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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院校;文獻資源;圖書館;定位
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定位關系到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方向和建設質量,事關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成敗和高職院校圖書館發展前景,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定位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認為: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定位是一個科學的體系,涵蓋多方面的內容,必須準確而詳細的從多個方面對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進行科學定位,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定位應該是基于高職院校圖書館的定位基礎上,保證學科性、專業性文獻資源,凸現技能性文獻資源定位,具體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目標定位
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目標,應根據高職院校的目標、性質和高職院校圖書館的性質、任務、目標來確定。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是高職院校圖書館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高職院校圖書館又是高職院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的目標應與高職院校的目標相一致。
高職院校是培養應用型、技能型人才,不同于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學術型人才和注重學生基礎理論知識的培養,高職院校培養的是一線所需要的高級應用型技術人才,特別強調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
二、學科結構定位
文獻資源的學科結構是指圖書館文獻資源中各學科間的比率結構。
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的學科結構應與高職院校的學科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專業、重點建設項目(省級示范專業、市級示范專業和院級重點建設專業)及各專業學生文獻需求結構相一致,并根據高職院校各專業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學科的未來發展趨勢,在保持文獻資源體系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適時進行調整,盡力確保各專業核心文獻的收全率,同時根據學校的特色專業、特色教學,確定應重點建設的特色文獻資源,確保特色資源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三、學科層次結構定位
高職教育以全日制專科教育為主,其它各種教育層次、教育類型為補充,培養面向一線的技能性、技術性人才,因此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的學科層次定位在以大學專科級層次、技能性、技術性、實用性為主。
四、文獻資源等級結構定位
等級結構是指館藏文獻資源所反映的用戶需求的學術文化水平。不同層次用戶的需求水平就要求收藏相應級別的文獻。根據圖書館文獻資源的五個級別,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等級結構定位在大學級或略低于大學級是合適的,大學級館藏文獻資源是以滿足大學生和個人自修大學課程的需要為目標。重點收藏與學習和教學密切相關的理論、實踐教學教材及教學參考書,有選擇地收藏各類課外讀物,兼顧素質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以滿足高職院校讀者自我學習的需要。
五、時間結構定位
文獻資源的時間結構是按文獻資源的產生時間來劃分的,圖書館收藏的各類文獻資源,產生的時間有先有后。對于文獻資源的利用者來說,最新的文獻資源在提供知識情報方面,一般總是更積極更有活力。由于高職教育直接面向經濟建設,這就要求師生及時了解各類科技成果,以便能迅速產業化。因此,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在時間構成上,必須求新、求快,努力擴大新文獻資源的入藏比率,保證文獻利用的活力。
六、文種結構定位
文獻資源的文種結構是指文獻資源中各類語種的文獻資源的構成狀況,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都是由多種語種的文獻資源構成的,例如中文和英文語種的文獻是最常見的,因此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在文種結構上,除了以語言學習為目的的相關英文文獻外,其它文獻應以中文為主,適當考慮部分讀者的特殊需求,滿足讀者對其他語種文獻的需求。
七、文獻資源類型結構定位
文獻資源的類型結構是指文獻資源中各種不同出版形式、不同知識載體文獻資源的構成狀況。《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明確指出:“在文獻采集中應兼顧紙質文獻、電子文獻和其它載體文獻,兼顧文獻載體和使用權的購買”。不同類型的文獻在傳遞、交流知識情報方面各有其特點和作用,同時讀者對文獻資源的需要也是多樣化的,因此高職院校圖書館只有建立多樣化的文獻資源類型,堅持印刷型文獻資源、電子文獻資源和網絡信息資源等各種類型的文獻資源協調建設,滿足讀者多方面多樣化的文獻資源類型需求。
八、服務定位
