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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國內經濟的騰飛,然而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規定在電子商務征稅方面還存在空白,大批的企業和個人從實體店銷售轉為電商平臺銷售,導致我國財政稅收在這一方面稅收流失,不利于社會基礎設施的建設。本文主要研究對互聯網貿易(境內,境外)是否應該征稅,征什么稅,征多少稅,如何監管和實施等問題。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經濟模式
0引言
如今在我國,從電商巨頭淘寶、京東的崛起,到微商的隨處可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國內經濟的騰飛。然而,面對電子商務的經濟模式帶來的巨大收益,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規定在電子商務征稅方面還存在空白。“電子商務征稅”這一話題一直處于熱議中,對互聯網貿易(境內,境外)是否應該征稅,征什么稅,征多少稅,如何監管和實施將是本文探討的話題。
1征稅的必要性
1.1消除不公平性
我國的個體工商戶目前采用五進階稅表,從5%到35%按階梯繳稅。盡管在生產經營中的費用可以作為扣減項抵免應稅收入,然而實體店的定價一般都比網上零售店要高,成本高會導致收入降低。而由于在網上平臺銷售的成本低,形成價格優勢,且操作快捷,很多以前開實體店的商家都轉向了電商平臺。目前,電商還沒有正規的稅收法案出臺,也很少有機構的監管,導致網上商家能利用法律空隙避稅,這就造成了電商與實體店的稅負不公平。而不公平的原因,是基于登記制度的缺失。事實上,由于電商的迅猛發展,很多中小型商家在電子商務的機遇下能快速擴張,利潤比開實體店翻幾倍甚至幾百倍。然而對于這些“明星”商家的稅收卻處于真空狀態,加劇了實體店和網店稅收的不公平性。因此,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待推定,從而消除實體店和網上商店的不平等。
1.2信息透明與監管
由于目前稅務局的繳稅流程需要按照專門的紙質憑證來繳稅,電商商家的網上小額交易很難會有專門且正規的商業憑據,這就容易導致商家自身容易操縱信用評分來虛增銷量和銷售額。顯而易見,就算有這些電子憑據,它們的真實性也有待考量。
2美國對電商征稅的情況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起步較晚,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也并沒有發展完善。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征稅”的議題也可以參考國外的政策來進行權衡。由于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起步較早,發展較為成熟,我們就以美國在電商征稅的進程來作為考量。
3征稅的可行性
若要落實電子商務繳稅,那么需要從多方因素進行考量。為此,本文從以下角度來論證征收電子商務稅的可行性。
3.1設立稅種
如今設立的稅種主要有個人稅、企業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對于“電子商務征稅是否要設立新的稅種”這一議題,各方專家意見不一。在這一方面,個人認為,對于不同的電商類型要進行區分和分別按照不同稅種進行征收。對于B2B和B2C行業,他們雙方在電商平臺進行的交易可視為同實體店交易,只是借助了網絡這一平臺,因此,在此基礎上稅收征收和計算視同實體交易,這樣也便利了納稅主體和征收機構,也避免了雙重課稅。然而對于C2C的交易模式,如今市場上魚龍混雜,譬如淘寶,有賣家既有實體店也有倉庫,在網上同時銷售;也有賣家無實體店,只是在網絡上銷售。除了淘寶,如今微商的興起更是加劇了納稅的難度,即交易通過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由于信息匿名和保護,就很難追蹤到具體每一筆錢是真正的銷售還是好友之間的“紅包”轉賬。因此,像微商這樣的納稅主體,我們很難去判斷他們的具體總收入是多少。同時C2C還有以物易物的平臺,這樣的個體交易不涉及現金流轉,只有實物交換。像這樣的交易方式更難確定物物之間的價值,從而很難計算每個納稅人主體在這一方面的交易金額。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征稅的考量很多,如果只建立一個新的稅種來讓電子商務交易群體納稅,那么很難做到囊括所有的消費金額,也會導致像B2B和B2C的雙重課稅。如果在原有的稅種基礎上納稅,如增值稅,由于C2C有部分群體商家是自產自銷,價值鏈只涉及賣家和買家,不涉及中間環節,而商家沒有開支票的習慣,消費者也無意識繳稅,那么對于征收這部分稅收又很難落實。因此,我認為,若要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不漏稅,首先要完善對于電子商務交易群體的界定;同時,不僅要出臺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方案的新法規,也要在原有稅制基礎上做完善的補充。然而完善電子商務征稅的過程是漫長的,如今電商草案信息征集仍在繼續,國家對于電子商務也有很多減免和補貼。因此在短期內,個人看來不用增加新的稅種,通過完善舊稅種的制定來幫助這些稅務漏洞的填補,同時也減少了大部分電商群體的稅務壓力。我在這里給出了可行的例子:對于大型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比如阿里巴巴的淘寶(C2C),個人認為首先企業有責任去完善商家信息,給政府一個關于這些個體經營和中小企業完善的信息,(比如規模、收入、是否有實體店等)。在此基礎上將交易透明化,杜絕商家自身篡改收入和憑據。待這些準備措施完成后,再對這些電商群體進行區分。如果賣家滿足中小型企業或大企業條件,則按照企業稅制來繳稅;如果賣家屬于個體獨資者,按照個人稅制進行繳納。對于以物易物等新形式的交易,需要有平臺或者第三方平臺對物品進行信息完善和金額評估,同時在不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的基礎上追蹤交易,按增值稅等進行繳納。
