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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以少數民族為政權主體,其政治結社政策帶有明顯的民族傾向。清朝中前期對于漢官和漢民的政治結社行為采取嚴刑峻法,以維護統治秩序,其禁律對漢族士官的結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漢族民眾以“反清復明”相號召的會黨結社則壓制效果并不明顯,反而使得滿漢民族矛盾逐漸積累。清中前期政治結社的政策在發展變遷過程中,既有滿漢民族矛盾的推動,反過來又影響到滿漢民族關系的變化。
關鍵詞:政治結社;法規;滿漢;朋黨;會黨;民族關系;清代中前期
清王朝是滿族建立的以少數民族為政權主體的王朝,清廷統治者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始終面臨著滿漢之間的民族矛盾。由于兩族人口差異巨大,漢人數量遠遠超過滿族人,關外的努爾哈赤、皇太極時代滿族人尚能在局部地域中不顯劣勢,而自從順治朝進入中原后,滿族群體則完全湮沒在漢人的大海中,“人民既眾,情偽多端”[1]2,面臨著一種與關外完全不同的社會生態環境。為了能夠實現有效的統治,清廷嚴厲禁止漢官和漢民的政治結社,削弱漢人合群反抗的基礎,以打壓漢人社會,維護滿族優勢地位。關于清代的政治結社政策與法規,學界有相當多的研究成果,但關于政治結社政策法規對滿漢民族關系的影響少有論及。本文擬對此試作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初對于漢族官員及生員結社的禁令
有清一代,其滿漢民族政策始終都有明顯的傾向性,名義上滿漢一體,實際上首崇滿洲。在對漢族官員的任用方面,清廷為了便于擴大統治基礎,采取了一定的吸納和融合策略,讓愿意效忠的漢官進入權力機構內,為滿族統治服務,但堅守滿族的優越地位,《大清律例》中的“奸黨”罪名即用來懲治漢官的結黨行為。“奸黨”罪名沿襲自《明律》,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一律處斬,妻子為奴并沒收財產[1]368。該律文的核心為防范官員結交朋黨,以免損害以君主為核心的統治秩序。朋黨是專制統治的痼疾,由于可能威脅皇權,歷來被統治者嚴禁。“奸黨”罪本身不分滿漢,但清初朋黨的構成多帶有滿官、漢官各自為陣的特點,因此清初統治者在對朋黨的政策上,既要考慮君臣利害沖突,也加入了對滿漢民族之別的判斷。自關外時期起,清朝統治者就在長期與明朝爭斗的過程中,對明朝政治的種種現象有比較細致的觀察,對于明末的黨爭現象深惡痛絕。1645年6月,入關不久的攝政王多爾袞即引明朝黨爭為鑒警告群臣:“明季臺諫諸臣,竊名貪利,樹黨相攻,眩惑主心,馴致喪亂。今天下初定,百事更始,諸臣宜公忠體國,各盡職業,勿蹈前轍,自貽顛越。”[2]97順治帝親政后,宣揚滿漢一體,比較注意擴大統治基礎,緩解入關初期的民族矛盾。1653年,順治針對只準滿官條奏政事的慣例諭令,稱“朕自親政以來,但見滿臣奏事。大小臣工,皆朕腹心。嗣凡章疏,滿、漢侍郎、卿以上會同奏進,各除推諉,以昭一德。”[2]1311659年,他又下令改變只準滿官掌印的舊制,“向來各衙門印務,俱系滿官掌管,以后各部尚書、侍郎及院寺堂官,受事在先者即著掌印,不必分別滿漢。”[3]998盡管清廷有種種籠絡漢官之舉,但在實際治理中滿漢矛盾仍然長期存在,特別是被征服較晚的東南江浙一帶保留了較多漢族文化傳統。順治對漢官結黨懷有戒心,其中尤以防備東南籍漢官結黨為甚。順治年間,以大學士漢官陳名夏為首的一批東南籍降臣在東林黨故舊基礎上形成了所謂“南黨”,既與滿官不合,也與以北方籍降臣馮詮為首的“北黨”對立。馮詮原是依附魏忠賢的閹黨,后向清朝效忠,以“薙發勤職”贏得清廷信任,被多爾袞贊為“恪遵本朝法度”[3]177,而陳名夏以才聞名,深得順治帝賞識,在清廷中居于大學士高位。