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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基層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省、市有關收費管理政策規定和市專項整治工作意見(泰政辦發〔2013〕209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違規收費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清費、治亂、減負為重點,按照“加強監管、嚴格自律、規范行為”的要求,加大違規收費行為清理整頓力度,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為推進試點、爭創示范營造良好環境。
二、整治對象、范圍及內容
1.整治對象及范圍:全區范圍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其他組織(單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間發生的所有違規收費行為。
2.整治內容:
(1)無《收費許可證》或《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收費的;
(2)未按《收費許可證》或《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及擴大范圍收費的;
(3)委托或轉移政府行政職能到下屬事業(企業)單位、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收費的;
(4)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費用的;
(5)未按規定使用和開具收費票據的;
(6)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收費的。
三、整治時間和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自2013年12月上旬起至2014年1月底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動員部署階段(12月上旬)。區物價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按照市專項整治工作意見進行研究,確定工作方案。成立區違規收費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物價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組成,區物價局為牽頭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由區物價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專項整治日常協調工作。各部門(單位)明確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專項整治工作。
2.自查上報階段(12月上旬—12月中旬)。凡列入此次專項整治范圍的部門(單位)要按照此次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認真梳理本單位整治范圍內的實際收費情況,并如實填報《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費情況調查表》(見附件一)和《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規收費自查表》(見附件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逐級上報(下屬單位由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各部門(單位)自查自糾總結和統計表于12月18日前報送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專項檢查階段(12月下旬—2014年1月上旬)。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區專項整治領導機構抽調人員,對各相關部門(單位)整治時限內的收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情況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報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整改落實階段(2014年1月中下旬)。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匯總,并結合檢查情況擬定違規收費行為處理建議,上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審定。同時,根據區委、區政府審定意見,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下發整治意見,并落實區制定的規范收費行為的長效管理措施。
四、專項整治的政策規定
1.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違規收費行為,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凡自查認真、如實上報、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凡隱瞞或未如實上報、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對在專項整治中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收費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整治意見》下發后仍違規收費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五、有關要求
1.統一思想,精心組織。開展違規收費專項整治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
2.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根據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做好所承擔的各項工作。物價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活動的安排、協調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主要承擔收費整治工作的檢查等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做好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督查、責任追究等事項。
3.加強監管,嚴肅問責。分別在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物價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界對專項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廣泛監督。對舉報的違規收費行為,一經查實,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