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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本次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為指導,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便民利民為主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要求,認真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逐步形成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和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體制。
本次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清理和確認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按照“從規范流程向規范環節細化、從要求時限向要求質量深化”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辦法,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使我市的審批方式更加科學、審批監管更加嚴密。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實施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登記、備案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三、工作重點
(一)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
非行政許可審批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上級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作出新的規定時,要及時調整和取消。
市級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對審批內容、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受理和決定機關、實施方式和程序、辦理時限、審批的效力、收費、年審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未規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規定或者由實施機關按照本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備案。
(二)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清理標準
1.不符合設定依據的一律取消;
2.雖有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3.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
4.通過質量認證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予以取消;
5.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按照職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級明令取消的事項,一律取消;
7.長期未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門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作為事項設定依據的待規范性文件清理后再決定是否保留;
9.黨委部門的事項不列入這次清理范圍。
(三)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機關
非行政許可審批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捷、高效原則,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代為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委托機關辦理委托的應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并將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受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名義辦理受托事項,委托機關對受托機關或者組織辦理受托事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名稱以及非許可審批項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市政府公布的機構,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應建立統一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統一送達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制度。凡面向企業、群眾,為社會服務的項目都應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行政機關的行政服務科,負責統一受理與統一送達。行政機關應對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行政服務科充分授權,提高現場審批率。因特殊情況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由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進行初審。
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標準。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應當逐步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四)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請者辦事的受理機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采用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應經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審查后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使用復印的或者從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受理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政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補辦通知書。
2.建立便捷高效的審批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審批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審批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濟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審批的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辦事大廳或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驟
清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工作部署和部門自查清理階段。各有關部門根據要求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之前將《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和《非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分管領導和聯絡員統計表》一式四份報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此前,實施行政許可、審批“兩集中三到位”中已填報《行政許可及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單位,如對報送的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無調整的可不再報送。
第二階段:事項清理階段。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非行政許可保留事項進行嚴格審查,提出擬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階段:審批流程規范階段。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逐項進行規范,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規范表》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行為。
(二)組織領導
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非行政許可事項較多的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工作。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清理規范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