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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有效地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市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規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市規劃局直屬分局、市城市規劃監察支隊受市規劃局委托,以市規劃局的名義,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城市規劃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查處工作。開展規劃執法檢查工作時,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名,并亮證執法。
本制度所稱城市規劃違法案件主要指:
(一)在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內進行建設,未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擅自動工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其他設施的;
(二)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雖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但未按《一書兩證》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擅自修改原批準圖紙、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立面造型、色彩,增加工程項目建筑面積等的;
(四)未經市規劃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
(五)臨時建設項目使用期滿,未經批準延長使用期限或使用期滿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拆除的;
第三條城市規劃執法人員,必須持《省行政執法證》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及城市重點發展區的一切建設行為實行跟蹤監察,對違法建設案件及時查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城市規劃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實行集體研究審批制度。所查處的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罰適當,符合程序。
第五條直屬分局和規劃監察支隊應以主動巡查為主、群眾舉報和各類批轉為輔開展規劃執法檢查工作。對正在建設的違法案件,應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接受調查處理。
調查后,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如屬于特別輕微違法行為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對構成違法事實,參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予處罰的,必須立案。
第六條立案。
立案應填寫《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
填寫該表時,應注明主辦人和協辦人,并按要求填寫執法證號。在填寫“初步了解違法事實”一欄,應載明違法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法規的條款。
嚴格按要求填寫該表后,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立案后,城市規劃執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填寫《調查詢問筆錄》?,F場勘驗并填寫《勘驗筆錄》。
收集、調取的證據范圍應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視聽材料、勘驗筆錄等。
第八條調查結束后,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并作好聽證筆錄。
第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后,城市規劃執法人員應根據違法建設的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填寫《違法案件處理審批表》。填寫該表時應載明違法事實違法的形式(是未領取一書兩證還是變更審批內容)、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的依據,并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認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類型(特別輕微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等。該表按程序審批完畢后,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案件性質;
(二)違法事實;
(三)處罰依據;
(四)處罰內容;
(五)申請復議的機關、期限或起訴期限與受理的人民法院;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規劃部門公章。
第九條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
1、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2、占用城市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的;
3、壓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紅線和地下管線的;
4、侵占城市各類綠地、生活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的;
5、影響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
6、破壞國防設施和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7、污染城市環境,嚴重影響市容觀瞻的;
8、擅自在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進行建設的;
9、擅自在規劃批準的舊城和城中村改造片區內插建、搭建的;
10、房屋擅自加層影響結構安全的;
11、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十條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經市規劃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案情特別重大的,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或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對違法違章的臨時建筑物、附著物,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執行的,可以申請市政府實施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市政府決定實施強制拆除前,市規劃部門應當對被強制拆除的建筑物、附著物、在建建筑物進行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包括被拆除物、附著物和在建物的名稱、結構、形式、建筑面積、裝修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市政府決定實施強制拆除時,市規劃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或成年家屬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除的執行。
經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罰終結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登記表、案件處理批件、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情況記錄等材料進行整理,待《結案處理審批表》批復后,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執行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