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出口退稅不對稱信息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關鍵字】出口退稅;委托;激勵約束機制
【摘要】在出口退稅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兩類委托關系: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及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委托關系。由于不對稱信息現象的存在使得出口退稅管理難以達到優化狀態。運用信息經濟學的方法,通過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行為主體間的委托關系分析,可以找到均衡條件下影響人最優努力水平的各項因素,從激勵約束機制設計角度探討如何改進現行出口退稅管理使其更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出口退稅管理過程中的委托關系
經濟學中的委托-關系泛指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優勢的參與者稱為人,信息劣勢的參與者稱為委托人。委托人和人的矛盾通過委托-合同來解決。對于委托人來說,只有使人獲得效用最大化才可能獲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然而要使人采取效用最大化的行動必須對人進行有效的激勵。這樣,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利益協調問題就轉化為非對稱信息情況下的最優制度安排,即設計一個最優激勵與約束機制,促使人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為。
在出口退稅過程中,中央政府、稅務機關(指管理出口退稅的國家稅務機關)和外貿企業各有自己的優勢,由于彼此在出口退稅過程中的分工不同從而使委托關系的建立會帶來收益。而他們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加之彼此的效用函數不同,所以又會由于道德風險而產生成本和激勵問題,形成了出口退稅過程中的委托問題。
在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之間的矛盾中,稅務機關是委托人,外貿企業為人。稅務機關處于信息劣勢,它不了解外貿企業具體的退稅行為(騙稅或不騙稅),它希望外貿企業遵守與退稅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并且盡可能少地支出退稅款;而外貿企業則處于信息優勢,它希望少支出成本,并且盡可能多地獲取退稅款。因此,激勵問題就成為:稅務機關怎樣才能使出口企業在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退稅管理的目標。
在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矛盾中,中央政府為委托人,稅務機關為人。中央政府委托稅務機關實施退稅管理,包括進行退稅登記、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審核等,并為其提供一種特殊的權力(退稅審核權)和收入來源(支付工資)等報酬。稅務機關享受這種特殊權力并領取國家提供的俸祿,并承擔退稅管理的責任。顯而易見,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的各項退稅制度,而國家不可能了解稅務機關內部每個退稅管理人員的收入、家庭狀況、工作能力等情況,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在這種委托關系中存在著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兩類行為:一是稅務機關的偷懶行為,即稅務機關退稅管理人員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獲得的報酬;二是機會主義行為,即稅務機關退稅管理人員為了增加其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負方向努力的行為,如伙同出口企業共同騙取國家的退稅款。因此,激勵問題就成為:中央政府如何才能使稅務機關強化對出口退稅的管理,盡量減少騙稅行為發生的概率,充分發揮出口退稅應有的作用,實現國家既定的政策目標。
綜上所述,在出口退稅管理過程中,中央政府、稅務機關和外貿企業之間就形成了兩個委托關系。在每一個委托關系中,委托人總想盡量降低成本,增加收益。這需要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在委托關系中,激勵機制通常是指委托人用來調動人積極性的各種方法和手段,它的核心內容是設法把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轉變為追求總體利潤最大化。約束機制也叫監督機制,一般是指委托人通過一定合同、協議使人承擔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責任,控制、約束和規范其行為,確保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圖開展經營活動。委托人對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它們激發人的責任心和創造性,抑制人的不良動機和行為,減少道德風險,提高績效,在抵償成本之后為委托人帶來更大的收益。
下面將分別討論在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委托關系以及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委托關系中的激勵約束機制。
二、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
在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中,假設出口退稅給兩者帶來的利潤分成函數為:
外貿企業:π■=βπ
稅務機關:■=π-rπ=(1-r)π=(1-β-c)π
式中:π■和■分別代表外貿企業和稅務機關的利潤分成;π為外貿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額;β為外貿企業實際獲取的退稅收益占已繳納增值稅額的比例(β=r-c);r為企業獲取退稅款占已繳納增值稅額的比例;,為企業支付的退稅獲取成本占已繳納增值稅額的比例。
