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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縣在畜禽養殖、生豬屠宰、飼料生產加工經營各個環節全面開展“瘦肉精”(包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今年新增沙丁胺醇檢測項目)、“三聚氰胺”等違禁藥物與獸藥殘留的檢測。
一、屠宰環節
1、建立臺帳。各生豬屠宰場(點)必須建立屠宰生豬進場、白肉出場臺賬登記,做到生豬來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詢、可追溯。
2、明確職責。生豬屠宰場(點)的“瘦肉精”日常抽檢工作仍由農業部門人員負責檢測與監管,并落實專人負責,具體責任人員分別為各屠宰檢疫員和鎮街畜牧獸醫監管員。各屠宰場(點)必須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卻責任。
3、規范操作。全縣各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必須嚴格按檢測計劃數每天進行抽樣檢測,不得隨意減少規定檢測數量。要規范抽樣與留樣,抽檢生豬必須為隨機抽取,不得采取指定方式。嚴格操作規程開展檢測,并實行臺帳記錄,臺帳記錄必須存檔保存。
4、正確處理可疑陽性豬。若檢測中發現陽性可疑豬,可用試紙條再復檢一次,二次檢測結果一致后應立即上報縣畜牧獸醫局,不得瞞報。
二、養殖環節
全縣將對奶牛場和存欄5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實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藥物的檢測。
1、存欄500頭以上規模養豬場的檢測,主要由縣畜牧獸醫局組織實施。無存欄500頭以上規模豬場的鎮(街、區),縣畜牧獸醫局也將抽檢2—5個小規模養豬場。
2、存欄500頭以下的規模養豬場由鎮(街、區)開展檢測,每個規模豬場當年至少抽檢1次以上,每個場每次隨機檢測3-10頭生豬。
3、縣幸來奶牛場的“三聚氰胺”檢測平時由場自檢,鮮奶配送前檢測1次。奶牛場所在的湖塘街道每月必須監督抽檢2次以上,督促做好檢測記錄,縣畜牧獸醫局不定期開展檢測與監督檢查。
4、各鎮街要切實加強出縣境動物衛生及畜產品安全監管,調出前必需經違禁藥物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具檢疫證明。
三、獸藥、飼料生產加工經營環節
1、全縣的飼料加工生產企業所有的蛋白原料和動物源性飼料當年開展2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檢測,由縣畜牧獸醫局負責在監督檢查時開展。
2、所有飼料經營企業的外地飼料、蛋白原料和動物源性飼料當年開展1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檢測,由所在地鎮(街、區)負責檢測。
3、獸藥經營企業于2011年底必須通過獸藥GSP認證。
各鎮(街、區)要做好上述檢測記錄,并按月上報縣畜牧獸醫局。縣畜牧獸醫局負責相關技術培訓、日常咨詢和檢測試紙條的采購供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