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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法體系化
威尼斯的刑法淵源還包括刑事習慣法、刑事判例法以及相關教會法。根據1232年丹多羅修正案的規定,習慣法是指威尼斯本土適用超過三十年的風俗與習慣,其中的少數源自于古典時代的希臘和羅馬。判例法是在法典和習慣都不明確的情況下,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直接適用于指導審判實踐。習慣和判例具有確定性,是法典以外適用范圍較廣的法淵源。教會法來自羅馬天主教會的教規、教令和教習中的刑法規制部分,適用范圍在眾多法律淵源之中最為狹窄。法律淵源的確定形態為有節制的刑罰設計奠定了基礎。誠如貝卡里亞所言,“即使刑罰是有節制的,它的確定性也比聯系著一線不受處罰希望的可怕刑罰所造成的恐懼更令人印象深刻”[3]。于是,一套系統、規范的罪刑體系順勢產生。
1.侵犯財產罪,主要包括搶劫罪和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是威尼斯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刑典》將其置于開篇,并可以適用肉刑和死刑。根據當事人財產損失的大小,法典規定了詳盡的處罰等級標準:劫獲1里拉以下的財物受鞭笞;劫獲5里拉以上、10里拉以下的財物判處挖去右眼的刑罰;任何人劫獲40里拉以上處絞刑;累犯一律處絞刑。有關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等情節也都有具體的規定,如手持兇器入室盜竊者處砍手刑或挖眼刑,有組織的搶劫財物處絞[4]。盜竊罪。《刑典》及其修正案對盜竊罪的處罰較重,盜竊數額雖小卻可獲判肉刑。盜竊數額在20里拉以下屬輕微犯罪,處以鞭笞刑和刺字刑。累犯判處挖眼刑,盜竊數額在20里拉和100里拉之間也被判處挖眼刑。盜竊數額超過100里拉,則可能獲判死刑[2]。
2.侵害人身罪。包括一般人身侵害罪、強奸罪和謀殺罪一般人身侵害罪。《刑典》有關侵犯人身的犯罪規定較為籠統。根據實踐中的案例,一般侵害罪可以根據侵害程度的不同處以罰金、監禁、剝奪公民權直至肉刑。強奸罪。《刑典》對強奸罪有專門的規定。根據被害人是否處女、是否已婚,強奸罪的量刑有著極大不同。犯罪人一般獲判監禁,并處支付受害人相當于嫁妝數額的賠款。如有特別惡劣的情節,則加重為肉刑直至死刑[4]。謀殺罪。威尼斯人認為,謀殺不僅是對生命和財產的最大侵犯,更威脅到共和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刑典》對謀殺罪判處絞刑,情節極端嚴重者還要先執行肉刑。謀殺罪的行刑過程一般向社會公開。
3.政治犯罪政治犯罪主要有叛國罪、擾亂城市安寧罪和陰謀樹立黨派罪,犯罪的主體通常為政界顯要,一般適用放逐刑和死刑①。法律淵源和罪刑體系的確立,為刑事立法與犯罪責任建立了彼此溝通對應的關系。這令威尼斯刑法具有了客觀歸罪和罪刑法定的基本特征,也邁出了刑法理性化的第一步。
二、刑罰寬緩化
量刑寬緩化是刑事立法確定化在具體實施層面上的體現。根據《刑典》的規定,威尼斯的主要刑罰有以下六種:
1.罰金刑在威尼斯,罰金是對犯罪人科處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包括全部或部分的罰沒財產。罰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作為某一較重刑罰的附加刑。通常情況下,若犯罪人支付能力較弱,則由監禁刑替代罰金刑。
2.監禁刑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時期內自由的刑罰。由于勞動力資源稀缺且監室有限,威尼斯的監禁刑一般時間較短,常用的有數天、數月、半年、一年、一年半、兩年及兩年以上等形式,兩年以上的監禁刑極少適用。
3.放逐刑放逐就是將犯罪人逐出威尼斯國境。根據罪行的差異,放逐有距離和期限的不同。一般分為逐出威尼斯城、放逐威尼斯邊境孤島以及放逐威尼斯陸上殖民地三個等級。放逐的期限以五年為起點,有十年、十五年直至終生放逐。放逐刑有時并處罰金,可同時沒收部分財產直至全部財產,故而經常充當政治斗爭中排斥異己的武器。但是,由于威尼斯政壇更迭周期較短,放逐之人有可能在一段時間之后得到寬恕,再次投身政治活動①。