在把稅務機關作為委托人進行分析時,可以把增值稅收入π看作歸稅務機關所有,外貿企業的利潤分成可以看作是稅務機關對其支付的報酬。并假設外貿企業的行動將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的利益,外貿企業的行為m有兩種可能的取值一L和H,其中L代表騙稅,H代表依法獲取退稅。如果外貿企業依法退稅(m=H),π的分布函數和分布密度分別為■(π)和■(π);如果外貿企業騙稅(m=L),π的分布函數和分布密度分別為■(π)和■(π)。外貿企業付出努力的行為m是有成本的,設成本函數為c(m),且C′(m)>0,c″(m)>0說明付出努力越多,行動成本越大,且努力邊際成本遞增。由于信息是不對稱的,所以稅務機關無法直接觀察到外貿企業的努力程度m(即稅務機關并不直接知道外貿企業是否騙稅),只能觀察到利潤π,并知道外貿企業努力程度的概率函數和密度函數。
稅務機關和外貿企業的V-N-M期望效用函數分別為v[π-■(π)]和u[■(π)]-c(m)。其中有■π/■m>0,■2π/■2m<0,說明外貿企業的努力程度與效益正相關,且努力的邊際效益遞減;■c/■m>0,■■c/■■m>0說明外貿企業的行動成本與努力程度正相關,且努力的邊際負效益遞增。
由■π/■m>0,■c/■m>0,可知稅務機關和外貿企業的利益是有沖突的(■π/■m>0意味著稅務機關為獲得更高的收益而希望外貿企業多努力,而■c/■m>0意味著外貿企業為節約成本而愿意少付出努力)。因此,除非稅務機關為外貿企業提供足夠的激勵,否則外貿企業將不會做出稅務機關所期望的行為。
我們可以得出作為委托人的稅務機關其效用函數為:∫v[π(m)-■(π)]f(π,m)dπ作為人的外貿企業其效用函數為:∫u[■(π)]f(π,m)dπ-c(m)
利用信息不對稱模型,可知稅務機關的問題是選擇激勵合同求解下列最優化問題:
■■公式■■
我們同時設定兩個約束條件,第一個約束條件是參與約束,即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所獲得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中報出口退稅時能夠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因此參與約束可以表示為:
IR:∫u[■(π)]■(π,m)dπ-c(m)≥■
第二個約束條件為激勵相容約束。由于難以完全了解外貿企業的經營情況和退稅行為,只有鼓勵外貿企業依法退稅才有可能實現總體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激勵相容約束應理解為:外貿企業選擇稅務機關希望的行動(依法退稅)H所得的效用要大于選擇其他行動(騙稅)所得的效用,應該使騙稅者付出代價,效用最小,其數學形式可表示為:IC:∫u[■(π)]■(π,m)dπ-c■(m)≥∫u[■(π)]■(π,m)dπ-c■(m)
λ和μ分別為參與約束IR和激勵相容約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數。那么,上述最優化問題的一階條件為:■■公式■■
整理可得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條件:■■公式■■
式中:π=π(m),π■=βπ。所以可以求出均衡條件下外貿企業的努力水平■■公式■■
其中■代表似然率,是用來度量外貿企業選擇m=L(外貿企業騙稅)時稅務機關增值稅收入π發生的概率■與外貿企業選擇m=H(外貿企業依法獲取退稅)時稅務機關增值稅收入π發生的概率■比率,可以反映觀測到π在多大程度上來自m=L而不是m=H。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π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m=L;較低的似然率表明π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m=H;如果似然率等于1,則說明π來自m=L和m=H的可能性相同,觀測者不能得到任何新的信息量。
從對m*的求解過程中可以看出,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外貿企業主要根據退稅收益比例β和似然率決定具體的退稅行為。具體情況是,外貿企業從正常的退稅活動中所得的退稅收益比例越高(β值越高),其最優努力水平將越高(選擇依法獲取退稅的可能性越大);稅務機關越能夠準確判斷外貿企業到底是付山了較低的努力(騙稅)還是較高的努力(依法獲取退稅),則外貿企業將越會付出較高的努力(選擇依法獲取退稅的可能性越大)。
三、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委托關系
在出口退稅管理過程中,作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與作為人的稅務機關之間有不同的期望。中央政府期望在一定時期內通過建立科學、嚴密的退稅機制,加強稅收管理的配套改革,使財政支付的退稅額盡可能小,并使其產生的整體效益和長期效益最高,達到提高出口商品競爭力、促進出口、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及國內產業結構的目的;稅務機關則期望國家投入盡可能充足的退稅款,并盡可能少地付出退稅征管成本,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稅收任務,謀取自身短期利益的最大化。
假設出口退稅所能產生的總體效益是R,在退稅率設置、退稅財政負擔、退稅辦法等方面合理的情況下,R由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能力(其努力程度用m表示,包括退稅政策與制度建設的能力及執行能力、退稅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稽查能力、退稅服務能力、稅收處罰能力、征退稅機關的協調能力以及對與退稅相關的稅務資源的有效配置能力等等)和政府對出口退稅的投入決定。對出口退稅的投入包括政府撥付的退稅款和其他配套資金(包括對退稅信息系統建設資金的投入、退稅稽查所付出的激勵費用等),為了討論方便起見,我們在這里假設其他配套資金投入與政府撥付的退稅款呈正相關。用I表示中央政府投入的退稅款,假設其他配套資金的投入為K=ρ×I。所以出口退稅管理的收益函數可以表示為:R=R[m,(1+ρ)I]
其中:■R/■m>0,■R/■■<0;■R/■I>0,■R/■I■<0,說明稅務機關的努力程度和政府退稅款的投入與退稅效益正相關,且邊際效益遞減。
