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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訴訟過程中,財會專門問題日益增加,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律師等受其專業知識的限制,難以準確理解和判斷。各國訴訟法律普遍規定對于案件中的該類專業問題,可以指派或委托會計專業人員提供專門服務。法務會計就是適應這種需要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美國誕生的一個新興職業,它協助公安司法人員、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查證相關財會事實,是會計專業人員為解決或處理法律問題或事項提供的專業服務。這是社會專業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支持。按照所要處理的法律事項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可將法務會計服務區分為訴訟服務與非訴訟服務兩類。這里的法律事項,是指等待處理的涉及財產權益的案件、糾紛和未決事項,如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會計舞弊等。法務會計是為處理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依法在現有的財務會計資料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分析、判斷,并最終提出專家意見的會計服務活動。
法務會計根據所要處理的法律事項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可分為訴訟法務會計和非訴訟法務會計,由此構成法務會計的兩大分支。所謂訴訟法務會計是指對采用訴訟方式處理的法律事項或問題提供會計專業服務,它必須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法務會計人員常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所謂非訴訟法務會計是指對采用非訴訟方式處理的法律事項或問題提供會計專業服務,它沒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其內容主要是專家輔助和專業咨詢服務,業務方式靈活多變,甚至由解決問題擴展到預防問題的發生,如舞弊預防、損失預防和改善公司內控制度等。從另一角度來看,訴訟法務會計是法務會計在司法環節提供的專業服務,而非訴訟法務會計則是其在守法和執法環節發揮作用。
法務會計常以專家證人或鑒定人等身份活躍于調查取證、庭前準備、審理與上訴等各個環節,其提供的訴訟支持業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訴訟風險評估、相關文件來源分析、收集重要書證、相關會計資料文件鑒定、出席預審協商會議、參與訴訟策略制定、與證人面談、律師辯護狀相關會計問題咨詢、參與談判、評論對方的專家報告、準備詳細陳述報告、在法庭陳述專家證言等服務項目。根據其性質不同,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有:
1、評估訴訟風險并參與訴訟策略的制定。訴訟耗時費力,如若敗訴將使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失。法務會計人員可以幫助客戶評估訴訟風險,預計訴訟成本與收益,以判定提起訴訟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如果提起訴訟,法務會計人員可進一步協助律師或當事人從會計事實和證據角度,分析自己的優勢和弱點,制定最有效的訴訟策略,爭取勝訴機會。
2、審查、鑒定和收集財會事實證據。法務會計精通會計實務,熟悉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以其專業特長可迅速、準確地收集、恢復和固定相關的財會事實證據,發表具有說服力的專家意見,以支持委托當事人一方的訴求或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同時,通過對會計資料和相關文件的審查、鑒定,去偽存真,幫助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律師等及時查清相關的財會事實,為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的正確處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3、咨詢及參與談判。在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處理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律師等可能經常遇到有關的財會問題,需要法務會計人員隨時提供幫助。因此,有時法務會計人員受聘為他們的專業顧問,為其提供及時的咨詢服務或專項調查。如果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法務會計人員往往作為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助手參與協商談判,以澄清有關的財會事實。
4、會計與審計準則遵守情況的認定。在弄虛作假等會計違法犯罪案件中,對于虛假財務信息是否由于會計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會計和審計人員的行為是否遵守了公認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是認定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首要前提。因此,在這類案件的財會事實查證中,法務會計人員的首要職責就是對會計與審計準則的遵守情況進行認定,為法律工作者辦案提供有力的專家證據。
