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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積極性,加強科普陣地建設,推動科普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和《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眾,主要從事科普活動、科學和技術知識傳播、科普創(chuàng)作、科普培訓、展品研發(fā)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它是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對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第三條市科技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普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我市市級科普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報
第四條下列四類場所可申報市級科普基地:
(一)場館類,是指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包括各類科技、文化、教育場館。
(二)非場館類,是指依托各類社會機構的特色資源建立的科普基地。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等社會公共場地。包括各類自然、歷史文化景區(qū);各類動物、植物觀賞園區(qū)。
2、將科技資源向公眾開放的場地、設施。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型企業(yè);工業(yè)、農業(yè)科技園區(qū);科技示范基地等。
3、以各類科技教育培訓機構為依托,面向青少年,開展科技教育培訓活動的科普場所。包括各類大中小學、青少年科技中心等。
(三)傳播媒體類,是指具有全市覆蓋能力,以電子媒介、印刷媒介等為載體,專門進行科普宣傳的機構。包括各類傳播媒體、出版機構。
(四)研發(fā)創(chuàng)作類,是指專門從事科普產品(展品、教具)研發(fā)設計、科普作品創(chuàng)作、科普創(chuàng)意策劃的組織或機構。包括創(chuàng)意類企業(yè)等。
第五條申報市級科普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全市同行業(yè)中具有先進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能力、科普創(chuàng)作能力、展品研發(fā)能力,并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二)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科普工作規(guī)劃,擁有穩(wěn)定的科普工作隊伍。
(三)具備相應的開展科普工作的資源、設施、場所、經費等條件。
(四)具備參與開展重大科普活動的能力,每年至少組織或參與兩次以上有一定影響的科普活動。
第六條申報單位根據不同類別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館類
1、場館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配備專職講解或指導人員。
2、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時間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jié)假日),科技活動周期間,對公眾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
(二)非場館類
1、有專設科普展區(qū),展示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具備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動物園、植物園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其他將科技資源定期或不定期向公眾開放的機構,每年開放天數不少于20天,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3、教育培訓機構應經政府部門批準,具有開展科普培訓的專兼職師資力量及教材,有計劃地開展科普培訓。
(三)傳播媒體類
1、具有政府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2、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yè)務人員。
3、具有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等科普節(jié)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研發(fā)創(chuàng)作類
1、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發(fā)創(chuàng)作方向和年度工作計劃,具備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fā)創(chuàng)作條件。
2、有專職研發(fā)創(chuàng)作人員和必要的研發(fā)創(chuàng)作經費投入。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認定
第七條市級科普基地的組織認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牽頭實施。市直各部門負責直屬單位的推薦申報工作,各縣(市、區(qū))科技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推薦申報工作,中央和省在邢單位可直接申報。
第八條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單位,組成我市市級科普基地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評審方式為評議和現場考察。評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沒有異議的予以確認。
第九條被認定的市級科普基地,報請市政府授予“市科普基地”稱號,并頒發(fā)牌匾和證書。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市級科普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三)場地設施、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
(四)人員資質、學歷等證明。
(五)近兩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情況總結。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劃。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所轄市級科普基地建設的業(yè)務指導,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積極引導其更好地發(fā)揮示范輻射作用。
第十二條科普基地要注重更新科普設施,豐富科普活動內容和工作手段,充分發(fā)揮科普功能。每年向市科普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科普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市級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普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
第十四條市級科普基地建設采取隸屬單位自建為主的方式,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達標認定、不合格淘汰”的動態(tài)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牽頭每兩年對市科普基地的運行情況和科普活動開展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科普基地資格。
第十五條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普基地,市科技局將優(yōu)先給予科普專項經費支持,并擇優(yōu)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普基地。
第十六條市級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牌匾,該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