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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機構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是指依托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居委會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建或以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名義舉辦,專門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醫療保健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區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設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其中,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全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協調和組織,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設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內,具備“六有”:有固定場所和信息化辦公設施、有牌子、有專職管理人員、有20名以上專業服務人員、有專項資金、有健全的管理考評制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設在社區居委會,做到有牌子、有專人負責、有養老服務志愿者服務隊、有特色服務項目。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須按有關規定,經認定驗審,辦理關登記手續。
二、服務對象及補貼標準
居家養老服務面向具有區戶籍并實際居住在區范圍內的60歲以上老年人。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購買的服務補貼:
㈠城區統一確定的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或全護理的服務對象(3類)
1、生活困難家庭老人:“三無”對象、低保和低保邊緣孤寡老人;
2、特殊貢獻老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重點優撫對象、歸國華僑;
3、無法照顧老人:年滿80周歲、當地(市范圍內)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無能力照顧的老年人。
㈡區確定的重點服務對象(3類)
1、一級殘疾孤寡老人;
2、三級以上傷殘軍人;
3、百歲老人。
根據市、區確定的服務對象,結合實際,分二類標準實施居家養老服務。一類標準為城區統一確定的上述3類服務對象,每戶每月享受300元補貼服務;二類標準為區確定上述3類重點服務對象,每戶每月享受200元補貼服務。
三、服務內容和形式
㈠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內容
1、生活照料服務。提供日常生活照顧和生活護理方面的服務,如日托、洗衣做飯、打掃衛生、購買物品等;
2、衛生康復服務。協助社區內醫療機構,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陪同老人參加健康檢查、診斷、治療,開展半護理或全護理及部分生活照料服務;
3、精神慰藉服務。開展談心聊天、讀書讀報、心理疏導等情感交流、心理溝通服務。
㈡居家養老服務主要方式
1、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組織開展的服務:由街道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按市勞動部門規定的鐘點工工資標準與專業服務人員及服務對象簽訂合同,根據服務對象享受的服務標準,以核發服務券的形式提供上門服務。
2、養老機構拓展的服務:由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委托的各類養老機構、日托所開展的服務,中心與委托機構、服務對象簽訂合同,根據服務對象享受的服務標準,以核發服務券的形式提供上門服務。
四、服務隊伍的組建和管理
按照“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設1-2名專職管理人員、有20名以上專業服務人員;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由1名副主任專門負責,社區老年協會有30人以上的‘老年服務志愿者服務隊’”的要求,積極探索,努力實踐,不斷培育居家養老服務隊伍。主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工作:
㈠通過招聘建立隊伍。向社會招聘公開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努力吸納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可將居家養老服務崗位列入社會公益性崗位,促進再就業工作。
㈡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訓、考評、獎懲等制度,不斷加強居家養老服務隊伍的思想、作風和效能建設。服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健康證和市勞動部門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持證率按市規定:年達到30%、年60%、年100%,培養高素質、高水平、高效率的專職管理和專業服務隊伍。
㈢走市場化運作道路。一方面,按國家政策規定,建立良性的自我培養、自我經營、自主管理、自負盈虧機制,另一方面,可委托信譽良好、經營規范、有一定知名度的民間服務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㈣規范服務、依法管理。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聘請1名常年法律顧問,規范服務協議、規避運作風險,快速、有效地處理矛盾和糾紛,使居家養老服務依法、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
五、申請、審批程序
㈠由本人或家屬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提供關證明;
㈡經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初審,填寫《區居家養老政府補貼申報、審批表》,報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㈢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的調查意見上門審核,審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解釋清楚,符合條件經公示后報區養老服務社會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㈣區養老服務社會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備案;
㈤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根據區審批意見,與專業服務單位或專業服務人員和被服務老人簽訂協議(協議和服務券、服務公約另附樣本),并按協議提供服務;
㈥社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站協助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對服務質量進行跟蹤、反饋。
六、經費來源和保障
㈠平時運作經費,通過上級扶持、街道自籌和中心自主經營等途徑解決,直接用于政府購買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費用,由中心與區定期按實結算。
㈡街道按照規定建立發展養老事業專項資金,按比例用于居家養老服務、老齡工作等老年事業。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行,由區養老服務社會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