后中國的國際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一、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眾所周知,WTO規則是針對其成員國的產品貿易、服務貿易及與服務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交易進行約束規范的,而對各國間的跨國投資并無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則對各國選擇制定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卻是有約束力的,尤其是各國依據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對各國的跨國投資稅收政策有許多具體的規定要求。在所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都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這與WTO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精神是一致的。稅收無差別待遇是締約各方向對方提出的稅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國的國民相同條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體包括:(1)國籍無差別;(2)常設機構無差別;(3)支付無差別;(4)資本無差別。在此條款的約束下,各國可以對外商投資提供與本國資本相同的稅收待遇或優于本國資本的稅收待遇,卻不能使外商投資承受比本國資本重的稅收負擔,否則,會被視為稅收歧視,影響國家間的對外投資關系。
(一)對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反思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是依據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制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分別制定兩套完全不同的稅法,給予前者以全面的、綜合的稅收優惠,使跨國外國納稅人的整個稅負明顯低于本國納稅人。顯然我國的政策選擇并未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相違背,而且對外商投資者提供了遠優于本國資本的“超國民待遇”。這種選擇在國際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獨一無二的。這樣做當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資,但作為資本輸入國,卻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價。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一直實行這一政策,其間有過一些調整,但兩套稅制、稅負外輕內重的基本格局始終沒有改變。隨著國內外投資環境的變化,這種多層次、多環節、全方位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積極作用正日漸消減,而其所帶來的各種弊端卻在日益增多。
1.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競爭。近年來我國一直投資乏力,內需不足。而外輕內重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的投資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本國資本明顯受到歧視,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內資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入世后,國內市場準入政策將大大放寬,外資企業會長驅直入。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勢必會使內資企業處于更加不利的劣勢地位,難以與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有研究資料表明,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及由此造成的稅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稅收優惠刺激了假外資企業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億,這說明我國的引資政策成本相當高。
3.造成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自改革以來,對外商投資逐步形成了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等的差別稅收待遇格局。這種地區導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資的地區選擇,使整體投資環境原本就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因競相追逐稅收優惠也紛紛流向東南沿海地區,更加劇了中西部地區的資金匱乏,擴大了東部沿海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二)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國在對外商投資實行全面優惠的同時,尚有一些能夠對內資企業予以照顧保護的稅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顧保護措施很快會被取消,國門洞開,外資將大量涌入。屆時,內資企業將面臨與外資企業激烈競爭的局面。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全面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將處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勢地位,難以生存發展。因此,盡快調整改革現行政策已是勢在必行。而政策調整的合理取向應是涉外稅收平等原則,即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在稅收上實行無差別待遇,一律平等對待,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征收范圍和稅率征稅。這樣調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顧吸引外資和保護民族產業兩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這決定了我們需要大量吸引外資以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國的工業化程度還不夠高,亟需鼓勵本國的民間投資,以發展壯大本國的民族經濟。在內資和外資都需要鼓勵的情況下,選擇平等原則恰可兼顧這兩方面的需要。
2.客觀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改革開放的實踐已使我們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雖是大量吸引外資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對外商投資者而言,一國的市場潛力、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勞動力的價格和素質起著更為重要的導向作用。
3.統一稅收優惠,規范稅收制度,有利于增強稅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政策體系,涉及面廣、層次多,紛繁復雜,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國投資者不得要領,這種做法雖然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不相抵觸,但木符合WTO規則中的透明度原則。將現行的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改為平等原則,統一對內、對外的稅制、優惠,可使稅收政策透明規范,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設計外商投資稅收政策,就可以為中外投資者營造出一個公平、有效的稅收環境。因此,調整改革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的思路應當是:
第一,統一地方稅。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不同地方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改按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以實現與國際接軌;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使用稅,同時調整稅額,改進計征方法;將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合理修訂,使其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統一適用。
第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1)合理確定納稅人。改變目前內資企業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按國際通行做法以法人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劃歸個人所得稅。(2)統一稅率。鑒于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稅率多在20%-35%之間及周邊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情況,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可實行25%的比例稅率,另設20%和15%兩檔低稅率,以對我國眾多小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保護。(3)統一稅基。兩稅合一后,應在工資福利開支、交際應酬費列支、捐贈扣除、壞賬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殘值估價等方面實現統一。
第三,統一稅收優惠。(1)按照平等原則,統一設計優惠政策,對鼓勵投資的行業和地區,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一律給予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以鼓勵公平競爭。(2)統一的稅收優惠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今后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等,應使內資與外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徹底消除優惠外資、歧視內資的不合理現狀。(3)對在西部地區舉辦的符合國家鼓勵的產業,也應不分內外資實行相同的稅收優惠,以實現國內市場對內、對外的統一開放,從而誘導國內外資金向西部的轉移流動。
在實行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的同時,為使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也為了在國際大環境的對比中,使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國可借鑒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制訂單獨的《引資法》,即根據我國經濟發展規劃、階段發展目標將利用外資的投資規模、項目的各種投資優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樣,一方面可給投資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區的優惠攀比,從而保證稅收政策在全國的統一性。
