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失地農民安頓的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切實解決好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建立保證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惠及失地農民的公共服務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失地農民安排工程是指通過政府扶持、經費共擔的方式。包括戶籍、計劃生育、義務教育、住房安頓、就業培訓、社會保證、社會救助等方面。
第三條失地農民安排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證重點對象,落實政策,解決問題,實現失地農民安居樂業,城鄉統籌發展目標,堅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條成立市失地農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證局,負責全市失地農民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職能。
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各級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證、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設、國土、房管、農業、規劃、人口計生、衛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落實對失地農民的有關政策。勞動保證部門所屬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養老、醫療等社會平安業務。
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失地農民安頓的日常工作。縣區相應成立失地農民工作領導機構。
第二章失地農民的認定
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時為原村民小組(自然村)冊農業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原村民,認定為失地農民。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予認定為失地農民:
㈠統一征地前雖居住在原村民小組(自然村)但已轉為城鎮戶籍的
㈡實施統一征地。將戶籍遷入原村民小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學、婚嫁、入伍后轉為三級以上士官等原因將戶籍遷出的
第七條失地農民審核認定順序:
㈠由村民小組(自然村)登記造冊。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㈡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
㈢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重新審核確定符合失地農民認定條件的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報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準其被征耕地面積;
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
第八條失地農民審核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㈠《市失地農民申請認定書》一式五份。
㈡《市失地農民申請認定登記匯總表》
㈢申請認定人員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㈣申請認定人員家庭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林權證;
㈤其他相關證件及資料。
第九條失地農民以縣區為單位依照本辦法管理。并由市失地農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頒發《市失地農民優惠證》以下簡稱《優惠證》失地農民憑《優惠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三章戶籍、計劃生育、義務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條失地農民應轉為城鎮戶籍。失地農民轉為城鎮戶籍手續以戶為單元以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單位統一操持。持失地農民審核認定的有關資料,報公安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失地農民已轉為城鎮戶籍后。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條失地農民計劃生育政策依照著眼現實。逐步規范的原則,設立“五年過渡期”失地農民因征地集中轉為城鎮戶籍之日起,五年內可按農民對待。
第十三條在全面實施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政策的基礎上。對其中貧困家庭學生和低保戶子女實行“一免一補”即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第十四條建立失地農民住房安排制度。具體政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培訓和就業
第十五條各級勞動保證和農業部門應根據失地農民特點。依照自愿原則,由個人自主選擇需要培訓的工種,憑《優惠證》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包括勞動保證部門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業部門的陽光工程培訓)培訓結業后,憑勞動保證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農業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由勞動保證部門負責免費推薦就業或指導其自主創業。
第十六條加強工業園區失地農民培訓。每年定向招收失地農民家庭子女,其學費、實習費由政府補貼50%學生自身承當50%培訓完畢,由勞動保證部門推薦到工業園區就業或自謀職業。補貼資金撥付給勞動保證部門認可的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
第十七條對持《優惠證》失地農民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僅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最低不少于200元/人。補貼資金撥付給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第十八條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有求職意愿和就業能力的失地農民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征用土地的企業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當地的失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條政府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和車輛看管等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失地農民中“零就業”家庭和“4050人員等就業困難對象。
第二十一條對于進城操持了就業登記的失地農民。從事國家規定的微利項目,憑《優惠證》可享受個人自主守業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貼息貸款,貸款期限為兩年,經銀行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間不享受貼息政策。料理小額擔保貸款,依照城鎮下崗職工小額擔保貸款方法執行。
經批準后正常營業的三年內享受城鎮下崗職工稅費減免和新辦企業等相關優惠政策。失地農民申請個體工商經營戶和興辦企業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吸納失地農民或由失地農民組織興辦再就業基地、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憑《優惠證》可享受城鎮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實現就業的失地農民。建立相應臺賬,定期對勞動合同簽訂和企業用工情況進行檢查,維護失地農民在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養老醫療安全
第二十四條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平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平安體系。
第二十五條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平安依照自愿原則。以戶為單元以村小組(自然村)為單位統一操持。料理參保手續時,需提供《失地農民申請認定登記匯總表》優惠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他相關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基本養老平安參保繳費方式根據失地農民的年齡進行確定。
㈠對男年滿16周歲滿意55周歲、女年滿16周歲滿意45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稱為失地勞動力)按月繳費基數746.4元的規范.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平安費(見“附件一”
㈡對男年滿55周歲滿意6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滿意50周歲的失地農民(稱為待養老失地農民)按月繳費基數746.4元的規范,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平安費。
㈢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稱為已養老失地農民)月繳費基數為746.4元。每增加一周歲減繳一年,但最低繳費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預繳基本養老平安費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規范領取基本養老金(其繳費規范及繳費年限見“附件三”
第二十七條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平安費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繳費基數20%比例繳納。
第二十八條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平安個人賬戶。失地農民按繳費基數8%繳納的基本養老平安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失地農民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后。
第三十條失地農民在本行政區域內遷移戶籍的.其個人賬戶和養老平安關系不做轉移;調動或戶口遷移到本轄區外,個人賬戶貯存額和養老平安關系可辦轉移或停保;出國(境)定居,可向自己退還個人賬戶貯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平安關系。
第三十一條失地農民未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賬戶貯存額一次性返還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失地農民在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
第三十二條失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三十三條失地農民在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撫恤費2000元)待遇。
第三十四條失地農民在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并料理有關手續。對死亡不報、冒領基本養老金的依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五條將已轉為城鎮戶籍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平安參保范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平安待遇。
第六章勞動用工社會保證
第三十六條失地農民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平安費的商貿和服務型企業,根據實際用工時間和招用人數給予社會平安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七條失地農民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參與基本養老平安后。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須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平安實施方法》規定。失地農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平安待遇。同時申報參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安全的財政補助資金可用于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安全,以彌補其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安全的個人應繳基金,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平安待遇。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為失地農民料理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救助
第四十條已轉為城鎮戶籍、符合鄉村最低生活保證條件的失地農民。
第四十一條加快建立失地農民社會救助體系。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八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類社會平安基金個人負擔局部由失地農民個人繳納。
第四十三條本方法實施前已被征地的除按當地原有政策已提留并繳納到位的資金外。具體數額根據本方法下發之日失地農民的實際年齡計算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平安費來確定,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四條本方法實施后被征地的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平安費根據征地時失地農民的實際年齡計算。
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8%
㈡缺乏局部由各級財政在本年度內。
第四十五條失地農民參與基本養老平安后。報市、縣區勞動保證和財政部門審核,及時撥入市、縣區基本養老平安基金專戶。
第四十六條失地農民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平安基金按有關規定籌集。
第四十七條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平安基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具體管理方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為失地農民提供免費推薦就業、培訓補貼、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社會平安補貼等經費由各級勞動保證部門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