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區文廣旅局內部審計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單位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單位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條單位黨組織(或者主要負責人)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包括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在實施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內部審計職責權限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履行的職責范圍:
(一)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項目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物資和服務采購、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資活動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八)會同本單位相關部門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九)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辦理審計機關委托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單位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以及其所屬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制度;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以及電子數據、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報告,經同意作出制止決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四)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對被審計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對象,提出通報批評、追究責任或者移送處理的建議;
(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罰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處理的建議;對表現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提出表彰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區內部審計有關規定、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本單位的相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項目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經審計認定的整改結果歸入被審計人員檔案。
第四章內部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單位黨組織(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事項開展審前調查并制定審計方案,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按規定程序開展審前調查和現場審計,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四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被審計對象應當在1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及采納情況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研究后,向單位黨組織(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對象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六條根據單位檔案管理的要求,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和歸檔,并妥善管理。
第五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定期向單位黨組織報告審計工作情況,重大審計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報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內部審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