5、損失計量。在涉及財產權益的案件或糾紛處理中,關于如何確定損失范圍、損失內容和計算方法等問題專業性強、爭議性大,常常使當事人及其律師倍感困苦。在我國,學術界、司法界和律師界曾經提出的損失計算方法不下七種。選用方法不同,損失計算結果往往也有所不同,甚至差異很大。這就給案件或糾紛的解決帶來極大困難,因此將該種難題交給專業人士更為適當和富有效率。在美國,涉案律師可以聘用法務會計人員參與訴訟案件的損失計算活動,一方面與律師進行充分溝通、檢查相關書證,形成對案件的初步評價,并進一步確定損失范圍、考察計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另一方面檢查對方專家所提出的損失報告,并對其主張中的優勢和弱點進行分析,擬定相應對策。因此,訴訟中利用法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特長以解決損失計量問題,已成為法務會計的一項主要業務。
6、出庭作證與質證。以專家證人或鑒定人身份出席法庭發表專家意見,進行說明、接受詢問或質疑,并就財會事實方面的問題與對方當事人或其專家對質,以協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實,是法務會計最重要的業務。
法務會計在訴訟實踐中的應用方式與一國的訴訟模式密切相關。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設立了處理財會專門問題的會計鑒定人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人員充當會計鑒定人(類似于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鑒定人由法官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而指派或聘請,處于中立地位(即獨立于當事人各方),其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視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鑒定人通常應出庭宣讀和說明鑒定意見或結論,并接受法官、各方當事人或其人的質疑,但一般沒有質證權。
我國會計鑒定人制度又稱司法會計制度,最初是八十年代中期由檢察院系統適應查辦經濟案件需要逐步建立起來的,其業務主要是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開展司法會計鑒定服務,即審驗涉案會計資料和相關文件,就相應的財會事實出具鑒定意見或結論。這就是我國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的一種初級模式和實踐。顯然,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鑒定人容易產生司法腐敗,尤其在鑒定意見對案件認定起決定性作用時,鑒定人的選擇顯得極為重要。所以,由公安司法機關擁有這項權力,則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就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因為,雖然當事人有權對鑒定意見或結論進行詢問、質證,但由于其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往往流于形式。另外,法官并不比當事人具有判斷鑒定人優劣的能力,當鑒定結論出現偏差時沒有其他專家參與質證則難以發現,從而容易造成對事實的認定錯誤。為了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功能,有必要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專家證人制度的先進做法,對我國司法會計制度加以改進。
實際上,我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1條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48條對此已做了一些初步規定。今后,我國法務會計不僅仍將提供會計鑒定服務,還可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提供專家證人服務,在兩種服務的中立性與依附性的矛盾運動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與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我國目前以鑒定人制度為主體、以少量專家證人為補充的專家訴訟支持制度,需進一步加以完善:1、明確專家證人的法律地位,確立專家證言為一種證據形式。雖然民事與行政證據司法解釋已規定,專家證人可以就有關專門性問題出庭進行說明,但其身份和說明的法律性質未予明確,必然影響專家證人作用的發揮。另外,刑事證據、仲裁程序等法律仍欠缺專家證人的相關規定,處于無法可依狀態。因此,應該參照英美法系的做法,確立專家證人為特殊證人,可以意見形式提供專家證言,將其納入證人與證人證言項下,作為其特殊形式。2、明確專家證人的質證權。專家證人除了提供專家證言、接受詢問、質疑外,還必須具有向對方專家證人、鑒定人詢問與質證的權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詢問與辯論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實現法官的“兼聽則明”。3、明確鑒定人、專家證人提供鑒定意見與專家證言時,必須陳述其所依據的事實或假設,不得遺漏相關的重要事實。這樣,才能增強其意見的科學性與可信性。4、鑒定人與專家證人的選任。鑒定人除法院指派、聘請外,應允許當事人自主委托,同時應鼓勵當事人共同指定鑒定人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當事人達成的選任鑒定人協議來指定鑒定人。專家證人的選任則完全交給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對其資格予以審查。此外,應允許個人成為鑒定人,而專家證人則都由個人充任。5、明確鑒定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鑒定人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這是造成許多情況下鑒定結論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國鑒定人制度中的一大缺陷。筆者認為,鑒定人的法律責任應定性為侵權責任,并且個人為第一責任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才能加強鑒定中的責任約束,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