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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案審理當中存在的問題
(一)庭審流于形式,不利于審判獨立性法庭審判是訴訟的核心。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根本上講是由司法審判的最終裁判性質所決定的,強調刑事訴訟各環節都要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指控和辯護,取證、舉證、質證最后都要落到審判環節的認證上來。控辯雙方的對峙主要集中在庭審過程中,在庭前法官閱卷只是對案件進行一個初步的了解,在庭審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交換、質證,法官才能明確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查明事實的真相。并案審理過程中,法官雖然能夠做到集中審判,但是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直接言詞原則卻很難達到其效果。如果被告人、辯護人人數眾多,庭審的重點就不突出,庭審容易流于形式,而且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集中審判,庭審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非常關鍵的。在庭審中案件事實沒有查清,就會導致法官不得不反復閱卷,使庭審形式化。
(二)不當并案侵犯被告人權益有些案件案情復雜,涉及人數眾多,特別是恐怖活動案件和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主犯、從犯并案處理,可能會出現在案件宣判后,從犯的羈押期限已經超過了其所受到的刑罰期限,長期的羈押,對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創傷;還有些案件在并案審理中,如果出現需要延長偵查期限、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理期限、上訴、發回重審等情形,就會導致同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受到牽連,勢必影響到所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并案處理對一些犯罪嫌疑人來說是為了保障其權利、為了使無辜者免受刑事處罰;但對一些犯罪嫌疑人,特別是一些從犯,長時間的偵查、審判,不利于回歸社會。我國刑事訴訟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更重要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犯罪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歸社會,更好的融入到這個社會生活中才是最根本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僅能夠讓犯罪嫌疑人早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且還能讓其對法律權威性、公正性產生信任。
二、分案審理當中存在的問題
(一)前后裁判不一致,損害司法公信力分案審理的原因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潛逃、患病、未成年或者有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共同犯罪案件,對兩個犯罪嫌疑人分案審理,其中對主犯的刑事審判還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由于主犯在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達成和解協議、及時賠償了被害人,而在最后定罪中就能成為可以量刑的情節,最后對主犯的定罪刑期就可能在法定最低刑;而分案處理的從犯就不會享受到如此的“厚愛”,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已經解決,主犯也已經處理,那么他很有可能受到的刑罰程度和主犯相當,這對從犯來說是相當的不公平。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對案件的把握不嚴,對“全案”的權衡不夠,只是考慮到正在處理的這個案件的全部事實、證據,而沒有考慮到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最后的定罪量刑問題,容易造成整個共同犯罪案件審判的失衡,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會因為定罪過重去上訴,反而增加審判的不穩定性。
(二)分案處理存在“灰色地帶”從對西安市某基層法院共同犯罪案件收集的分案處理的這45個案件判決書來看,其中的40份判決書中,對沒有同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一詞,并且沒有明確的說明另案處理的結果,只是在判決書中簡單的說明“另案處理”。在新《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后,另案處理的結果越來越多樣化,特別是對未成年人既可以適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刑事和解程序、同案犯沒有構成犯罪只是受到行政處理等,但是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不處理”、“輕處理”的現象,分案處理的案件中,對另案處理的人沒有明確的刑事制裁的規定,只是在判決書中用括號注明同案犯XXX另案處理,缺少司法程序上的監督,難免放縱這些犯罪嫌疑人。在缺乏權力制衡和監督真空的環境下,另案處理漸變為案件處理的灰色地帶,一些本應當追訴的犯罪分子,由于人情關系等被降格處理不了了之,導致漏捕漏訴漏判或者罰不當罪,法治被權力所戕害。
三、建立和完善刑事訴訟中并案、分案問題的思考
鑒于我國法律沒有統一、系統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又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所以在現有的制度下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視庭前會議庭前會議的任務是為庭審的集中審理清除障礙、鋪平道路。一方面,庭前會議可以集中解決在庭審時可能遇到的程序性問題,把可能導致庭審延滯中斷的程序性問題在庭前解決;另一方面,對于比較復雜的、涉案人數眾多的疑難案件,在庭前進行證據整理及事實爭點梳理,為法庭審理厘清思路、突出重點。所以說,庭前會議的設置排除了干擾案件集中審理的各種因素,有助于促進案件的集中審理,而集中審理的實質是要實現程序的“閉合空間”效應,即案件一旦開庭審理,就應當持續不斷地進行下去,形成一個與外界相對獨立的內部空間。對復雜的的案件并案審理,庭審前對程序性和一些證據問題進行了解,正式開庭時,控辯雙方對只需要對有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對其他沒有爭議的證據就可以簡化質證的程序;并且有利于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集中精力查明案件事實,查清各個被告人的主要地位,并且能夠使整個訴訟程序進行的更加順利。
(二)樹立集中審判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從作者收集的基層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基層法院并案處理的案件比較簡單、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但是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案件當事人眾多,這對法官來說無疑是一個挑戰,而要做到集中審判,法官應當從思想上樹立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為了做到集中審判一個上午都在法庭,不間斷的進行,庭審哪怕到中午休息的時間,有些程序還沒有進行完畢也要堅持進行完畢,除非有其他情況才會休庭。當然,法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法庭辯論和法庭調查階段陳述自己的觀點時抓住案件的核心問題和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一方面能夠節省時間,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在親自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后根據有效的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三)確保分案處理的案件前后裁判一致在法庭審理階段,為了有利于法官從整體上把握案件,實現裁判的公平公正,法院在給法官分配案件時,最好把同一個犯罪事實但分案起訴的案件分配給同一個法官來審判。如果分案處理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在最后定罪量刑,沒有權衡整個案件,分別給這兩個被告人很大的差距刑罰,這將給被告人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分案審理的案件,由同一個法官對這同一個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并且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應當權衡整個“犯罪事實”,而不是該被告人全部的“案卷材料”。對于證人證言的審查也要結合整個的案件事實進行審查,要對分案處理時證人所做的證言真實性進行考察。
(四)明確分案處理的結果對一個案件的審判而言,刑事判決書是訴訟行為得以完成的標志,對定罪量刑理由的陳述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關鍵的一部分。然而,刑事訴訟處理的案件中存在著大量的另案處理的情況,但是我國的裁判文書卻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只是簡單的說對其另案處理了,這就容易放縱犯罪嫌疑人,導致有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對這些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如何處理的,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明。為了規范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不處理、輕處理的現象,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頒布了《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概念、適用的范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明確規范。可以看出另案處理是和并案、分案密切相關的,本質上另案處理就是分案的一種結果。而審判作為司法程序的重要一關,法院應當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另案處理的結果,這將有利于杜絕在刑事訴訟中放縱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作者:尉姣寧單位:西北政法大學訴訟法學2012級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