4.剝奪公民權剝奪公民權是源自古代雅典的刑罰習慣,量刑幅度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刑剝奪全部公民權,可并處沒收財產,受刑者位同奴隸;中等刑剝奪主要公民權利,如參加公共集會、競選公職等;下等刑只剝奪與犯罪性質有關的公權,比如選舉犯罪就剝奪選舉權②。
5.肉刑肉刑是直接針對犯罪人肢體的懲罰,主要有鞭笞刑、刺字刑、挖眼刑和砍手刑幾種。肉刑針對性質惡劣的犯罪情形,適用范圍有限。
6.死刑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極刑。執行方式以絞刑為主,又有公開處絞和秘密處絞兩種。極端嚴重的犯罪一般公開處絞,秘密處絞有時出于政治機密的保護,有時出于對罪犯人格尊嚴的體恤。同時,前述刑罰均可以作為死刑的并罰刑。
一如有學者所言,死刑和肉刑傾向于社會控制的象征意義,監禁刑和罰金刑則體現量刑的理性和計劃性[4]。盡管威尼斯刑法明確規定了肉刑和死刑的適用范圍,但就一般犯罪而言,監禁和罰金更加受到威尼斯刑罰實踐的偏愛,死刑和肉刑實際受到相當嚴格的限制③。統計表明,從1324年到1406年,威尼斯共有1,8000例案件判處監禁刑。以其中569起侵害罪為例,也只有51例適用放逐刑,31例適用肉刑,無一例適用死刑,監禁刑和罰金刑的適用則占據絕大多數的情形。強奸罪的量刑處罰與此類似。單從量刑幅度上看,監禁刑和罰金刑也是一律從輕。實踐中,為了使不能及時付足罰金的犯罪人能夠折抵一定時期的監禁,威尼斯法官按照“監禁1年=罰金200里拉”的公式進行代換[4]。根據這種代換,監禁刑和罰金刑能夠進行一定程度的“量化”。如果將一定時期內的罰金刑和監禁刑統一加以折算并繪制統計圖,結果發現,代表重刑罰的大數額比例偏少,代表輕刑罰的小數額比例卻偏大。當然,整體上的量刑寬緩不等于一味縱容犯罪。中世紀后期,貴族和平民仍是威尼斯社會的兩大主要社會階層。威尼斯人深知,罰金刑和監禁刑的廣泛適用,可能導致少數貴族和富人憑借支付罰金而免受牢獄之苦,廣大平民卻因資金不足屢遭監禁。這不僅會縱容貴族的犯罪行為,還直接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此,威尼斯平衡監禁與罰金在不同社會階層中的適用力度,大量適用罰金和監禁的并罰刑。數據顯示,并罰刑在全部刑罰適用中所占比重約為1/3。比如,犯有侵害罪的121位貴族中,83例判處罰金刑(69%),20例判處監禁刑(17%),18例判處并罰刑(15%);同種罪名之下的195位平民中,55例判處罰金刑(25%),69例判處監禁刑(35%),70例判處并罰刑(36%)。在強奸案件中,84名貴族罪犯有37例判處罰金(44%),14例判處監禁(17%),33例并處監禁與罰金(39%);173平民罪犯僅24例判處罰金(14%),89例判處監禁(51%),60例并處罰金與監禁刑(35%)[4]。盡管從數據來看,貴族和平民的刑罰適用仍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對貴族而言,刑罰是無法完全用金錢贖買抵消的,監禁與罰金的并處實際意味著罰金刑的加重刑。獄中生活的艱苦,令貴族不愿以犧牲自由和名譽為代價觸犯法律。有鑒于此,威尼斯刑罰的寬緩趨勢在更廣的層面上捍衛了社會正義。
三、司法主體專職化
威尼斯以司法主體的“專職化”保障刑事立法及量刑原則的實施。威尼斯司法機構自成體系,不同部門之間既有分工的差異,又有位階的高低。審理刑事案件和上訴案件的機構是四十人委員會(CouncilofForty),同時也是威尼斯的最高司法機構。此外還有審理境外民事案件和海事糾紛的涉外最高民事法院莫瓦(CivileMuova),以及審理境內民事案件的最高民事法院威欽察(CivileVecchia)。三個法庭的地位是逐級遞進的,一般情況下,法官首先需要在莫瓦工作8個月,然后再進入威欽察工作8個月,才有資格加入四十人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可以說,在進入四十人法院之前,法官們已經涉獵了充足的法律知識,具備了嫻熟的司法技能。