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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責任;離開現場;舉證責任
一、分類:離開現場的不同情形
(一)事故發生后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且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或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也都會載明相關條款,如“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離開現場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該條款,是因為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后,保險公司無法確定駕駛人員當時的狀態是否合法,如果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實其離開現場的合法性,則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且肇事后逃逸也屬于道交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即,發生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屬于駕駛人員應當知曉的基本常識,無特殊情況,不應隨意離開。
(二)事故中有傷者,固定證據后送傷者就醫的駕駛員離開事故現場確實會使其駕駛狀態無法確認,但并非所有的離開事故現場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如果是駕駛人本人受傷后需就醫的,在身體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應先向保險公司報案,簡單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地點,然后再去就醫,但如果傷勢較重的,對駕駛人員也不應當過分苛求。如果是送其他傷者去醫院就醫,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考慮,只要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所述真實,對于這種積極救助傷者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除非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駕駛人員在事故發生時存在不法駕駛狀態,否則不應以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三)去醫院不合理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如果當事人以去醫院就醫為抗辯理由的,必須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證實當時的情況有必要離開現場,比如醫院的就診記錄、醫生的診斷證明。如果其傷情僅為輕微擦傷,卻以此為理由離開現場的,保險公司或公安部門也未見到駕駛員本人,則有理由懷疑其離開現場的合理性,保險公司也可以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二、離開現場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
(一)離開現場時是否采取了必須的措施,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護現場,比如采取拍照的方式記錄車輛發生事故時的狀態及周邊的路況,方便后期保險公司及交警部門確定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劃分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等問題。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如當事人傷情過重,則在該方面不應過分苛求。
(二)離開現場的理由是夠合理、恰當。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根據道交法的相關規定,應在固定證據后先行撤離現場,再行協商賠償事宜。該法律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道路的正常通行,防止因小型交通事故導致道路堵塞。如果事故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則應保護現場,不得隨意離開,立即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待交警和保險人查勘現場:造成財產損失較大的;存在人身傷亡的;事實比較復雜,存在爭議的。如果存在上述三種情形而當事人尤其是駕駛人離開現場的,則應該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駕駛員存在非法駕駛狀態,離開現場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三、關于舉證責任問題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時,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實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其遭受的實際損失的證據和資料。如果保險人對其提交的證據,尤其是對駕駛員當時的駕駛狀態有異議的,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處理交通事故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交警部門應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勘驗,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事故認定書。由于公安機關具有權威性,其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等證明材料具有較高可信度,證明力強,若事故認定書對駕駛員的駕駛狀態未認定為非法駕駛,保險公司對該證明事項有異議,則會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由保險公司對駕駛人存在非法駕駛狀態承擔舉證責任。2.事故當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報案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有義務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在查勘人員及時到達現場,車輛及駕駛人員均在現場時,查勘人員應當對車輛的損失情況及駕駛員的狀態及時進行初步了解,對駕駛員的狀態有異議的,及時采取下一步措施,如報交警進行認定等。3.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既未向公安機關報警,也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從事故現場離開的。在這種情況下,除當事人外的第三人,都無法得知事故發生時真實狀態。如果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真實性及駕駛員的駕駛狀態存在異議的,則會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由主張損失的一方向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主張損失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參考文獻]
[1]安建,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釋義[M].法律出版社,2009.
[2]吳定富,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作者:張燕 單位:濱州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