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對外投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
長期以來,由于受對外投資規模的限制,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個人方面,而對我國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對外投資所涉及的國際稅收政策關注較少。相應地,這方面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也不夠系統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對外投資發展。我國加入WTO之后,對外開放的角度將進一步擴大,發展海外投資,對外輸出勞務的項目會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必須抓緊制定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鼓勵我國有資金、有技術的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帶動設備和零部件出口,發展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以促進跨國資本的雙向流動。
我國經濟經過20年的調整改革,已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并積累了相當的經濟基礎和經濟實力。到2000年底,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超過64300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超過1656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89404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能力已大大增強。但與此同時,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加快實現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要求以及國際稅收規范的要求,從稅收上來講,我們應對海外投資實施一種既不鼓勵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來設計稅收政策恰能符合這種要求。從理論上講,所謂資本出口中性原則,是指對本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使其投資地點的選擇不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稀缺資源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可對我國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設計:
1.對國外繳稅實行限額抵免。純粹的資本出口中性,要求對本國居民的國外繳稅給予全部抵免,但這樣有可能侵占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各國在采用抵免法時,都實行了限額抵免,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均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據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稅率高,本國稅率低,投資者會有一部分超限額稅款得不到抵免,重復征稅將無法徹底消除,從而對資本輸出中性會有所偏離。不過采用超限額結轉抵免,可使這一問題基本化解。目前,美國、日本及中國等國都采用了這一做法,使資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稅法調整改革中,我國應保留這一規定。
2.用綜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國限額抵免。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多國直接抵免我們選擇了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這意味著,當各個非居住國的稅率高低不一時,采用此法會由于各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使適用高稅率的分公司的已納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國際重復征稅,從而偏離資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維護居住國的財政利益??紤]到我國的境外投資者要面對比國內更加激烈的競爭,而國際上采用綜合限額法的國家又日漸普遍,我們認為應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這樣既可減輕我國境外投資者的競爭壓力,免受歧視待遇,又能更好地體現資本出口中性原則。
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的經濟,只要是商業化保險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場主體的競爭優勢是通過競爭形成的,沒有行政壟斷的成分,那么對于不同規模、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資金來源的公司應總體上同等征稅,這也是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功能化的保險產業政策的要求。目前市場上占寡頭地位的市場主體,如不是靠競爭獲得的這種地位,則應在一個合理的稅基上(如設定基本保費)加收特別附加稅,以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并有利于國家稅收的增長。如果說以前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是為了配合對外開放的大形勢,那么在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吃緊的情況下,考慮到外資進入中國的根本原因是市場導向即我國的保險市場潛力很吸引人,現在完全沒必要對即將對中資公司構成較大壓力的外資公司在稅率、稅基、稅種、退稅和再投資免稅上予以種種優惠。
目前市場上有很高呼聲,要求對中小保險公司也像對外資公司那樣減免幾年稅收,甚至將減免的稅收轉充資本金或準備金而不分紅,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想法?根本原因可能就是兩條:一是在國外盛行對中小公司的扶持,二是中國目前的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規定、對外資的優惠辦法、全國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優勢和不完善的市場體系,都對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構成了極大的沖擊。其實靠稅收扶貧這種短期行為是不行的,重要的應是促進保險業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如果對中小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那也只能在目前有地稅分享的營業稅中由當地財政解決,否則就是從原來對中小保險公司從機構設置上的限制等不公正的一端轉向對那些已享有這方面“實惠”的保險公司制造稅收上的不公平。改革的出發點應是在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上對不公平現象根治,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為防止市場壟斷而對資本額和利潤實行累進差別稅率,對大公司征收高稅,對小公司征收低稅,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不利于培育國際集團,也有違資本的逐利性,也不利于公平競爭。對市場壟斷的防止,應通過包括市場份額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的反壟斷法予以解決。
二、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才能有效地解決保險業的高稅賦和偷逃稅并存的問題,減輕保險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凈化市場秩序,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除免稅部分外,原則上應以毛保費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對儲金返還和手續費、經紀費及退費,由保險公司代繳相關稅賦;否則一經查實,由保險公司加倍代繳相關稅賦。
三、調整保險稅收結構,發揮保險稅收的杠桿作用
由于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對保險業減稅。事實上,靠減免稅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是不可行的,比如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是免稅的,而壽險業的償付能力不足是有目共睹的,這種償付能力的不足是保險業經營中的問題,也是保險業金融功能能不能有效發揮的金融制度安排產生的問題。為了使保險業的稅收穩步增長,保險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稅源的培育至關重要,為此必須進行保險業的稅收結構調整,發揮保險業的稅收杠桿作用。
1.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稅基
在所得稅稅基方面,對各種準備金應制定合理的提取標準并嚴格執行,尤其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巨災風險和長尾巴業務、財務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及今后會發展的再保險證券化業務準備金的提取,這樣既有利于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又可防止殺雞取卵,增加保險業的稅收負擔;對于營業稅稅基,至少應扣除已決賠款部分中的自留部分。
2.分險種征收營業稅,并實行部分險種的全免
建議按各險種從長遠角度講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的大小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半政策性保險(含國內實力難以辦到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是否為強制性保險為界分險種確定不同的營業稅率。同時在目前部分險種的營業稅免稅的基礎上擴大免稅范圍,如地震險、洪水險、信用保證保險和強制性保險。
3.設置特別附加稅,防止利潤轉移
加拿大對分出到國外的保費,一律征收特別資源稅,這樣既可防止保險公司尤其是外資公司的利潤向國外轉移而偷逃稅,又可鼓勵保險公司在保持財務穩定的基礎上盡量分入業務和提高自留水平,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事實上,征收的特別附加稅最后是會轉移到國外再保接受人的,并沒有加重國內保險業的負擔,同時由于中國保險業有龐大的市場資源,并不用擔心這樣做吸引不到外資。
4.在功能性稅收政策的大前提下謹慎地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對保險業落后的西部地區保險機構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但時間不能過長,其極限期限是西部市場的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基本完善之時,同時這種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應對各保險公司一視同仁。對擬破產或財務困難的公司的收購應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鼓勵利潤再投資到保險業以增強償付能力和積累實力,對不分紅的所得部分,可實行稅收延緩計劃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5.調整對保戶的稅收政策、拉動保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