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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應用上來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關系及其處理措施都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為此,文章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與協調策略分別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黨內法規;國家法律;協調;銜接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銜接問題與矛盾沖突開始凸顯出來,因此,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有效協調銜接已經成為了當前法律體系建設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關系
(一)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共同點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成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與核心目標,而黨內法規也與法治保障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實施體系以及法制規范體系一道成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構成部分。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黨內法規是從屬于國家法律的。同時,國家法律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能夠代表國內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與意志,黨內法規同樣是通過黨內民主程序制定,代表黨內大多數黨員的利益與意志。而中國共產黨作為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執政黨,其黨內法規自然也是人民意志的真實反映。因此,無論是黨內法規還是國家法律,都需要且能夠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意志的具體體現,二者在階級屬性上是相同的。此外,由于黨內法規的制定程序相對簡單,因此,黨內法規中的很多事項都能夠先于國家法律做出改進與調整,并為國家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導,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黨內法規也可以進一步轉化為國家法律。
(二)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區別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雖然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但與此同時二者之間也具有著一定的區別。首先,黨內法規主要針對黨員,通過對黨員行為的規范來保證黨內關系的和諧,而國家法律則是針對國家的每一位公民,通過對公民行為的約束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二者的規范對象與范圍是不同的,而這也是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最直接的區別體現。其次,從立法的角度來看,黨內法規由省級以上的各級黨組織依照《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等相關條例進行制定,而國家法律則是由全國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以及國務院共同制定,在立法過程中需要遵照我國《憲法》以及《立法法》中的相關規范。可以看出,黨內規范與國家法律在制定程序與制定主體都是不同。[1]最后,從實施上來看,國家法規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為依托,具有較高的強制性,也就是說,當公民違反法律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違反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違反行政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等。但黨內法律的實施則是以黨紀為依托,即便黨員違反了黨內法規,也只能通過通報批評、開除黨籍等方式進行處分,因此,雖然在規定上較為嚴格,但卻并不具備強制性。
二、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銜接
(一)明確適用范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密切聯系使得二者在所需要處理的事項基本相同,但二者間的區別卻意味著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需要承擔不同的功能,以免使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出現職能重疊、職能斷層等情況,而這也正是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的意義所在。因此,在立法與執法過程中,必須要對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似同范圍進行明確、具體、全面的界定,使二者在實現有效銜接的同時也能夠保證執行過程的互補干擾,從而為黨內關系與社會關系提供有效的規范。具體來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混淆一般都出現在黨員問題的處理上,黨員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一份子,需要遵守黨內法規,但同時也具有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另一重身份,因此在處理黨員問題的過程中,就很容易在黨內法規中對黨外事物進行規定。[2]例如,在處理黨員貪腐事務時,黨內法規所規定的處分措施應僅限于黨員身份,而不應影響到作為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才不會在對貪腐行為處理上與國家法律出現重疊。
(二)保持立法同步想要實現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有效銜接,在立法方面的同步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由于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立法機關是不同的,在進行黨內法規的制定時,就難免會因對國家法律制定的了解不夠充分而出現考慮不夠全面的情況,進而導致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出現銜接問題。因此,在黨內法規制定過程中,黨組織作為制定主體必須要與國務院、人大常委等國家法律的制定主體或執行部門積極進行密切的交流,并建立起完善的溝通機制,這樣就能夠保證黨內法規制定的周密性,促進其與國家法律的有效銜接。其次,在立法工作完成后,黨組織還要注意與國家法律的立法機關進行立法經驗、立法措施、立法規律等多方面的交流并共同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進行檢驗,這樣不僅可以使制定主體間互相了解,同時還能夠明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中的可借鑒指數,進而推動二者間的轉換,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更為合理。
