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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協稅護稅、綜合治稅工作管理水平,不斷拓寬增收渠道,挖掘增收潛力,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稅涉稅信息交流體系,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政府領導、財稅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條涉稅信息是協稅護稅、綜合治稅工作的核心內容,是稅源管理的基礎數據,是強化稅源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依靠信息網絡平臺,加強部門協作,實現信息交流,及時掌握稅源動態,防止稅款流失,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可持續增長。
第二章涉稅信息工作職責
第四條成立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財政局局長、國稅局局長和地稅局局長任副組長,區財政、國稅、地稅、發改、住建、民政、招商、質監、國土、工商、商貿、教體、衛生、文化、城中村改造辦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財政局長兼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涉稅信息的組織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負責本行業、本部門涉稅信息的采集、傳遞工作;國、地稅部門負責涉稅信息的逐項分析、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六條部門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整個管理辦法的制定,確保涉稅信息交流有序、順暢,并采集、傳遞財政涉稅重大項目信息;
國、地稅部門負責征集來的涉稅信息進行審核、分析和利用;
發改部門負責提供、傳遞轄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項目備案立項、投資規模等信息;
住建部門負責提供、傳遞建筑管理工程立項、投資、開工、竣工等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傳遞轄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的認定、批準設立、變更和注銷等信息;
招商部門負責提供、傳遞招商引資規劃、項目引進、立項、投資額等信息;
質監部門負責提供、傳遞轄區組織機構代碼等注冊、變更、注銷等信息;
國土部門負責提供、傳遞轄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登記過戶、變更和土地征用、收儲、供應計劃等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傳遞工商企業注冊、變更、注銷等信息;
商貿部門負責提供、傳遞煤炭、成品油企業布點、年檢、換證等初審信息;
教育、衛生、文化部門負責提供、傳遞本系統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的審批、變更、注銷、年審等信息;
城中村改造辦負責提供、傳遞城中村改造、城市綜合體建設規劃、項目開發建設等信息。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1-2名財務或管理人員負責涉稅信息聯絡采報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原則上不允許隨意變更。
第三章涉稅信息采集
第七條綜合治稅信息采集要以滿足加強稅源管控,增加稅收收入為前提。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對涉稅信息的采集,要細化采集類別,規范采集方式,拓寬采集渠道,提高采集質量。并對采集到的信息進行初步篩選、分類、匯總,確保信息采集的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第九條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重點做好本單位涉稅信息的采集。采集內容:
1、日常涉稅信息。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注冊、變更、注銷、吊銷、年檢,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團體、民辦組織的登記、變更、注銷,教育、衛生、文化等系統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的的審批、變更、注銷、年審等各類涉稅信息。
2、重點涉稅信息。包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投資額度及進展,各類工程項目規劃、開工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登記過戶、變更和土地征用、收儲、供應計劃,招投標信息,工程款結算、工程決算等各類涉稅信息。
第四章涉稅信息傳遞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應將上月掌握的本單位日常涉稅信息,于每月5日前上報;對于重點涉稅信息,必須一事一報、即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和隱瞞不報。所有涉稅信息要通過書面形式上報,同時報送電子文本,及時送達稅務部門,并報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涉稅信息安全管理,書面信息和電子信息由專人負責采報,嚴防涉稅信息泄密。
第十二條涉稅信息的報送,由各單位經辦人員簽字、主要負責人審簽,加蓋公章后,及時上報,并做好資料歸檔管理工作,以備查驗考核。
第五章涉稅信息綜合利用
第十三條稅務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明確信息接收、分析、處理各環節的職責,確保每一條涉稅信息的及時、準確處理、反饋,以實現對稅源的全方位控管。
第十四條稅務部門要建立涉稅信息處理跟蹤制度,對信息的處理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有信息不利用、有問題不處理的現象,做到信息分析比對及時、情況處理及時、管理監控及時。
第十五條稅務部門要將各成員單位信息提供情況、利用效果和存在問題,及時反饋相關部門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要按季度對涉稅信息的分析、利用情況及加強稅源管理、增加收入的實際效果寫出有價值的分析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整體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稅務部門必須妥善保管相關涉稅信息,不得用于涉稅事項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對外公開納稅人與納稅相關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確保涉稅信息安全。
第六章涉稅信息監督與考核
第十七條領導小組要每季召開一次工作匯報交流會,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安排部署工作。要加大對綜合治稅涉稅信息采集、傳遞、利用工作的檢查督查力度,定期對各成員單位涉稅信息交流情況隨機進行抽查,并在全區范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涉稅信息及時有效交流。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報、遲報、漏報、錯報信息,導致稅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稅收流失的,區政府將適時采取誡勉談話、停職、調整工作崗位等措施,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