《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明確指出:“高等學校圖書館應以讀者第一,服務育人為宗旨,健全服務體系,做好服務工作。”筆者認為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的服務宗旨也應該是讀者第一,服務育人。高職院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的服務宗旨和高職院校圖書館的服務宗旨是一致的。
服務對象的定位:高職院校師生,與普通高等學校師生相比,高職院校教師讀者具有雙重身份,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和較高的教學水平,又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學生讀者層次不一,除了錄取普通高中畢業生外,還招收職業高中、中專和技校應屆畢業生;有的還招錄初中畢業的五年制大專生。高職院校圖書館應該針對讀者對象的特殊性,開張針對。
服務內容的定位:提供多樣化的文獻資源服務,包括圖書、期刊、報紙等印刷型文獻資源,視聽資料、數據庫等電子文獻資源,學科資源導航、學科資源導航庫等網絡信息資源,提供文獻傳遞,用戶教育和用戶培訓等多種內容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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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成立以責任能力的存在為前提。這是判定任何法律責任存在的條件之一。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判定也應首先判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別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以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并且能夠加以控制,那么行為人就有刑事責任能力;反之,行為人雖能辨別行為的刑法意義但無法控制行為或者既不能辨別行為的刑法意義也不能控制行為,那么行為人就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而,行為人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辨別和控制屬于行為人的意識范疇,刑事責任能力實際上就是意識主體在刑法上的規范表述。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狀況、生理狀況等都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項目。也就說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就在于判定上述項目是否符合刑法肯定或否定的規定。由于對人而言,上述項目的內容不是固定的,存在著隨時改變的可能,并且變化除了自然原因外,人也可以有意識的改變它們。諸如,D出于殺人的故意,為了給自己壯膽而喝酒醉,在病理性醉酒的狀況下殺害了V;D知道自己受到某種刺激后自己的間歇性精神病就會發作,為了毆打V,而故意地使自己處在這種刺激之下,從而實施了毆打行為;或D明知教派的教主會將他催眠而指使他做違法犯罪的行為,且自愿的使自己處于這種狀況之下,并進而實施了犯罪行為;或給嬰兒喂奶時陷入睡眠的母親,在熟睡中用使嬰兒窒息死亡的情形。顯然,此等行為在表面上看來,由于行為人在實施實行行為時因欠缺某項刑事責任能力項目而使自己處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景況中,因此,就不能判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既而也就無法認定刑事責任的成立。但是,實際上,這些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也就是說對這些行為是否應該處罰以及處罰對于法益保護是否具有意義;如何來論述與正常情況下的責任認定原則的沖突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就形成了大陸法系刑法學中的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理論。
大陸法系關于犯罪構成的通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種遞進式的三要件論。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問題根本上講就屬于有責性范疇了。由于原因自由行為的特殊性與刑事責任能力有關,大陸法系對其可罰性的論述就立足于“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歸責原則之上。這一點,與我國的刑法理論大相徑庭。實際上,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沒有原因自由行為這一概念。我國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平行式的四要件說,雖然同樣存在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能力理論,但是由于犯罪構成要件中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方面的插開,對于前述各情形的處理,自然就歸入至犯罪主觀方面。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問題就不在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而在于行為人的罪過。“行為人既然自覺選擇了暫時喪失或部分喪失責任能力狀態,并且已經認識到或應該認識到處于這種狀態將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對這種喪失或部分喪失責任能力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負故意或過失的刑事責任。”由于原因自由行為實現的前提是行為人有意識狀況下的決意,故而行為人就是有罪過的,那么刑事責任的成立就有了主觀條件。可見,原因自由行為作為概念,對于我國的刑法理論界而言,是個舶來品。了解,掌握,借鑒,甚至于解讀、批判大陸法系刑法學中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對于豐富我國的刑法理論不無益處。
