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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關鍵詞:非現金資產 清償債務 問題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多種,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其中之一,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在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清償債務后,債務人應當按照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小于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和應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大于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按稅法規定: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有償活動包括通過提供、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值和價外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當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以什么樣的價格作為計算營業稅的依據,這給企業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即企業在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可以選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和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較低者作為計稅依據。
筆者認為企業此種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稅法規定。這是因為:在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發生臨時性財務困難,債權人為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使其度過難關繼續經營下去,也為減少債權人的損失,在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而企業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實質上也是一種變相的轉讓無形資產,而轉讓價值則為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因此,筆者認為在相關準則或制度中明確規定,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應以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乘以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營業稅。若涉及補價時,債務人應以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加上收到的補價或減去支付的補價作為營業部的計稅依據。
二、債務人以不動產抵償債務時,應視同銷售,計算應交營業稅
債務人以不動產(如廠房、辦公樓等)抵償債務時,企業應視同銷售,以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為計稅依據,計算應交營業稅,并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的借方進行核算。因為企業以不動產抵償債務時,其實質是有償銷售不動產,即在企業資產減少的同時,使得企業一項負債相應減少,債務人從中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賬款140萬元,已逾期,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協議規定:乙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項擁有完全產權的廠房抵償債務,該廠房在乙企業的賬面原價為12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已提資產減值準備金5萬元,余額不再支付。
在此項經濟業務中,實質上債務人將該項資產以140萬元的價值賣給了債權人,若營業稅稅率為5%,則上例賬務處理為:
1.先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95萬
累計折舊 20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
貸:固定資產120萬
2.計算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140萬×5%=7萬
借:固定資產清理7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7萬
3.結清債務
借:應付賬款14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102萬
資本公積 38萬
若在債務重組中涉及補價的,則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為應付債務賬面價值加上收到的補價,或者為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去支付的補價。
三、債務人固定資產抵償債務時,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的規定為:如果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先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再按照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扣除固定資產凈值和清理費用(扣除殘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資本公積。而對債務人支付或收到補價的處理未做具體規定。對此,債務人在實際核算時,將收到或支付的補價于債務結清時一次核算。
依上例,若乙公司廠房的公允價值為160萬元,協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另支付補價20萬元,則賬務處理為:
1.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95萬
累計折舊 20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
貸:固定資產120萬
2.計算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140萬+20萬)×5%=8萬
借:固定資產清理8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8萬
3.結清債務
借:應付賬款140萬
銀行存款 2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103萬
資本公積 17萬
依上例,乙企業廠房的公允價值為90萬,協議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補價20萬元,賬務處理為:
1. 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95萬
累計折舊 20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
貸:固定資產120萬
2.計算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140萬―20萬)×5%=6萬
借:固定資產清理6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6萬
3.結清債務
借:應付賬款14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萬
銀行存款 20萬
資本公積 19萬
筆者認為在涉及補價情況下,既然債務人用固定資產抵償債務屬于固定資產清理的核算范圍,要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那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收到的補價應視為清理過程中獲得的收入,而支付的補價則視為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依上例,筆者認為合理的處理方法應為:
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轉入清理與應交營業稅的計算同前例。
收到補價時:
借:銀行存款 2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萬
結清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14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123萬
資本公積 17萬
在支付補價的情況下,轉入清理與應交營業稅的計算同前例。
支付補價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萬
貸:銀行存款 20萬
結清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14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121萬
1、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