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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社會力量對比狀況的表征
社會力量的對比狀況決定著法的產生,更為重要的是法又是社會內部分化的產物。所謂內部分化,是指在一個原先是單純的、一體性的社會內部,分化出若干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甚至對立的不同的社會派別,這些不同的社會派別也就是一些不同的社會力量。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正是在新形勢下,對于當事人、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人和公檢法等政府部門之間重新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進行內部分化,調整了權力范圍。社會力量的消長牽引著法的變革。美國法學家L.M.弗雷德曼指出:“任何形式的法律社會理論都含有一個基本原則即活的法律,從任何時刻的斷面圖上來觀察,都顯示出真正對法律制度施加壓力的社會勢力的印記。每個新的法律行為起源于并反映努力產生、阻礙或改變該行為的社會勢力。當力量對比推向改變,改變就發生了。當他不推向改變時,制度保持原狀。”
二、是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間的博弈
在邁向法治社會的過程中,無論是代表國家的公權力,還是代表公民的私權利,二者始終處于一種既適應又相沖突,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體。從歷史發展的現實看,公權力始終處于強盛的、支配的地位,而私權利大多處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如果把國家公權力比作一頭彪悍的公牛,把公民私權利比作斗牛士的話,為了防止公權力隨意踐踏侵犯私權利,防止它發瘋、發飆、發情,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可以說是在千呼萬喚中應運而生,也修成正果。在修正案中,“不通知家屬”受到嚴格限制,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約束了偵查機關的權力,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防止刑訊逼供等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日益嚴重促使其依法行政。我們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兩個法治原則:對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授權),不得行之;對私權,法無明文禁止(限制),不得懲之。這樣才能體現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在博弈中保持平衡。
三、結語
透視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我們看到的是我國法治事業和人權事業的巨大進步,這不僅是法律人呼吁和國際潮流推動的共同結果,更是千千萬萬個民眾犧牲與爭取的結果。我國缺乏民主與法治的傳統,推動我國法治事業的進步并非一蹴而就的事,然而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的法治正在不斷前進著。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就是在動態的運行過程中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從而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對于刑事訴訟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國家守法,只有國家首先守法,才能為公民守法樹立起榜樣,從而樹立起對法律的信賴感和崇敬感,從而樹立法治的信心。只有公民對法治有了信仰,我國的法治才有希望。
作者:陳鵬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