馮陳黨爭原是明末閹黨和東林黨之爭的延續,而馮銓一派對清廷表現恭順,陳名夏一派則常有諸如宣揚“留發復衣冠,天下即太平”[2]9635之類的桀驁之舉,對清廷的政治權威提出挑戰。順治帝試圖利用陳名夏籠絡東南漢人,起初并未立加刑責,而是多次訓誡“滿漢一體,毋互結黨與”[2]9634,但滿漢官員之間的觀念沖突難以從根本上消泯,黨爭還是愈演愈烈,并終因1653年的任珍一案超出了順治帝容忍的底限。任珍是漢軍旗人,因殺人被降職,后口出怨言遂被控叛逆。該案集議過程中,滿漢官員對任珍的罪名發生了嚴重的分歧。滿官認為應針對任珍的不軌言論定叛逆罪,而以陳名夏為首的“南黨”漢官認為應針對其殺人行為定殺人罪。滿漢兩派對于任珍應處死罪并無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如果僅以言論定死罪“律無正條”,這種分歧屬于成文法或習慣法的適用問題,原本只是技術上的細節,卻因兩派紛爭不下而引發了皇帝對朋黨的憤慨。順治認為任珍案的分歧顯系朋黨之爭,責問“雖事亦或有當異議者,何以滿洲官議內無一漢官,漢官議內無一滿洲官?”由于陳名夏在該案中固執己見,最終激怒了皇帝,順治出于滿族統治者的敏感,由黨爭一直聯想到了明清兩朝的興亡,斥責“本朝之興,豈曾謀之爾漢官輩乎;故明之敗,豈屬誤于滿官之言乎!”在順治看來,陳名夏為首的漢官結黨與滿人對抗,雖經再三訓誡依然如故,已經威脅到了王朝的統治秩序,必須加以嚴懲。1653年5月18日,順治令各處滿漢官員在午門外集合,將對任珍案的審理變成了對結黨漢官的議罪,“爾群臣當副朕期望至意,洗滌更新,奈何溺黨類而踵弊習!”以陳名夏為首的28名漢官受到了革職、罰俸等嚴厲處罰,而陳名夏也于次年被以結黨論罪處死[3]582-583。陳名夏死后,“南黨”受到了沉重打擊,此后一蹶不振。順治卻并沒有就此罷休,而是試圖采取所謂“拔本塞源”的策略,從民間士紳生員的結社下手,徹底解決漢官結黨的問題。在漢族社會的傳統科舉制度下,民間士紳生員是官僚的預備隊,長期以來都有結社會友的風氣,明清時期的大型結社多以民間士人為主力,并常常帶有政治性。為此,順治朝于1651年就曾頒布禁令,“生員不許聚眾結社,糾黨生事”[3]438,次年又頒布臥碑文,“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4]1660年,禮科右給事中楊雍建向朝廷提出嚴禁生員結社以根除朋黨的奏議。楊雍建認為,朋黨之爭雖然集于朝廷中樞,但其根源在于民間士人結社,“臣聞朋黨之害,每始于草野,而漸中于朝寧。拔本塞源,尤在嚴禁結社訂盟”。楊雍建本是浙江海寧人,自幼成長于江南文士結社的環境中,他在奏議中直指士人結社以“江南之蘇松,浙江之杭嘉湖為尤甚”,請由朝廷下旨,“不得妄立社名、糾眾盟會,其投刺往來亦不許用同社同盟字樣,違者治罪”,如此“則朋黨之根立破矣。”順治對楊雍建此議深為認可,批云:“士習不端,結社訂盟,把持衙門,關說公事,相煽成風,深為可惡,著嚴行禁止。以后再有此等惡習,各該學臣即行革黜參奏。如學臣徇隱事發,一體治罪。”[3]1016皇帝的旨意和律文中的“奸黨”罪名雙管齊下,嚴防在任官僚和在學生員的政治結社行為,并與“文字獄”相配合,對于漢族知識階層產生了明顯的禁錮作用。雖然懲治朋黨在名義上并無滿漢之別,清初順治至康雍乾等朝發生過多次大大小小的黨爭,滿官也多有參與其中,但朝廷打擊朋黨的重點始終偏向于對漢官的懲處。這主要是由于清廷在入主中原之初,需要建立一套既以漢官為基礎,又不能動搖滿族上層地位的統治秩序,嚴禁漢官結黨既是吸取明朝黨爭的歷史教訓,也要防止漢官對滿族政權的威脅,使皇帝能夠采取對臣下“分而治之”的策略,穩固清廷的統治權威。入關之初,嚴禁漢官結黨確實有助于鞏固新王朝的統治,但是漢族知識分子的結群交流也隨之受到極大限制,嚴重禁錮了漢族的思想文化,造成了清朝后期“萬馬齊喑”的局面。
二、清中前期對漢族民間秘密結社的嚴刑