二、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及其可罰性
Actioliberaincausa,即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或稱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時,故意或者過失地使自己喪失行為能力,使自己處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狀況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常態的犯罪行為相比,原因自由行為的特殊點就在于在實施實行行為時,行為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只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而常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自始自終都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可以在概念上將原因自由行為的實現分為兩個階段,即原因行為(先行行為)階段和結果行為(實行行為)階段。在原因行為階段,行為人存在著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實施先行行為的目的即在于使自己處于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進而實施實行行為-結果行為。在罪過問題上,行為人已經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犯罪的主觀方面成立。至于在結果行為階段,由于先行行為的實施,行為人以及處在無(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下,根據“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歸責原則,行為人的結果行為顯然不符合這一歸責原則。所以,有關原因自由行為的歸責問題在理論上就產生了分歧。
大陸法系關于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理論,大致可分為二種觀點四種主張:
(一)否定說。該說認為,“心神喪失后與喪失前之心理關連性以完全斷絕,不能想象在正常之精神狀態下所謂之決定,于心神喪失時,能有意識的依原定之計劃繼續進行。倘若仍能依計劃進行,即可證明心神尚未喪失,行為人自不能免除刑責;如謂已心神喪失,即應無責任。換言之,系以設定原因時之決意與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遂行犯罪之意思,兩行為間不能證明其有一貫性為理由,而否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此說實際上認為結果行為的實施與原因行為階段之決意無任何瓜葛。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完全是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現的,與先前的使自己陷入無(限制)責任能力的原因行為沒有關系。否則,就是尚有刑事責任能力。該說顯然堅持了“責任能力與實行同時存在”的歸責原則,并且以此為判斷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換言之,否定說不僅否定了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同時也否定了原因自由行為本身。因為他們認為行為人實施先前決意的行為就證明其有刑事責任能力-證明尚未心神喪失。以此邏輯,如果有決意而不實施決意之行為那么就證明其心神已喪失,即有先行行為而無實行行為。但是這種情況本身就不成為原因自由行為,而前者實際上也只是推定的運用。
(二)肯定說。承認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的學說不盡一致,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
1、實行行為說。該說認為利用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實施犯罪,就同把自己作為犯罪工具來實現犯罪沒有實質的區別。實際上,此等行為人就如間接正犯,所以應該按間接正犯的理論來處理。如大冢仁認為,“因為原因中的自由行為是行為人故意地或者過失地使自己陷入心神喪失狀態,像工具一樣利用在該狀態中的身體動靜以實現犯罪,所以,可以理解為與將作為工具加以利用的間接正犯類似。”所以,該說又可稱為間接正犯說。但是,無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原因行為還是結果行為均是行為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人自己就是實行犯-正犯,有此一點就可否定所謂的間接正犯說。實際上,此說在于嚴守“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歸責原則。就如有學者所論到的“基于原因的無意志行為的情況與在間接正犯的情況下從利用行為中確認實行的著手相平行,它是通過從原因設定行為中來確定實行的著手,這維持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
2、構成要件說。具體可分為構成行為說和統一行為說。構成行為說,認為行為人在實施先行行為時就已經構成了發生犯罪結果之可能,也就說先行行為
本身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統一行為說認為,行為人在實施先行行為時就設定了導致法益破壞的因果環節,由此,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就統一于實行行為之中。因此,該說也可以稱為實行行為說。實際上,該說也是在堅持“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這一歸責原則的前提下,將原因行為納入實行行為之中,即原因自由行為本身就是實行行為。