假設在總效益R中,外溢效益(出口退稅所帶來的社會效益)的比例為k,即社會效益為kR,這正是政府追求的目標;那么稅務機關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可以獲得的效益為(l-k)R,這正是政府追求的目標。假設稅務機關努力的成本為c=c(m),并有c′>0,c″>0,表示稅務機關越努力付出成本越高,且努力的邊際成本遞增。中央政府和稅務機關的效用函數分別為:
中央政府:v[kR(m,(1+ρ)I)]-I
稅務機關:u[(1-k)R(m,(1+ρ)I)]-c(m)
假設稅務機關將在中央政府的激勵下選擇努力程度m,其類型分布空間為θ∈[θ,■](這里的類型可以是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能力和水平)。當稅務機關選擇了其努力程度后,外生變量■實現。由稅務機關的類型θ和其努力程度m決定了出口退稅管理的收益R。由于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所以中央政府無法準確觀測到稅務機關的努力程度m和其類型θ,只知道θ的概率分布,由此可以得出總收益R的分布函數,設其概率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R,m)和f(R,m)。
由此可知,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委托問題可模型化為:
>■■公式■■
■■公式■■
■■公式■■
令λ和μ分別為參與約束IR和激勵相容約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數。求一階最優條件整理可得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條件:■■公式■■
由上式可知,中央政府和稅務機關從退稅管理活動中取得的邊際效用之比與k值有關。如果k越大,說明中央政府的邊際效用將越小而稅務機關的邊際效用將越大,反之亦然;當k很大時,說明退稅管理活動給社會帶來的效益很大而給稅務機關帶來的效益很小,此時給中央政府帶來的邊際效用就較小而給稅務機關帶來的邊際效用就較大。
由以上最優條件可以求出均衡條件下稅務機關的努力水平
可見,稅務機關在退稅管理活動中的最優努力水平將主要取決于退稅管理活動中利益的可獲得性和中央政府的投入水平。可以預期,如果k值越大說明退稅管理活動的效益主要體現在社會效益上,稅務機關從中可以獲得的經濟效益較差,那么稅務機關退稅管理活動努力的動力將較弱(1)。如果I越大,那么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將會刺激稅務機關努力工作;從似然率角度看,國家越能有效地監控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活動,稅務機關越能努力地進行退稅管理。
四、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建立
前面我們分析了出口退稅管理活動中兩對委托關系,并求得了均衡條件下方最優努力水平的決定因素。以下我們將分析如何有針對性地建立一套激勵約束機制,以降低方的成本。
1.對外貿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稅務機關與外貿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中,稅務機關應設計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外貿企業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行為,選擇“依法獲取退稅”的退稅行為,降低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成本。
激勵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機制,簡化退稅環節,提高退稅效率,盡量杜絕出口欠退稅現象的發生,降低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獲取成本,提高外貿企業從正常退稅活動中獲得的凈收益,鼓勵外貿企業通過正常渠道依法獲取出口退稅款。(2)建立外貿企業退稅行為資信庫。由稅務機關建立所轄外貿企業退稅行為電子檔案,詳細記錄外貿企業每一年具體的退稅行為,并根據退稅行為資信庫給不同的外貿企業設定不同的退稅級別,享受不同的退稅待遇。如此便使稅務機關和外貿企業之間的博弈由一次性的博弈變為多階段的動態博弈,迫使外貿企業必須充分考慮自己的退稅“聲譽”,充分發揮聲譽效應的作用稅務機關也可采用“回顧策略”,在原來一次性博弈的最優激勵的基礎之上,引進考慮過去一段時間內外貿企業的退稅表現來調整對外貿企業的退稅支付。(3)精神激勵。提高稅法的透明度,使外貿企業可以更多、更方便、更及時地了解到出口退稅的最新政策和動態,并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上形成“依法退稅光榮、非法騙稅可恥”的良好氛圍,用精神力量、道德力量激勵外貿企業依法申報退稅,減少道德風險。
約束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加強對外貿企業的日常監控,盡量減少退稅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充分發揮似然率在退稅管理中的作用。目前可以逐步建立健全退稅評估機制,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專門的退稅評估機構,統一開發專門的退稅評估軟件,制定相關的評估操作規程,并明確具體的評估指標體系,對外貿企業出口業務產品的離岸價格、報關數量、創匯成本、報關口岸、進貨渠道和區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支付能力,以及生產規模等因素進行綜合信息分析評估并做出正確的評價。要充分利用并匯總金稅工程、CTAIS系統和各個稅種征收環節納稅評估的信息成果,以及海關、外匯、銀行、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和商品檢查等方面的全部信息成果,實現退稅評估的信息化,從中發現疑點,鑒別真偽,將外貿企業的退稅行為置于嚴密的監控之下,有效約束外貿企業的退稅行為,防止騙稅行為的發生。(2)加大對騙稅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違約成本。首先,通過法律明確界定騙稅行為,并硬化細化懲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盡可能減少懲罰的可選擇幅度,防止出現處罰方式的隨意性及腐敗尋租現象,使稅法對騙稅行為的嚴厲懲罰成為一種“可置信威脅”,有力地震懾騙稅企業;其次,應逐步提高退稅稽查人員的素質,開發電子稽查系統,不斷提高退稅稽查的技術和效率,降低稽查的成本,提高企業騙稅后被發現的可能性。嚴厲處罰加之有效的稽查將使外貿企業的違約成本大大上升,迫使外貿企業選擇稅務機關期望的依法退稅行為。