3.2稅收管轄權
通常情況下納稅管轄權有兩種: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即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屬人一般是按照居民、公民和非居民外國人來判定,而屬地是基于在中國境內的全部收入來進行納稅。在電子商務領域,由于交易的流動、無形和國際化等的特點,導致對于稅收管轄權還沒有細致的區分。管轄權模糊不清,就會導致重復課稅的可能。特別是國際上的交易,如果國家之間沒有協定,就會帶來稅收上的不平衡從而引起爭端。在此問題上,我認為對于是否根據屬人,或屬地,或兩者結合的方式去繳稅的界定,在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中要有明確的規定,并做出具體的劃分。
3.3起征點及免征額等稅收政策
個人認為,對于網上商家的經營活動,應該也要設置起征點,由于大多數網店沒有實體店和倉庫,因此可以視為個人獨資,從而像個人所得稅那樣征收。對于起征點的設立,如今還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規定,如果從國稅局規定的一般經營的毛利率在10%左右來判斷,起征收入在¥35000以上比較合理,因為這剛好滿足個稅起征門檻¥3500。而對于不同的行業和規模的商家,我認為電子商務也要設立不同的免稅政策。對于新開展業務的中小商家,可以給予他們更多的優惠減免。對于發展綠色經濟、教育、農業等的商家也要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至于各行各業的稅收減免,以及不同電商平臺自己的經營規定,個人認為還要再斟酌考量。
3.4征收主體和監管主體
對于很多個體在電商平臺經營的商家,國稅局要求這群人自行申報,那么這就存在兩個問題:①從稅收征管機構怎么做到不漏稅;②怎么讓這些納稅群體如實上報他們的收入,因為有通過刷信譽刷流量和提前或滯后收入確認來影響總收入金額。對于大型企業,有內審和外審對收入和憑證進行監督,但是對于電子商家,他們大多規模很小,就算是中大型企業也沒有完善的內控。同時由于交易憑證是電子化的,沒有統一由國稅局出具標準的帶防偽碼的憑證,因此商家也會在這上面做手腳影響稅收。對于大部分消費者,如果進行實體店購買,店家實行代扣繳制度,幫消費者對稅務局繳納增值稅。但是到了電子商務平臺,由于監管不嚴,對于增值稅的繳納也不明確。為此,征收主體可以是第三方電商平臺本身,幫助C2C的用戶和商家代扣代繳,通過每一筆交易自動計算出應納稅收,在交易過程中就能解決稅務難的問題。對于監管主體,可以是稅務局本身,由原來的稅務局再此基礎上再對電商交易進行監督,這不僅任務量大,也許還會和現有業務沖突,因此,我建議在立法中可以規定,設立一個專門針對電商稅收的機構來實施監督和監管。
4境外電商如何收稅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壯大,人們習慣于海淘、代購,也帶來了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的流動。除了進出口的關稅和增值稅,對于電子商務的境外交易如今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規范。尤其是國外的個體代購,基本上交易都是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平臺,幫國內的消費者購買獲得利潤。由于微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很難透明追蹤到每一筆金額是否來自交易,交易獲得的收入也很難記入,這就嚴重加劇了稅收漏洞。對于跨國交易,易導致重復課稅。例如一國實行屬人管轄,一國實施屬地管轄,那么在征收上會重復課稅,加重納稅主體的負擔也造成了不公平性。對此,在今后電商的發展和成熟階段,各國應該共同努力,也許以聯合國和國際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為平臺,共同協商對于征收電商稅的對策。不僅要明確通過協定劃分好電商稅的管轄問題,征收問題,還要不偏向發達國家,讓發展中國家占據劣勢。一旦確定了電商稅的征收問題,不僅可以加強國家之間的貿易和互通有無,而且能減少貿易壁壘,真正做到普惠金融。
主要參考文獻
[1]吳軍,胡桃,楊天劍.電子商務物流管理[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
[2]杭雪菲.探討國外電商征稅對我國的啟示[J].現代商業,2016(22):56-57.
[3]秦海林.美國互聯網征稅現狀及啟示[J].產業經濟評論,2013(12):69-72.
作者:吳雨桐 單位:澳門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