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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農民失去具有保障性功能的土地。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一是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三是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四是對農民具有資產的增殖功效;五是對農民有直接收益功效。
(二)因征地而給予的補償標準過低,安置方式較為單一。一方面,失地農民得到的遠遠不夠,土地補償嚴重不足,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太低,集體資產損失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據浙江省統計局2003年10月的調查,被調查失地農戶土地征用后的人均純收入為3590元,比土地征用前下降了18.4%;其中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農戶人均純收入下降幅度更大,降幅達21.9%;人均純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較低收入農戶比例由土地征用前的23%上升到土地征用后的41%;人均純收入3000~5000元的農戶,由52%下降到37%;5000元以上的農戶,由25%下降到22%。另一方面,大都采取單一的貨幣安置方式,對失地農民的居住安頓、重新就業、生活觀念和生活習慣轉變等問題卻未予考慮。
(三)失地農民在社會身份轉換中的風險較大。目前我國實行的對失地農民的招工安置是計劃經濟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征地農轉非人員的文化素質不能滿足用地單位要求與用工單位市場化改革與招工安置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矛盾。
(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長期以來,我國城市實行的是高補貼、高就業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是介于農民與城市居民的特殊的中間群體,他們的地位具有過渡性,是城鄉二元結構、差別利益到最終實現城鄉完全融合、平等對待的利益承載體。
二、當前我國有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嚴格說來仍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目前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一方面是征地安置補償保障,另一方面是家庭保障。這種形式的保障制度只能稱得上是生活保障制度。而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應該具有社會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而且應該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個方面的內容。
(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某些地方濫用征地權,引發一系列問題。目前,我國某些地方使用的征地辦法仍然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占有方式,而且征用中沒有引入市場機制,補償標準普遍偏低。最終,某些地區不切實際的發展規劃導致了“圈地風”的盛行。據《大眾日報》2003年9月5日載《山東:失地農民如何保障》報道,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農民,青島市城陽、黃島、嶗山三區有42.24萬人;淄博市張店區達1.68萬人,占全區農村人口的12.8%。
(三)征地過程中補償和安置費用沒有合理分配、利用,缺乏必要的社會監督機制。《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然而,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補償費的分配出現暗箱操作現象。一項調查表明,如果以成本價為100,則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得5%~10%,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60%~70%為政府及各部門所得,而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則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
(四)失地農民的保障方式單一。從目前各地推行的保障方式來看,主要提供的都是以養老保險為主。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還應該包括就業保障,醫療保障等其他的保障方式。另外,還應為失業農民提供再就業所需要的知識技能的培訓方面的支持。
(五)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運行機制。我國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仍然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條款以及明確的監管機制、運行機制。因此,不但造成各地在社會保障措施的具體執行上有差別,而且,使得基層的管理處于混亂無序、無效率狀態,也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構想
(一)規范征用行為,并改革現行的有關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法。征地改革應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兩種不同類型的征地行為。對于公共利益征用的土地,以土地的正常價格為基礎,以相當補償為原則,提高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一次性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對于非公共利益占用農民的集體土地,用地單位應為農民辦理失業、醫療、養老等保險。國家還可以考慮改革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物權化、股權化。
(二)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并加強監管。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中,各國采取的普遍做法就是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款專用,并采取一定的運營方式以保證其保值增值。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除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少數國家外,大部分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基金的收益大都是負值,由私營機構經營的養老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的收益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本身就較私人部門低;另一方面,由政府管理的基金往往不能投資于股權、不動產與國外資產,一般都投資于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國有企業貸款,這樣風險集中且效率低下。
(三)改變單一的保障方式,從養老、醫療、生活、就業角度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分清保障的對象。對征地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實行直接養老保障,建立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其次,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強化多元投入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再次,對于建立適當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合理地界定享受此待遇的保障對象,采取適當的標準科學地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建立多渠道的資金籌集機制。此外,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
(四)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創造一個安全的制度運行機制。首先,加強基層管理干部的教育與培訓,提高其政治覺悟,杜絕腐敗現象的存在。其次,加強法制方面的建設,使得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有明確的法律加以規范,真正使中央的政策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基層。再次,加強監督機制,一方面加強民主監督機制,進行失地農民的法制教育宣傳,以便監督管理干部的行為,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使保障機構的工作開展接受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屬單位及鎮人大和鎮、區審計辦、紀檢等單位的檢查監督。最后,加大處罰力度,堅決杜絕腐敗及暗箱操作現象。
總之,通過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針對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行問題,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建議。希望我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在全國國民的共同努力下能夠早日建成。讓我們為構建一個氣氛和諧、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人民和睦的社會而努力。
近年來,城市化發展為工業化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然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民自有土地被政府征用,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載體,對農民來說發揮著強大的社會保障功能。據有關方面統計,1999年至2010年,耕地面積減少至少1.6億畝,將近3000萬農民將失去保障其安身立命的土地。就我國目前來說,全面、正式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加快推進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改革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