13世紀以后,威尼斯還設立了若干管轄范圍較為固定的專門法庭,遍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就刑事司法而言,刑事法庭(SignoridiNotte)專門受理刑事案件,從屬于四十人委員會;申訴庫里亞(curiadiPetizion)專門受理各類案件的申訴;人事法庭(Gi-udicidelmen)專門受理輕微犯罪案件。還有社區法庭(GiudicidelComun)受理有關船舶及其所有權的民事糾紛或由其導致的刑事案件;商業委員會(ConsolidelMercanti)專門受理商業案件;地區建設與開發法庭(GiudicidelPiovego)專門受理公共建設案件,比如與水陸交通、濕地開發等等。創立于1310年的“十人安全委員會”是與政治保持密切聯系的特種司法裁判機構,是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免受政治陰謀和黨派斗爭威脅的“司法武器”。為輔助刑事司法程序的進行,威尼斯設有專門的檢控起訴部門阿沃加德利(Avogadori)。其成員由社會威望較高的非貴族城市公民擔任,任期兩年。在司法議會作出裁決之前,先由阿沃加德利提出量刑建議。附屬該委員會的法律書記員群體來自廣大平民,但他們接受專業法律訓練,以法律咨詢和建議影響司法裁判,是檢察官們的“智囊團”。為確保專職化的司法機構運行自如,威尼斯賦予司法權以極強的獨立性。威尼斯自主的國際地位,一方面使其自身成為較早實現教會國家化的城市國家,基督教廷的司法裁量不能干涉威尼斯,教會法庭的宗教裁判所、異端懲戒等刑法手段也不能滲入威尼斯。另一方面,常見于中世紀封建世俗政權的神明裁判、決斗等司法手段,也被屏蔽在威尼斯之外。與此同時,作為威尼斯的主要司法審判機構,四十人委員會專職司法,不受國內其他機構的制約。它常設于元老院議事廳,每個工作日上午和周六下午受理案件。除個別情況下總督憑職權可就某個案件另外指定審判機構外,四十人委員會的審判權基本獨立,不受外界干預,也有權自主選聘公證員和法律實務工作者。盡管該委員會的成員屬于貴族階層,但在經濟上大多接近于平民,這種“不上不下”的社會地位無疑鞏固了法官們的中立情感。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四十人委員會固定的司法程序更是令法律門外漢無從染指:第一步,當事人發起指控。第二步,由檢控官為案件做出庭準備。第三步,由檢控官陳述案由。第四步,四十人議會為罪與非罪做出投票表決,采用簡單多數原則定罪。第五步,由檢控官或四十人議會中的個人或小組提出處罰建議。第六步,再次投票表決,以簡單多數原則確定刑罰。獨立的司法程序樹立了司法人員群體及其裁判的權威性,最終保障了刑事法律體系的順利運行。
四、刑法理性化成因分析
威尼斯刑法的理性化在時間上早于古典刑法理論的理性化敘述,卻在內容上體現出理性主義刑法的基本精神。理性化刑法要素能夠在中世紀的威尼斯島國萌發生機,并不是歷史的偶然。首先,自由理念的內部誘因。威尼斯國家是生于自由的,而“保證公民的自由,就必須有良好的刑法”[5]。5世紀早期,羅馬遭到野蠻人洗劫,少數落難貴族利用野蠻人海洋知識的匱乏,移居亞得里亞海濱的瀉湖地區。隨著謀生的需要,瀉湖逐漸由一個松散的島嶼群發展為緊密團結的威尼斯城市國家。后來,越來越多的商人、逃亡農奴、小貴族、工匠、手藝人涌入瀉湖,他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如同自由支配他們的人身一樣;他們可以取得、占有、讓渡、交換、出賣、饋贈和遺轉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受領主管制。”[6]瀉湖居民猶如幾百年后“五月花”號的北美拓荒者,有較強的主人翁意識,堅信自由是不可剝奪、必須捍衛的基本權利。確定法制、保障權利被順勢提上了日程,成為刑法理性化的開端。其次,獨立城邦的外部保障。威尼斯商人講著意大利語,看起來像意大利人;因政治原因同拜占庭帝國聯系在一起,可以算作拜占庭人;由于商業往來,又與阿拉伯人聯系密切[7]。這種身份模糊性使其得以擺脫任何實際政體和意識形態的控制。10世紀以后,威尼斯借助歐洲商品貿易興起的極好時機,在矛盾重重的封建國家之間周轉斡旋。