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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所要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無不體現著此兩種價值的沖突與融合。及時性原則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正確適用有利于我們準確定位刑事訴訟中的公平與效率兩者間的統一關系。
公正和效率是現代司法的兩大價值目標。所謂刑罰的及時性是指刑罰應當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迅速到來。早在18世紀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就提出刑罰適用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效:“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系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做不可分離。”“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由此可見,刑事訴訟中的公正與效率是相統一的,二者不可偏廢。據此,本文從及時性原則角度入手,闡述刑事訴訟中的公平與效率間的關系,認為在正確適用及時性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地適用刑罰有利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高效運轉,從而達到刑事訴訟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一、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的概念
想要深刻探究公正與效率的關系,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便是了解公正與效率二者在刑事訴訟中的概念。
(一)刑事訴訟中的公正
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具體表現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層面上。實體公正即指適用法律正確且合理,而程序公正則更強調適用法律的程序,即過程的公正。實體公正要求司法機關能夠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法院機關正確適用實體法律,對案件作出公正處理,并且將案件的已生效裁判落實到位。而程序公正則要求司法機關要按法定程序嚴格辦案,始終保持司法獨立,審判中立公開,保證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尤其注重訴訟參與人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等。其實,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終極目標一致,都是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實體公正的實現依賴于程序公正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實上是公正司法的經驗的積累,程序公正理念和標準的形成,實際上是人類社會在長期司法過程中對公正判決形成過程和要素的自覺總結的結果,它體現了在人類社會司法實踐中,公正程序與審判結果以及不公正程序與審判結果長期博弈的最終產物。
(二)刑事訴訟中的效率
效率又稱效益,它原本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所表明的是資源的投入與產出之比。效率引入法律領域源于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對法律的滲透,也就是對法律的經濟分析運用。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效率不僅在經濟領域,而且在司法領域也已然成為了司法活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而訴訟效率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所投入的司法資源與所取得的訴訟成果之間的比例關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盡可能合理適當、節儉的司法資源,謀取最大限度地完結相關的案件。
(三)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的沖突與交融
1.公正與效率的沖突
從理論層面來說,公正與效率是不存在天然沖突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就會變得異常突出。具體說來,公正與效率的沖突集中表現在程序公正、實體公正、訴訟效率三者關系的協調上。實踐中程序公正要求嚴格按法定程序辦案,因此就必須要遵守相應的規則和程序,此種做法必然會與效率產生沖突。而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產生的沖突必然會影響到實體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系。我們在考量訴訟效率的時候,更多關注的是結果,但是程序正義這種制度構建顯然是與提高訴訟效率相沖突的。
2.公正與效率的交融
公正與效率看似是一對相互矛盾的概念,但其實不然。筆者認為二者并不是相互對立的關系,其間也有交融。公正之中必然蘊含著效率的要求,而效率的實現也需以公正為前提。英國有這樣一句法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在刑事訴訟中這句話表現的更為明顯,遲到的正義會給當事人帶來各種法律上的傷害。法乃公器,自當體現出公信力。然而現實中,各種各樣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認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設計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維權成本增加,同時也使得法律公信力大大降低。從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這樣說:“早到的正義也不是正義。”效率固然重要,但是程序公正依然不可忽視。也許我們放棄了程序正義,效率會提早到來,但是這種效率卻不是以實體正義為前提的,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效率未必是正確的結果。
(1)公正依賴于效率的支撐。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它的公正,而司法的存在也正是由于它的公正。刑事訴訟作為調節雙方矛盾的助力器,幫助很多人積極尋找解決的辦法。正是由于人們相信刑事訴訟中有公平的存在,才會使用這樣一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我們可以發現,在刑事訴訟中,公正的地位牢不可破。然而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只有公正,公正本身也不可能發揮到淋漓盡致,因此要想將公正發揮到最大限度,就需要效率作為支撐,具體表現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層面上。一方面,就實體公正而言,首先,實體公正需要司法機關對于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斷。同時,還要對案件中所出現的錯誤進行糾正和補償。而這些目標的完成都離不開效率。試想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及時地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定性,及時發現案件中的錯誤,案件所涉當事人又怎么可能會被公正、客觀的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就程序公正而言,程序公正需要整個案件的運轉處于一個公正、客觀的程序之中。其中,想要達到程序公正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要保證案件在一定時限內順利結案,并且消耗的時間越少越好。
(2)效率得益于公正的保障。刑事訴訟的效率是完全建立在公正的基礎之上的,只有公正性的存在,刑罰的效率價值才有談論的意義。其主要體現在經濟的合理性與結果的合目的性兩個方面。而這兩個方面的存在也是得益于公正這一條件之下的。人們之所以會選擇刑事訴訟,就是因為人們相信其中有公正存在。既然如此,那么如果公正都不存在了,談論效率又有什么意義呢?