3、行為說。該說認為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不是不可修正。在原因自由行為中,“實行行為系無責任能力時之舉動,另一方面仍鑒于其此以前有責任能力時之意思態度,而追問有無非難可能性一事,亦屬無妨。”因此,此說也可稱為責任原則修正說。實際上此說的立場在于,責任能力存在的時期不是在于實現行為本身,而是在于實行行為只是作為一部分的行為者所實施的行為整體之中。可見,這種立場仍舊以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為根本,而極特殊的情況為(原因自由行為)例外。即使如此,此種例外也可看作是堅持原則的松懈,而未有根本性的沖突。因為實行行為是整體行為的一部分并且責任能力存在的時期提前至先行行為處。
綜上所述,有關肯定說的各種主張,實際上在于是否嚴格堅持“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歸責原則,以及是否將實行行為看為先行行為的必然結果,即將實行行為適當放寬。實行行為說和構成要件說嚴守原則,因此就必然將實行行為放大,即先前實施的原因行為必然納入實行行為的范疇;而行為說則作了技術上的處理,由此將責任能力存在的時期提前,在區分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基礎上,將原因自由行為作為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據此,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作為現實犯罪的責任前提的刑事責任能力何時存在及與實行行為的關系。
三、刑事責任能力存在時期及實行行為
作為現實犯罪的責任前提的刑事責任能力何時存在?考慮的僅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在刑法規范上的現實意義,而不是純粹的客觀事實。眾所周知,一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以主體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為依據。即是說,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狀況良好的人就必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雖然在廣義上,此時刑事責任能力就已經存在,但這里的刑事責任能力由于尚未通過犯罪行為這一中介外化,因此,就沒有現實的規范意義-尚未成為法律評價的對象。易言之,作為現實犯罪的責任前提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是以刑法規范將刑事責任能力作為評價對象開始的。由此,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就不僅具有客觀屬性,同時也具有了規范屬性。
正是如此,才會形成“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歸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在確認犯罪和刑事責任時,所依據的只能是危害行為實施期間行為人責任能力的狀況。嚴格意義上講,無論行為人在實施實行行為之前或之后是否具有客觀的刑事責任能力,對于實行行為而言,都不存在任何的規范意義。即使行為人在實施實行行為之前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在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期間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同樣要負刑事責任。反之,行為人在行為之后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在實行期間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就不必負刑事責任。因此,根據該原則,判斷刑事責任能力存在時期的依據就是實行行為本身;判定實行行為的開始就等于判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時期。
但是,刑事責任能力乃行為主體在刑法上的規范表述,刑法上之行為仍行為主體意識之結果,論及刑事責任能力就不得不考慮行為的整體構造以及行為與主體意識之間的聯系。一般之行為仍指,自意思決定起,經過預備以前之行為、預備行為、實行行為,至引起結果,而具有同一意思之人的態度情形。即“實現特定意思之過程,該因一個行為系由于特定的意識而予貫徹”所以,即使那些認為,成為該責任裁量基礎的責任能力應該是在各自的意思決定之時有所存在,并不是說僅僅在原因設定行為時有了責任能力就夠了的觀點,在原因自由行為問題上仍舊堅持了“行為系由特定意識而貫徹”的主張。“如果行為者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狀態,預先放棄了完全責任能力基礎上傾覆他的實行的著手意思決定的機會以及可能性。或者換句話說,放棄了對實行行為的同時控制機制,那么就可以認為使他走向實行行為的意思決定是在具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本來他是可以響應刑法規范的期待而不會走向實行行為的,但是他卻作出了走向該實行行為的意思決定,并且去實行了犯罪行為,所以是能夠把他當作完全能力者進行責任的非難的。”那么,這樣的論說與“這里,起決定作用的是實現意志活動的那一時刻;結果方式時行為人的精神狀態如何無關緊要”這種直截了當地論述有何區別呢?實際上,在方法上有所差異,但結果卻是一樣的,可謂殊途同歸。而所謂的意思決定之時就是最終的意思決定之時期。據此,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也就是意思決定之時,在原因自由行為中,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就起于原因行為的實施階段。根據這種理解,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犯罪行為實際上是被提前到了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的行為中,而真正構成犯罪的事實只是先前自愿行為的結果”.