鎮壓清朝構建統治秩序的過程中,既要懾服漢族官僚群體,還要鎮壓漢族民眾的反抗,因此在對漢官生員的政治結社嚴厲打擊同時,對于民間的政治結社行為也通過《大清律》中的“謀叛”罪名予以嚴刑鎮壓。“謀叛”罪名沿襲自明律,但明律中該罪名的條文并沒有禁止民間結社的內容,清律在“謀叛”律下加入了關于結社會盟的例文,實屬“首創”。結社會盟例文前后經過多次修訂,重點打擊以異姓歃血結拜為形式的民間結社。清初關外時期,已有對異姓結拜的禁令,“凡異姓人結拜兄弟者鞭一百”,至1661年,對異姓結拜處刑明顯加重,規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5]。依該例文規定,民間結社不論其目的,不論是否產生實際危害,只要具備了歃血結拜的形式,即可不經司法程序而直接處死,此后這種嚴苛的定罪方式幾乎持續了整個朝代。康熙年間,該罪的量刑經過多次反復。1668年該罪處刑有所減輕,將“著即正法”改為“秋后處決”,略有了一線生機,同時對于“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則恢復“鞭一百”舊例,不再處死;至1671年,處刑又重新從嚴,對于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后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1673年又對沒有歃血焚表情節的結拜弟兄者略為減輕刑罰,為首者僅處杖刑,免除徒刑,為從者杖刑由一百減為八十[5]。清初時期,清廷對漢人民間結社的嚴刑懲處與剃發令、逃人法等一系列針對漢人的法令相配合,試圖鎮壓漢族民眾的反抗,使漢人臣服。而在推行嚴刑峻法同時,清初的多爾袞、順治、康熙、雍正等多位主政者勵精圖治,文治武功并用,初步穩固了清廷在中原的政治權威,并迎來了一段黃金發展時期。但是,滿漢民族矛盾并不容易徹底消泯,反清的思潮依然在漢人社會中普遍存在,民族矛盾只是暫時被血腥鎮壓和太平盛世所掩蓋,卻在暗中積累,等待爆發的契機。清朝中期,經過“康乾盛世”的統治,社會經濟發展較快,人口也大幅增長,并逐漸超出了傳統農業經濟的承受能力,產生了沉重的生存壓力。清代學者洪亮吉認為,按照當時的畝產估算,維持生計的平均耕地需求水平為“一歲一人之食,約得四畝”[6];而梁方仲先生的統計表明,乾隆18年(1753年)至嘉慶17年(1812年)約60年間,中國人口數從2億增加到3.6億,耕地數則僅僅由7.08億畝增加到7.9億畝①,人口幾乎翻倍,耕地則增加不到12%,人均耕地占有則從3畝降低到了2.2畝,已經遠低于維持生計所需。根據清朝舊制,旗人由國家錢糧供養,不需要從事農商業以求生計,其對國家錢糧的消耗隨著人口的增多日益增多,產生了巨大的經濟負擔。原本旗人恩養的政策對于滿、蒙、漢八旗均適用,隨著乾隆年間推行漢軍出旗自謀生計的政策,大量漢軍旗人失去了國家優待,加入到普通漢族民眾的行列中②。滿族旗人依然享受國家恩養的待遇,因此人口增多而產生的經濟壓力直接落到了以漢人為主體的普通民眾身上。清代中后期,漢族民眾的貧困化程度不斷加深,產生了移民、游民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底層民眾為了應對日益沉重的生存壓力,開始復興民間結社的傳統,并逐漸超出了民間樸素的互助合作范圍,形成了大規模的會黨組織。清代會黨普遍分布于貧苦農民、城市手工業工人、水手、挑夫、無業游民等各種底層群體中,其結合方式一般沿襲了傳統的結拜兄弟、歃血結盟等虛擬血緣方式。會黨組織開始尚處于個別而分散的階段,但隨著漢人貧困化程度的加深,民族矛盾日益尖銳,會黨組織也隨之膨脹,并與民間漢族社會潛伏的反清思想以及各種秘密宗教信仰結合,形成了對清朝統治秩序的嚴重威脅。乾隆年間,隨著漢人會黨活動的增多,清政府鎮壓力度加大,結社會盟例也隨之進行了大幅修改。1764年,刑部根據對福建巡撫條奏民變的議復,在該罪條目下新加入了“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肉鄉民,凌弱暴寡者,亦不論人數多寡,審實將為首者按照兇惡棍徒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減一等”等內容,對于秘密結社行為,即便沒有歃血訂盟、結拜兄弟等情節,也一概加以嚴刑處罰[1]661。