二、刑事訴訟中的及時性原則
正是由于程序公正、實體公正、訴訟效率三者之間的這種既沖突又交融的關系,才使得公正與效率的關系難以定位。也正是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學界才會眾說紛紜。而其三者間的關系定位也正是筆者試圖通過對及時性原則的分析來進一步推敲的。
(一)及時性原則的涵義
所謂及時性原則,是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者可以及時有效地開展刑事程序,使得案件可以快速解決。然而這又給司法工作者帶來一大難題。究竟怎樣執行刑事程序,才能正確地適用及時性原則呢?筆者認為主要是要在快速與緩慢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就可以了。一方面及時性原則要求我們不可以過于快速。因為證據的收集與整理需要時間,當事人準備訴訟需要時間,檢察機關了解案情需要時間,法官判決案件更需要時間。以上種種都表明過于迅速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更不利公正的實現。然而及時性原則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們不能無故拖延。案件的拖延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也存在消極影響。從當事人角度來看,案件的拖延,可能會使他們產生焦躁心理,覺得自己被忽視,不利于被追訴人的身心健康。再次,案件的反復拖延,也可能造成證據的滅失,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由及時性原則看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1.及時性原則的效率價值
效率是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同時效率也是衡量一個國家辦案效率的標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國的法治水平。事實上,效率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方方面面,因而及時性原則也是迎合這一理念的制度設計。試想如果刑事訴訟程序的效率低下,那么就會浪費司法程序的資源,而且對于社會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不利于法治社會的構筑以及刑事案件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基于以上種種目的,目前世界各國都試圖在訴訟程序中尋求一個最佳的模式,確保人們可以高效、快捷地進行訴訟,以達到資源效用的最大化,實現預期的法律目的。而及時性原則正是基于這些要求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此外,有學者指出:“法律中存在著的價值,并不僅限于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兩種,許多法律規范首先是以實用性,即獲得最大效益為基礎的。”還有的學者認為:“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法律效益化,是現代法制與傳統法制的重大區別之一。這是因為,法律的效益反映了法律的權威程度。這是通過法律實施后的社會效果來確證法律自身的價值,法律的高效化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表現,而法律的低效化則表明人治主義居于主導地位,法律的權威性不能得到全體社會成員的高度認同,社會成員及其組織沒有形成對法律的依賴感,因而也就不能自覺地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蓖瑫r也正因為訴訟效率反映了一國司法制度在實現民主、公正途徑中的科學化和進步化程度,現代世界各國無不將追求效率作為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目標。
2.及時性原則的公正價值
公正,自古以來就是法的永恒價值命題。它的內容也隨著時代的變遷而常新。及時性原則的公正價值意義很大程度上在于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控制和預防犯罪以及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首先,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過程中,司法機關需要負責偵查工作,收集、審查并且判斷證據的性質以及考察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以此來查明關于被追訴人的犯罪事實。而在這個時候,我們就要用到及時性原則,即訴訟及時。因為一個案件拖得越久,對于證據的收集與取得就越不利。比如說證人口供,如果案件拖得過久,證人很有可能會淡忘案件事實,甚至遺忘案件過程或細節。此外,還有一些證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消失,或者遭到破壞,如犯罪現場的血跡與腳印等。一旦我們發現證據被毀滅,贓物被轉移等情況,就應該立刻采取保全措施,及時調取證據。另外,案件過于拖拉,也會給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機,使其有機會破壞證據,掩蓋真相,這又將加大案件的審理難度。
其次,在一個案件發生之后,公檢法機關就應當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對犯罪分子作出相應的懲戒,使他們意識到刑罰并不是虛無的、飄渺的,而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一方面,讓犯罪分子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并且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而另一方面,也給社會上的其他人敲響了警鐘,讓他們深刻認識到該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給存在這種犯罪心理狀態的人當頭一棒,迫使他們不得不放棄犯罪的念頭,從而有效地減少甚至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最后,迅速、及時地執行刑事訴訟程序,杜絕訴訟無故拖延,本質上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這是因為,在參與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被追訴人需要承擔巨大的心理壓力。因為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被追訴人都處于被追訴的不利地位,尤其是當他們的罪名落實,這個時候其人身自由可能會被限制或剝奪,也正是這個時候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偵控或者審判人員的非法侵害,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往往就出現在此環節。此外,由于案件審理的拖延,也會給被追訴人及家屬帶來很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不利于被追訴人及家人名譽的保護,進而影響社會公平。
三、關于公正與效率關系定位的思考
結合上述論述,筆者試圖闡釋對于如何在刑事訴訟法中定位公平與效率的思考。
(一)關于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思考
首先,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訴訟效率都各自有其獨立的價值。其中,程序公正兼有保障實體公正的工具性價值和自身的獨立價值。其次,實體公正有著天然的對效率的要求,但是這樣的要求只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不遵循程序正義的效率對于實體正義產生的只是負作用。再次,效率并不會天然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只有在程序中納入相應的制約機制并規定完善的救濟程序才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實現效率。最后,當程序正義與效率發生沖突時,優先實現公正而不是效率,要始終將“公正”作為核心與準則,做到“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二)關于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反思
公平與效率時常發生沖突。筆者思考有以下原因:首先,“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廣泛存在,這極有可能會造成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追求實體正義,而放棄了效率;另一種則是在保障實體正義的基礎上追求效率,但卻摒棄了程序正義。其次,公檢法部門政績考核使得司法工作人員片面追求效率,往往忽視了公平。如果不是政績的誘惑,又怎么會有“呼格吉勒圖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浙江叔侄兩張案”這些冤假錯案的存在。
(三)關于如何定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構想
首先,轉變公眾“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思想,在全社會大力宣傳,使公眾對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有一個準確的認識,并處理好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其次,公檢法機關需調整政績考核方式,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應做到二者的統一。此外,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與職業操守也是十分有必要的,這將會大大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更加有利于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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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彬彬 單位:安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