這是兩個非常重要,又非常大的問題,國內的許多專家和學者傾注了多年的心血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我認識的專家中許多人把一生的精力潛心于南水北調工程研究,終于看到了南水北調工程的開工,與他們相比我沒有更多的發言權,因此只是作為一個研究者、觀察者來談一些看法。由于問題太大,無法細談,只能就一些重要觀念略抒己見。
談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首先要理清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是被普遍接受的新觀念,它是在充分總結了20世紀后五十年人口膨脹、發達國家經濟高速發展對地球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現實經驗,對人類社會發展提出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但是,作為一種理論它還是很不成熟的,盡管已經發表了相當多的論文,可供操作的成果很少。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我們水行業為了支持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出的,在可持續發展理論沒有進入成熟階段之前,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只能停留在觀念階段。但是,由于水資源在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社會可持續發展理論指導下提出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非常有遠見的。
可持續發展說起來很簡單,就是實現社會經濟、人口與資源、環境、生態系統的協調發展。前一階段是非常熱門的話題,很多省、市都制定了各自的可持續發展規劃,但是都是很難操作的。目前流行的可持續發展理論最大的問題是普遍忽略了“流域”的概念,我認為可持續發展必須以流域為“單位”,離開流域的大背景談行政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缺少必要的邊界條件和制約條件。我認為目前要解決好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首先要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大力強調流域在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因為:①流域是天——地——生大系統的基本單元,具有明顯的獨特天象(天文、氣象等)、地象(地形、地質、土壤等)特征,以及由此決定的生態特征;②流域除了具有上述的自然特征之外,經過長期的流域內生活人群與流域自然條件(特別是水、土等資源條件)的相互作用,還形成了流域獨特的人文特征和經濟特征,即社會特征。③對大多數流域來說,水資源往往成為流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條件,面臨水資源不足、水域污染以及由此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流域的水文特征、自然特征、社會特征都會直接影響到流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流域是客觀的存在,是不容忽視的。所以需要我們重新考慮流域在現代社會的重要地位,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來指導我們的流域管理工作,發揮流域水資源科學管理對流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服務功能。
第二個問題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理論缺少定量的分析模型。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生態等五項考核指標之間,在定量上如何評價和把握是否在協調發展的范圍之內。其中社會人口、經濟的發展是主動因素;資源、環境、生態等三項是被動因素。對被動因素要研究它們的承受能力,人口和經濟的發展不能超過它們的承受能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資源承載力、環境承載力、生態承載力。需要強調的是三項承載力的計算也必須以流域為單位,首先評估流域的三項承載力,再以此為背景分析流域內某一地區的承載力。由于現代流域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在考慮流域的資源承載力時,還要考慮與流域外的資源交換條件。關于流域三項承載力的研究還剛剛開始,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深化,其中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正確把握“人與自然的協調”和“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等重要概念。保護自然、保護環境究竟要保護到什么程度?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同,三項承載力的評價結果也不相同。在這方面受人為因素的影響還比較大。一般來說還存在著重視人類自身的需求,輕視其他生物的需求;重視社會經濟的發展,輕視對環境的改善。這恰恰是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障礙。
