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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依申請出庭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在刑事訴訟領域引入專家證人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這項規定有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的鑒定意見,讓法官更好的理解所鑒定的事項以做出正確裁斷。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僅享有申請權,并沒有不受影響的獨立委托權,法院具有是否批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決定權,這是區別于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制度的重要一點。
二、對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評價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幅度之大、范圍之廣前所未有,亮點紛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到刑訴法之中,是我國法制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于本次修法值得肯定的是對于刑事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一些已有成果以及學界已達成的某些共識均予以吸收,如將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但是對另外一些重要成果的吸收卻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并不完全一致,與學界的期待也有差距,期待后續有法規、司法解釋做出進一步的規定,解決立法上的矛盾。
三、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
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啟動權不平等、多頭鑒定、管理體制混亂等問題,本次刑訴法的修改并沒有完全解決,仍需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筆者在此提出幾點設想。
1.實現司法鑒定技術標準的規范化實現司法鑒定技術標準的規范化,從實體上對司法鑒定進行質量控制和管理,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趨勢和必然要求,也是減少不同結論的鑒定頻繁出現的根本途徑,對于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客觀、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司法部已經開始考慮制定一些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如親子鑒定標準等,但還有相當多的領域缺乏規范。各級各類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遵循技術標準,否則作出的鑒定結論一律無效。
2.司法鑒定啟動權的重新配置在刑事訴訟的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應賦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定的鑒定啟動權,允許他們自己選擇鑒定機構乃至專家參與鑒定活動。在審判階段,對于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如果法院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做出說明,申請人可對法院的裁定上訴。針對某些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和裁斷具有關鍵性影響的事項,如被害人的死因、當事人的精神狀況等還應當規定強制鑒定。
3.對偵查機關“自偵自鑒”的限制為了防止公安機關“自偵自鑒”情況下偵查權的濫用,可以借鑒大陸法系有些國家檢察官攜法醫等專家蒞臨現場的制度,規定當刑事案件發生,有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時,通知檢察官和法醫、痕跡等鑒定人員一同前往現場,在其監督下進行有關技術鑒定,避免根據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的法外需求進行鑒定的非正常現象發生。同時應重新界定公檢機關內部技術部門提供的鑒定結論的使用范圍,可以將公檢機關內部的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原則上應用于輔助判斷刑事案件案情的材料,而不應用于定罪量刑的材料。
4.加強行業內監管要規范司法鑒定工作,加強行業內監管,應當組建司法鑒定人協會。整合鑒定人力資源,將所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團結在一起,形成一個堅強的集體,對促進司法鑒定行業產業化,提高司法鑒定的社會地位,推動司法鑒定整體、全面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司法鑒定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內監管,不斷推進司法鑒定人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四、結論
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了我國的刑事司法鑒定制度,但仍有一些問題沒有涉及,需要進一步規范。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同時加強行業內管理,從而最終構建一個合理、高效、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需求的刑事司法鑒定制度。
作者:王瓏瑛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