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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落實失地農民利益保證的各項服務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失地農民利益保證基金專戶和規范資金管理運行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核定征地面積、農業人員數、彌補規范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失地農民的自愿轉戶工作;市人事勞動保證局負責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完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證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失地農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失地農民子女助學救困工作;有關鄉(鎮)街道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
第一條為切實保證失地農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平安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平安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失地農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鄉村改造、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園區建設等需要被依法批準征地后。以戶為單位人均實有耕地面積缺乏0.2畝的農業人員(戶籍遷出本市人員除外)
再除以家庭人口總數。人均實有耕地面積計算方法為:家庭原有耕地畝數減去被政府依法征收的耕地畝數。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并出具《樂平市失地農民證明書》
第四條建立養老平安機制。可以自愿參與失地農民養老安全。
失地農民按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平安費標準的2/3交納,失地農民養老安全的資金籌措采取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一部分、失地農民自己繳納一部分的方式解決。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國有土地有償收益中安排不少于10%資金,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證。
女的達到50周歲,農民自己連續繳費滿15年。男的達到60周歲后,可每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第五條建立醫療保證機制。失地農民家庭成員個人籌資局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補貼。
第六條建立最低生活保證機制。
第七條鼓勵失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失地農民料理農轉非戶口的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操持的原則。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失地農民轉為鄉村居民后,對生活困難且符合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條件的優先納入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范圍。
第八條建立就業扶助保證機制。失地農民中的適齡勞動力。50周歲以下自愿到企業工作并自愿接受培訓的全部享受就業培訓補貼,5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政策,實行就業援助。
適當增加失地農民就業崗位,工業園區企業應當根據用工需要。并對失地農民實行訂單培訓,且免去就業培訓費用。
擴大勞務輸出,勞動就業部門要積極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及時調查、解、掌握失地農民的勞動力結構狀況,廣泛收集沿海地區用工信息,有計劃、有組織地輸送失地農民外出打工就業。
整合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商業批發零售業、家政服務業等用工單位的用工情況,以城鎮建設為依托。逐步把失地農民引向城鎮就業。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將就業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對失地農民中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及其他就業困難群體。有計劃地優先安置到公益性崗位、社區崗位,并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實際用工人數給予崗位補貼,補貼規范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招聘人員時要優先招聘失地農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要優先接受1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或者有經營能力的農民自主守業、自雇式就業。失地農民興辦企業的對開辦前期的手續費和市級以下收取的規費實行減免。
所得稅地方財政受益局部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網吧、氧吧)外,失地農民自辦企業的享受外商待遇。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工商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在年領取稅務登記證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每戶每年4800元為限額依法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當繳納的營業稅、鄉村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書刊銷售、經營文化商品的3年內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鼓勵和引導初次守業。各有關部門提供技術、信息、市場分析、政策咨詢、辦證等服務。勞動就業部門要為失地農民提供低價租賃守業場地。
失地農民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方式取得“五荒”資源使用權、從事農業開發的減半收取辦證辦照工本費。
第十一條符合征兵條件的失地農民或子女。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市有關部門組織招錄時享受加10分的優惠。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時。崗位招考時可另加10分計算成績。
第十三條建立助學保證機制。失地農民子女在九年義務教育期間。享受上級政策每年每生補助800元時,優先給予考慮;中考報考定向師范學校時,可另加10分計算成績。
失地農民子女高考錄取二本以上的當年可享受5000元助學補助。
第十四條就讀職業學校的失地農民子女。優先安排就業。
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失地農民。如符合建房條件且需在農民小區規劃地點建新房的優先安排宅基地。失地農民購置商品房的可享受政府30元/平方米的優惠;達不到一戶一宅的可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同等享受購買經濟實用住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