第三,發揮水利行業的主動性,抓緊研究以流域為單位的可持續發展理論,主動參與,制定以提高流域安全度、舒適度、富裕度為目標,以流域國土綜合整治為基礎的流域可持續發展規劃。同時制定相應的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協助各省、市制定與流域可持續發展規劃,協調地方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提高流域管理機構在流域可持續發展中的參與、協作、服務、指導作用。最近我提出了“以流域為單位,流域——區域——地域相協調的三層次可持續發展理論”,就是為了突出強調流域在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在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方面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加大社會經濟的調整力度,形成節水社會、控制水域污染、加緊流域生態修復。在水資源十分緊缺的地區,如何保障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需的環境用水和生態用水是非常困難而又十分迫切的問題。作為我們水利行業應當抓緊研究,盡快制定相應的法規和保障措施。同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的實現需要有全社會廣大民眾的參與,加強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志愿者活動,在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各個環節將公眾參與制度化,滿足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居民的多方面要求,接受公眾的監督,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關于南水北調,經過多年的激烈爭論,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經過充分的協商,國家已經做出了實施南水北調的決策。對于過去有過爭論,現在已經決策了的問題,就不去談了。還有些問題,目前還在進行研究或討論的過程中,如南水北調工程的水價和調度管理問題,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自然會有合理地解決,不是什么大問題。我在這里還是想談一下與流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有關的問題。
第一、我們應當用什么樣的心態來看待南水北調工程。
南水北調的北方廣大受水區域,目前實際上已經處于不可持續發展的狀態,特別是廣大的華北平原,長期靠超采地下水來維持區域的經濟發展。包括深層地下水大幅度下降,地區的生態環境持續地惡化。這固然是由于區域水資源不足使然,然而在過去的發展中、經濟結構不合理、水資源的浪費,超出了水資源的承載能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今后如果不解決受水區域自身存在的問題,過分地依賴跨流域調水,即使可利用的水資源量增加,也難以實現地區的可持續發展。不能以為調水成功就解決了大問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還必須首先解決本地區的節水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減少社會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壓力,使受水地區的生態環境逐步得到改善。
第二、南水北調工程調來的是救命水,要充分作好用水計劃。
南水北調工程完成后,受水區域的缺水問題將得到緩解,必然會推動區域的經濟發展,并有可能刺激耗水產業增長。這樣就有可能在短期內出現新一輪的水資源危機,耗巨資興建的南水北調工程也就失去了原來的意義。只不過是刺激了一下受水地區的經濟發展,而依然是處于不可持續發展的狀態。從根本上說,受水地區出現不可持續發展的狀態是社會自己本身的問題,調水解決不了社會機制本身的問題。在受水地區水資源嚴重不足,很多地區水源嚴重污染,飲用水質威脅居民身體健康的情況下,首先把調來的水作為救命水,優先滿足生活用水和城市用水。特別是中線的優質水,要用到最恰當的地方。如果作一個比喻,目前的受水地區可以比作是一個不健康的人,自身功能失調,而南水北調工程可以比作是輸液管,在需要的時候適當輸液可以幫助恢復健康,但是如果將輸液當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則永遠不能屬于健康狀態。
把南水北調的水比作救命水,一方面說明它的重要性,在受水區域出現水危機時,調水可以緩解危機,保持社會的正常運行和穩定發展。另一方面由于調水的成本較高,而且水體的物理、化學、生物特征與受水地區的原有水體有所差別,還很難普遍地用于改善受水地區的生態環境,但是調來的優質水可以替換等量的城市用水,這部分水可以考慮優先用于改善生態環境。由于調水的重要性和高成本,在調水和用水過程中必須注意水的保護,防止浪費和污染,首先要作好用水和水資源保護計劃。
第三、用調水的契機作好受水區域的生態修復規劃。
南水北調的受水區域主要在黃淮海大平原,在近半個世紀的開發中,成為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心,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于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美麗、富饒的華北大平原的生態環境已經到了岌岌可危的程度,而且生態環境的修復不僅需要一定的水資源,還需要有較長的時間。南水北調無疑給華北大平原的生態修復提供了非常好的機會,增加受水地區的水域和綠地面積,減少沙塵、增加濕潤性,提高人居環境的舒適度,逐步地增加生物多樣性。作為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實現這樣的基本生態環境目標應是起碼的要求,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所以在今后的用水計劃中如何通過節約用水保障生態環境用水量,仍然是最重要的課題。但是在華北大平原地下水嚴重超采的現狀條件下,實現這一目標的困難也是相當大的。而且,很多人認為在水資源如此緊缺的條件下,談論保障生態環境用水是不現實的,從眼前的利益出發這種看法無可厚非,但是從流域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來看,這種觀點又是非常有害的。所以即使在實現了南水北調的情況下,也還是要以調整為主調,適當地抑制社會的用水需求,優先改善地區的生態環境,逐步實現流域的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再概要地總結一下我的主要觀點:
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對受水地區應對水資源危機,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條件。但是調水不能解決受水地區社會發展機制本身存在的問題,受水地區不能過分地依賴調水,而是應當充分利用南水北調所創造的有利條件,抓緊對社會發展機制的調整,實施以增加流域水綠面積為主的生態修復,提高流域的安全度、舒適度和富裕度。如果借調水之機,盲目發展經濟,則可能失去流域生態修復的難得機會,而且不久就可能出現新一輪的水資源危機,后果可能比現在還要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