1774年,在審閱揭陽縣陳阿高聚眾結盟一案卷宗后,乾隆帝對于歃血結盟不論人數的處刑定例提出質疑,認為“夫以歃血定盟,謂不分人數多寡,殊覺顢頇失當。豈有十人內外與多至四、五十人者漫無區別乎?”而且,傳統結拜兄弟以年齡長幼為序,而該案中主犯陳阿高年僅22歲,雖年少“而眾皆推之為首”,乾隆認為這種行為違反常理,顯然屬于匪類聚眾,“更非序齒結拜弟兄者可比”,遂令刑部“另定條例,以示創懲”。刑部根據乾隆旨意,將該條例進行修改,引入人數做為量刑依據,并完善了關于“序齒結拜”的規定,處刑比照原例則明顯加重。修訂后,對于所有不以年齡為序的結拜,一概等同于最嚴重的歃血結盟謀叛行為,不論聚眾人數,直接處以重刑,“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7]。1780年,該例文再次予以修訂,再次強調對為首者的認定:“訂盟結拜弟兄,數在二十人以上,雖眾人推年長者為首,仍將首先起意糾約之人為首。”[8]1812年,嘉慶朝懲治結社的條例在前朝的基礎上補充了大量技術性的細節,除對歃血結拜維持原有處刑標準外,按照是否武裝拒捕、是否被脅從、是否自首等各種具體情節加以區別[9]。此后,清政府對結社會盟例文再未做過大幅修訂,一直沿用到清末。
三、清中期之后政治結社法規的嬗變
縱觀清代中前期對于民間秘密結社的懲處條文,可以發現其立法和實施具有明顯的民族性。結拜會盟條例正文與“奸黨”類似,都沒有明言僅僅針對漢人結社,表面看似滿漢一體,滿人結社同樣論罪,但民間秘密結社的興起源自于漢人“反清復明”的思想,而會黨的發展源自于漢族底層民眾的貧困化,處于朝廷恩養庇護下的滿人則既沒有這種思想基礎,也少有這樣的生存壓力。雖然自清代中期起,受社會經濟狀態整體惡化的影響,滿族旗人的生計也開始日顯窘迫,出現了不少逃旗和自謀農商生計的現象,但相比較之下,滿族人維持基本生存的條件還是要比漢人優越,一般不至淪落到結會互助和公開反對朝廷的境況中。“謀叛”罪下的結社會盟例文自順治到嘉慶近二百年間多次修訂,刑罰有日漸嚴苛的趨勢。例文從最開始就不論結社目的和實際危害,只要具備秘密結社的形式要件即予處刑,且形式要件的認定范圍逐漸擴大。在具體量刑方面,總體趨向是越來越重,僅在康熙年間有兩次在行刑程序方面略為減輕,其他修訂都是加寬范圍和加重處刑,從側面反映出清代社會矛盾的逐漸積累和尖銳。結社例文歷次修訂的過程中也體現了立法技術上一定的進步,注重對具體情節的區分。針對官員的“奸黨”罪名體現了濃厚的人治色彩,其出罪入罪基本上就在人君的一念之間,而針對民眾結社的結拜會盟罪名相較而言在技術細節上要嚴密許多,在數次修訂過程中先后以是否具有歃血焚表的程序、為首或是為從、是否以年齡排序進行結拜、人數是否達到一定標準做為量刑輕重的依據,對于該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了多方面的考慮,在立法技術上日臻完備。雖然對于民間政治結社的法規從單純立法而言日臻嚴密,但嚴刑峻法并不能從根本性上解決民眾生計和民族矛盾。自清代中期起,中國社會的內部危機已經從積累進入到爆發階段,會黨反清運動此起彼伏,嚴重威脅了清朝的統治秩序。中后期的清王朝既難以對滿漢民族矛盾進行有效的化解,又跳不出傳統社會的治亂循環,只得單純靠武力強行鎮壓,更加深了民族仇恨,長年窮兵黷武又進一步惡化經濟狀況,從而陷入從打擊會黨到催生會黨的惡性循環中。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被迫開放門戶,逐漸被列強卷入全球市場,滿漢矛盾的內憂未解,又新增列強環伺的外患。隨著新經濟模式的發展和新思想的傳播,漢人的政治結社也開始復蘇,產生了具有近代意義的新型政治社團,并最終促成了清廷政治結社法規的變革。
作者:董志鵬 單位:貴州中醫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