2.對稅務機關的激勵約束機制。在中央政府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委托關系中,政府希望稅務機關積極努力地加強退稅管理,實現退稅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更多地關注自身經濟利益。因此有必要對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活動進行激勵和約束。
激勵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物質激勵。主要指物質利益或物質報酬。根據前述退稅管理中的激勵相容約束,稅務機關積極努力加強退稅管理所獲收益應不小于偷懶放松管理所獲得的收益。因此國家對稅務機關和退稅管理人員要明確權的范圍和職責,對認真履行權職責的稅務機關和退稅管理人員給予較高報酬或者相應的激勵(包括貨幣、名譽、職位等),并在退稅管理崗位上引入競爭機制,可以設置相應的退稅管理考核指標,如:平均退稅進度、騙稅發生次數、外貿企業退稅滿意程度等,對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酌情給予獎勵或處罰。(2)精神激勵。提高退稅管理人員的素質,并加強道德教育和輿論監督,用道德的力量激發稅務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約束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根據目前各地出口退稅管理方式不統一的情況,應盡快制定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規程,按“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的方式健全各地出口退稅的管理工作。明確稅務機關內部退稅管理的機構和崗位設置,界定退稅管理崗位的職責和操作權限,統一退稅管理的操作流程,并強化內部考核,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使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行為進一步規范化。(2)強化外部監督約束。建立退稅公開制度,具體包括公開退稅政策、公開管理流程、公開違章處罰規定、公開監督舉報方式等項內容。使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接受廣大外貿企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此外,還應加強退稅執法檢查,加大退稅管理腐敗尋租的查出概率和懲罰力度,提高退稅管理人員的違約成本,確保稅務機關退稅行為的合法化。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王則柯,何潔.信息經濟學淺說[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
[3]解宏,劉紅藝,等.稅收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分析[J].財貿經濟,2002,(3).
[4]馬拴友.稅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財經問題研究,2001,(6).
責任編輯:上林
AsymmetricInformationAnalysisontheManagementofExportRebate
TUQing-zhong,GUOHui-ming
(1.CollegeofEconomyandManagement,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Beijing100094,China;
2.AdministrationofTaxationofAkesuDistrict,Akesu843000,China)
Abstract:Therearetwokindsofrelationshipofagencybyagreementduringthecourseofthemanagementofexportrebate:theagencybyagreementbetweentaxauthoritiesandforeign-tradeenterprises,theagencybyagreementbetweencentralgovernmentandtaxauthorities.Duetotheasymmetricinformationphenomenon,themanagementofexportrebatecannotbeoptimized.Theauthortriesusingthemethodsofinformationeconomy,findstheinfluencingfactorsoftheoptimaleffortleveloftheagentthroughanalyzingtherelationshipofagencybyagreementbetweentheentitieswhoparticipatesinthemanagementofexportrebat.Andthendiscusseshowtoimprovetheexistingmanagementofexportrebatethroughthedesignofthestimulationandrestrictionsystemandexertsitsbettereffect.
Keywords:exportrebate;agencybyagreement;stimulationandrestrictionsystem
注釋:
(1)可以說明這一點的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出口退稅辦法由“先征后退”改為“免、抵、退”后,從社會總體上看是利大于弊。由于它把征退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減少現金退庫的比例,有效防范騙稅,并有利于加速外貿企業的資金周轉,因此社會效益顯著。但是這一方法卻加大了稅務機關退稅管理的難度,而且直接影響稅務機關稅收任務的完成,因此稅務機關推行此種管理辦法的積極性并不高。國家在制訂出口退稅政策時應充分考慮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