它利用封建勢力的貪婪,以奢侈品和財政服務換取特許狀和自由通商權,成為西羅馬教皇國的“主教自由城”和東羅馬拜占庭的“帝國自由城”,爭取了獨立的國際地位。這種獨立性為威尼斯刑法提供了抵制教會法和封建法的屏障,順利走上了自我發展的理性化道路。再次,政治寬容的國內土壤。威尼斯的城市共和制度傳承了希臘羅馬的憲政基因,政府機構之間相互制衡,各司其職。除大議會和總督之外,其他各級行政機構的職位任期都非常短暫,成為避免刑罰恣意擅斷、保障司法獨立的先決條件。非貴族的市民階級積極參政,對政治運行和司法裁量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這不僅維持了威尼斯社會內部的和諧與公平,也不易出現個人獨裁或黨派之爭。理性化的刑法制度在威尼斯有寬松的運行環境。復次,商業經濟的決定作用。正如韋伯所言,“對法律理性化的要求,幾乎皆是由于商業之重要性增加與參與商業活動的人的緣故。”[8]威尼斯高度發達的商業經濟與刑法的理性化有著天然的契合性。與同時代其他國家相比,威尼斯國家的財富和社會地位的周轉速度較快。它宛如一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持有的多寡變動不居,富人可能因為海難頃刻間身無分文,窮人也有機會一夜暴富之后以金錢贖買較高的社會地位。因此,威尼斯不存在猶如歐洲內陸國家一般穩定和強大的封建集權政府,大規模的肉體消滅和肉體摧殘缺乏可仰仗的專權后盾。還應當看到,威尼斯國土面積狹小,無論死刑、肉刑、還是放逐刑,都將導致本已匱乏的勞動力資源進一步萎縮。于是,輕緩刑就被精打細算的威尼斯商人確立為刑罰的主流,進而使刑法本身不自覺地增添了人道主義的色彩。最后,人文理性的矯正力量。城市特殊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氛圍較早地孕育了人身自由、財產神圣、政治參與等資產階級的理性觀念,形成了關注世俗生活、強調個人獨立、追求人性解放的人文主義精神。這種人文情懷的出現,幫助威尼斯人將遵守契約、履行義務的規則意識轉嫁為重視規則、崇尚法律、強調權利的法治意識。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以服從法律為美德。文化意識形態中較高的理性含量,能夠矯正威尼斯刑法擬定和實施過程中的不理性。
五、結論與啟示
威尼斯刑法把刑罰與犯罪的基本命題從中世紀封建與宗教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它以確定的刑事立法、獨立的刑事司法及寬緩的刑罰適用,實現了立法上的形式理性和司法上的程序理性,并最終做出了刑罰人道主義的努力。應當看到,威尼斯刑法的理性化與后世思想家理性主義的刑法闡述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1181年《刑典》本身仍然缺乏體系化和完整性,刑法制度與裁判實踐之間有一定程度的脫節,殘虐的肉刑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并適用。同時,過分強調私有財產的保護,令財產侵害罪重于人身侵害罪等等,也成為威尼斯刑法理性化的“污點”。可以說,威尼斯刑法所體現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及刑罰人道主義等進步理念仍然處于較為曖昧和朦朧的狀態之下。但不能否認是,威尼斯刑法的理性化要素早了古典刑事學派二百余年。它與后者的代表人物切薩雷•貝卡利亞同屬意大利半島,足以在近代刑法學的發展歷程中具有“先知式”的進步意義。威尼斯刑法的理性化閃耀著人類智慧的光芒,也預示著刑法理性主義的時代即將到來。作為中國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刑法制度必須堅持以平等、契約、信用為核心的理性化法律精神,才能為個體提供平等競爭與發展的氛圍[9]。因此,立法確定、司法專職和刑罰寬緩依舊是現階段所不能繞過的任務,自由理念、獨立地位、政治寬容、商業經濟以及人文理性也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考量。
作者:康寧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