(三)規范執行程序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銜接并不僅限于法律法規的制定,對于二者執行程序的規范同樣是非常關鍵的。首先,國家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由于與黨內機關缺乏聯系,常常很難及時介入到案件的調查中來,對于黨內法規也不夠熟悉,執法工作也會因此而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對此,黨內機關需要將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內容上進行細化并確立明確的對應關系,這樣在執行黨內法規的過程中就能夠明確相應的國家法律以及法律的執行機關,并對相應的執法機關進行黨內法規與案件情況的及時匯報,保證黨內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能夠將具體的執行過程銜接起來。其次,要以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銜接的理念為基礎,為黨內法規、國家法律制定出規范化的執行程序。例如,在對違紀與法律的黨員進行處理時,將黨員移交給司法機關的具體程序等,為執行過程中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銜接提供切實保障。[3]最后,在處理公務員崗位調動等事項時,往往會涉及到黨組織關系調動以及政府人事調動,黨組織與國家政府部門很可能會因立法上的銜接問題而出現理解上的差異,面對這一情況,基層黨組織與基層執法機關需要對問題進行逐層上報給有立法權的上級黨組織或政府部門,以保證問題能夠得到合理處理。
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協調
(一)明確國家法律優先原則由于當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尚不夠完善,在黨內法規的制定過程中通常會將一些當前法律體系未進行完善的內容納入到黨內法規中來,但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善,很多法律內容都得到了全新的調整與規范,這一過程中就很容易與黨內法規的內容出現差異,甚至是導致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產生沖突。因此,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的協調意義十分重大。而想要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矛盾沖突進行化解,就必須要對二者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進行明確認識,并對國家法律優先原則進行全面貫徹。一方面,國家法律的規范對象為包括黨員在內的全體公民,其使用范圍更廣。因此,黨內法規不得干涉國家法律制定主體的立法權限。另一方面,國家法律相比黨內法規更具強制性,所以說,必須要對黨內法規的立法原則進行調整,以免其與國家法律的立法原則相違背,從而影響到國家法律的制定與權威。
(二)強化黨內法規要求中國共產黨是代表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執政黨,需要在國家發展與建設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并起到帶頭模范作用。因此,在進行黨內規則的制定時,必須要在行為要求、思想要求上制定更高且更加嚴格的標準,并在保證不涉及黨外事物的前提下對違內法規的行為予以更加嚴厲的懲處,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需要對這一點進行明確,并在法規的實際制定中加以貫徹。首先,黨內法規需要以國家法律為依托,所有國家法律中明確禁止的行為,都必須要黨內法規中同樣予以明令禁止;其次,在違法行為的懲處上,對于黨員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黨內法規中堅持從嚴處置的原則,加重懲處力度。[4]最后,在法律法規的執行上,由于黨內法規的要求更加嚴格,因此對于同時違紀與法律的黨員,需要先進行黨內的違紀處分,在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既不可以黨內處分代替法律,也不可忽視黨內處分的重要作用。
(三)推進黨內法規審查從國法優先的角度來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沖突矛盾實際上就是黨內法規違背了國家法律的內容或立法原則。想要消除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間的矛盾沖突,就必須要保證黨內法規的合法性,而這也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協調提供了新的思路。一方面,在黨內法規的規劃過程中,黨組織就需要秉承國法優先的原則,聯系立法機構與法制部門對黨內法規的制定規劃進行全面審查,并在確保其合法性后將規劃進行黨內公開。另一方面,則要在黨內法規制定的過程中組織立法機關、黨內代表、法律專家等各方召開聽證會,對黨內法規內容展開分析,并明確其中可能與國家法律存在沖突的內容,同時在審批與備案環節再次進行審查工作,以保證黨內法規內容的合法性,從而實現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有效協調。結束語:總而言之,黨內法規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其與國家法律間的關系是十分復雜的,我們只有對這一關系進行明確而深入的認識,并在法律法規制定、執行等各個環節中對二者的關系進行全面協調銜接,才能夠構建出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為依法治國的推進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盧亞男.論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J].青島行政學院學報,2017(2).
[2]秦前紅,蘇紹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的基準與路徑———兼論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5).
[3]羅許生.國家治理現代化視閾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機制建構[J].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6(6).
[4]秦前紅,蘇紹龍.論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協調銜接[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6(10).
作者:顧衛琴 單位:中共如東縣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