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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工業立市”戰略,加快工業經濟發展步伐,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工業發展用地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政6號)精神,結合實際,對全市工業項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先保證工業項目用地
(一)凡符合產業導向、符合“三落實”條件(即項目落實、建設資金落實、建設地點落實)的項目,應確保項目用地;工業項目用地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工業項目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及時上報要求調整。
二、降低工業項目用地成本
(二)工業項目仍可以協議出讓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為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70%;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區,可按征地與開發成本價提供用地(即征地補償費用和報批稅費及場地開發費之和);未達到“三通一平”條件的按征地成本價提供用地。重大項目用地可個案協商,優惠提供。
(三)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工業項目和以工業為主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用地,除上繳中央30%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外,省、市、縣留成部分予以緩交(其中省級留成20%部分,省國土資源廳要求縣、市政府在報批用地時出具承諾三年后補交的函)。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工業項目免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工業項目(含工業園區)用地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低限標準征收;圍海(填海)造地用于工業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低限標準征收。
(五)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影響地價水平的收費項目,縣(市、區)政府要酌情給予減免。
(六)每年從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業用地成本調節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調節降低工業項目用地的地價。
三、促進工業用地流轉
(七)盤活閑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對連續兩年未使用的閑置土地,市、縣政府應依法收回并重新出讓。原屬劃撥需改出讓的工業用地,免于補交土地出讓金。對存量國有劃撥工業用地保留原用途申請補辦出讓手續及轉讓的,免于補交土地出讓金。
(八)促進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凡使用存量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并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在征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由市、(縣)政府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土地供應審批權限,并將集體土地直接轉為國有并予以出讓。現用地屬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可以轉為國有工業用地,免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九)鼓勵城區工業企業異地搬遷改造。城市建成區工業企業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異地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可在開發區、工業園區內提供新的工業用地予以安置。國有工業企業土地出讓金收入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企業的發展。
四、采取靈活機制,促進工業招商
(十)經有權機關批準,符合園區規劃要求的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委托工業園區簽訂用地協議,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地塊位置和土地價格。在供地審批后,縣、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工業園區簽訂的用地協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一)采取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圍內按需設定,出讓金按設定的出讓年限計收。工業項目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積極推進土地年租制,工業企業可采取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逐年繳納租金,減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十二)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可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投資創辦工業企業。
(十三)鼓勵引資聯合創辦工業園區。凡在本設區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落地、投產的項目,所實現的引資額、工業產值按“誰引資、誰統計”的原則統計,地方稅收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飛地”項目實施的意見》(政文62號)執行。
五、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十四)對工業園區的地質災害評估,可由園區管委會組織進行整體評估,具體項目申報批時不再單獨進行評估;工業園區涉及征占用林地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由園區管委會組織整體編制,不用逐個項目編制。
(十五)工業用地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調整方案。各縣(市、區)上報的規劃調整方案,凡符合條件的,市國土資源局自收到報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報。在材料齊全條件下,屬土地農轉用征用,國土部門在收齊用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屬具體項目供地,市、縣國土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屬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國土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材料完整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登記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國土部門上報的土地審批、規劃調整、土地登記發證報件,也要抓緊審批或轉報。
(十六)工業用海項目確需修改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的,由用海項目所在市、縣兩級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3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工業項目申請海域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材料齊全的,縣、市兩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報批工作。
(十七)工業項目使用非防護林、特用林、國有林場等林地1公頃以下的,市林業部門在7個工作日完成核準工作;使用其他林地需報省級以上林業部門核準的,縣、市林業部門分別在7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報批工作。
六、規范工業項目、工業園區的用地管理
(十八)積極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除臨海(臨港)等單獨選址項目外,其他項目都要進開發區、工業園區(或項目集中區)建設。要通過整合,集中辦好現有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鄉鎮一般不單獨設立工業園區。市(縣)開發區、工業園區用地應按照統一規劃、分期開發建設的原則,根據項目落實情況分批辦理用地報批手續,防止出現征后土地閑置的問題。
(十九)工業項目供地,要注意節約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嚴格按照省、市制定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與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提供項目用地。兩年內沒有動工建設或原定建設期限已滿仍未使用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重新安排其他項目用地。開工兩年后未達到省、市規定或投資協議約定的項目投資強度的,市、縣政府可視情況調整縮減用地或要求追加投資。
(二十)開發區、工業園區內規劃用于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以此來實現以商補工。
(二十一)加大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堅持依法征地,依法補償。特別是要把有關政策法規原原本本地宣傳解釋到位,讓被征地農民正確理解當前國家和省對征地補償的有關規定,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爭議問題。
(二十二)依法依規制定(或修訂)與落實征地補償標準。根據省政府制定的統一全省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各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征地補償具體標準,切實做到合理補償,兌現政策,對違背政策法規侵犯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釀成矛盾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落實法定的補償標準和有關政策仍阻撓征地、影響國家建設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征地措施。
(二十三)積極探索安置被征地農民特別是失地農民的有效途徑。在以貨幣補償為主的同時,輔以預留村級發展用地、招收被征地村勞動力進廠務工等措施。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制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二十四)落實征地工作責任制。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把項目建設征地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計劃,層層建立工作責任制,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內容,確保按期完成征地工作,交付土地。
(二十五)依法嚴厲打擊私下買賣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變相轉讓倒賣土地,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私下買賣土地違法突擊搶建的行為,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大打擊與查處力度。該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移送司法機關。同時要依法打擊征地后的搶種、搶插行為和阻撓施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