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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對象
二、參保辦法
(一)在職村干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由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行政村作為參保單位統一投保。原已參加的,其社會保險關系應轉移至各村統一管理。
(二)在職村干部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2%,其中集體承擔14%,個人承擔8%;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1%,其中集體承擔9%,個人承擔2%;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0.6%,由集體承擔。
(三)繳費基數
以市政府公布的年社保繳費基數為指導線,根據不同職務分為五個繳費檔次:
1、村黨支部(黨委、總支)書記繳費基數為市每年公布的繳費基數。
2、村委主任繳費基數為市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90%。
3、村黨支部(黨委、總支)副書記,村委副主任、村會計;村黨總支(黨委)委員繳費基數為市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80%。
4、村黨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委員繳費基數為市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70%。
5、村條線干部及聘用人員繳費基數為市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60%。
(四)補繳辦法
1、補繳對象: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的人員。
2、補繳時限:最早不得超過年1月1日。
3、補交金額:以本市歷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比例,并計算相應利息,全部累加后確定。補繳金額原則上由個人承擔。原已交納農保保費結轉至年前個人的補繳額中,多余部分按收繳的原渠道退回。年7月1日之后補繳金額根據鎮現規定的市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折率,按集體承擔的比例,計提集體承擔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
4、原應參加農村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年按鎮規定的承擔辦法計提集體部分,由村集體經濟出資,用于抵算其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額,如仍有差額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5、補繳手續必須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辦理。辦理城保退休手續的村干部參照在職村干部繳費辦法計算至其辦理退休之日。
6、原已由集體墊支或個人墊支辦理社會保險的村干部,應由各村按照本規定的標準對其重新結算,并按交納的原渠道多退少補。
三、有關規定
1、村干部離職或辭退,其社會保險有關手續辦理及繳費由本人負責,新任命、當選或聘用的按現規定執行。
2、原集體已購買的商業保險可退保,退保后收回的資金歸集體,或由個人向集體出資收購。
3、本文由鎮組織部門和鎮勞動保障所負責解釋,鎮紀委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