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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已經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內容,現結合有關法律條文以及有關法理,進行如下分析:
一,關于區公安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適當問題的分析。
1,對于該糾紛性質的認定,區公安局認為,汪某屬于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由此對汪某進行了處罰,筆者認為對汪某的行為認定為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這種定性是錯誤的,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執行公務的行為有以下標準:(1)該行為實施者必須是公務員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正式工作人員,或者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執行公務的人員;(2)該行為實施者必須出于執行公務的動機和目的;(3)該行為必須在行政職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職權。單純以公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內進行判斷是不恰當、不全面的。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應當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應當表明身份,可以通過著裝、出示證件或佩帶有關值勤標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務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國家公務人員,但他的買蘋果的行為并不屬于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汪某對其不滿進行毆打并不是對公務行為的妨礙。該糾紛是個典型的民事糾紛,即平等主體任某與汪某因買賣關系發生的民事糾紛,因此區公安局對汪某行為定性為妨礙公務的行為并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是錯誤的。
2.從案情得知,對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糾紛,區公安局直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并責令汪某賠償任某的全部醫藥費200元。筆者認為這種行為雖不失合法性,因為調解畢竟不是處罰的必經程序,但從常理上來說,該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根據民法中的自愿協商原則,先對于他們倆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更為恰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調節處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等情節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與汪某之間因商品買賣發生民事糾紛,他們之間發生了打架斗毆行為,可先由區公安局進行調節,經區公安局的調節,汪某與任某之間若達成了協議,比如達成了汪某對任某支付醫療費,賠償道歉的協議,區公安局可以不對汪某進行處罰;經區公安局調節,汪某與任某之間未達成協議,或者他們達成了協議,但是當事人雙方不履行調節協議的,去公安局應當依法對汪某進行處罰,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汪某不服區公安局的處罰的救濟問題。
本案中,區公安局認為,汪某屬于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并責令汪某賠償任某的全部醫藥費200元。汪某對這個處罰不服。由于行政處罰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且該案件是復議選擇案件,即當事人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是對汪某來說,有兩種救濟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1.依法提起行政復議。⑴.行政復議當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在這個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 ,復議申請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則他的近親素可以取得申請資格;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做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做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是區公安局,因此復議被申請人是區公安局;復議機關如果沒有例外情況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因此本案中復議機關是區公安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復議第三人,因為汪某與該行政處罰存在利害關系,因此應列汪某為行政復議第三人。⑵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汪某應該在知道具體處罰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誤的時間 ,不計入復議期間。區公安局應當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若不數以前兩種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負責處理行政復議的辦事機構收到汪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復議申請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事機構應該書面通知汪某補正,汪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汪某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汪某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補正的,復議申請仍自辦事機構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復議的審理。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據書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以書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請意見和答辯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和運用證據;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負責處理行政復議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書面審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甚至可以實地的調查核實證據,可以聽取汪某、區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見,甚至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汪某說明理由,并且經市公安局內負責行政復議的辦事機構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若情況復雜,不能在60內做行政復議決定,經市公安局的負責人批準,并告知汪某和區公安局,可以延長至9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⑷行政復議的結案,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該案中市公安局經查認為,汪某的行為性質屬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根據《治案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仍然處以汪某10天的拘留,賠償任某200元的醫藥費。⑸復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區公安局仍然可以對汪某執行行政拘留和罰款的決定。
2.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汪某也可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⑴該案行政訴訟的管轄。在地域管轄方面,該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區公安局對汪某的行政拘留決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該案不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因此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則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區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⑵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原告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汪某認為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區公安局的行政處罰行為的侵害,因此在該案中原告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在該案中,行政訴訟被告是區公安局?!巴崞鹪V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比文呈侵伟策`法行為的被害人,公安機關能否公正地處理汪某的違法行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就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因此,任某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⑶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該案中,汪某應該在知道作出行政處罰之日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間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于不屬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人民法院受到起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處理的期限為7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訴訟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其中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意義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魏依據。地方性法規使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在該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請撤訴,或者區公安局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汪某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訴訟裁判。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檻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⑹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因此本案中,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即區公安局可以對汪某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如有例外除外。
關鍵詞:案例分析法;法學教育;功能;應用;案例分析報告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內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學于1880年開發完成,后被哈佛商學院用于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逐漸發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為一種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是從具體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過對具體法律案例的分析來探尋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在規律,從中推論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學習的進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師生動形象地開展法律教學。教師在采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時,可以針對法律案例的內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學知識點,采用多種多樣的法律教學形式。根據不同的法學教學內容,教師可以設計不同的問題情境,讓學生既能掌握法學理論的精髓,又能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糾紛。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學生可以應用所掌握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對教學涉及的法律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和研究,從而充分發揮學生在法律學習中的能動作用,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功能
當今世界,英法美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案例分析法為主要教學方法。在法學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種經驗材料,學者可以從中闡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淵源。基于此,教師在開展法學教育時宜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近年來,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受到一些批評,但也應該正視其優點。運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獨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國,法學教育的對象是高中起點的學生,他們還沒有打下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尚不具備基本的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教師在講授相關法律課程時,雖然也應用案例進行教學,但僅是為了證實所講的法學原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學課程教學中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法律教學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實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教師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求知欲,有利于學生通過對生動具體的法律案例進行分析,開展研究,組織討論,領會案例中所蘊含的法學理論精神。②充分激發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的潛能。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是主導者,學生是受眾對象。教師在應用法律案例組織教學時要妥善處理好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教師和學生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會影響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較理想的教學目的。教師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組織學生進行案例討論等方面;學生作為法律教學活動的受眾對象,直接參與法律案例的討論,發表自己對法律案例的觀點,相互討論學習。③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在法學教學內容上側重于抽象法學原理的介紹,在教學方法上主要是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教師按照教材的內容向學生灌輸相關理論知識,易造成教學內容與生活實踐相脫節。在教學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學法,就可以比較充分地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引導學生通過對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法律問題,探求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與方法。這樣,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就會利用自己所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分析、判斷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提高了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1.應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種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學習者通過這一方法進行學習,可以加深對教育法學基本知識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達到法律知識的學習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驟。案例分析法的步驟是教學重點和學生的學習難點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較多,不少學生常常感到無從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學生對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驟和要點還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學生能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案例分析:一是主體分析:涉案主體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三是責任分析: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四是啟示分析:本案為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體應用。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教學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具體步驟: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書報、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收集法律案例。教師也可以深入生活實踐收集有關法律案例資料。此外,教師還可以有意識地編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進行取舍。教師在授課時必須對已收集和編撰的法律案例進行篩選。因為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教師受到教學時間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學案例都在課堂教學時加以講授。在取舍教學案例時,教師應注意以下問題:優先選擇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蓋的知識點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學生理解和探究復雜深奧的法理。所選的法律案例應當圍繞法學教學目的,與相關的法學理論有較為密切的聯系。所選取的法律案例應當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選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針對性,要能夠為理解法學理論服務。三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應用。這一環節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關鍵環節。較常見的應用案例教學的步驟是教師根據授課內容或者講授基本的理論含義,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說明,引出有關法學的基本理論。但在具體開展法律案例教學時,教師對法律案例的應用不能僅局限于此種方法,應當根據授課對象所面臨的具體情形,靈活加以應用。該方法要求教師在討論中主要是引導討論過程,使所有學生都參加討論,并做好討論總結。四是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撰寫報告時,要求報告的內容要精練,注意以中立的態度客觀評述問題。對案例進行分析時要有針對性,要有依據,在報告中應將事實和結論區分開。案例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報告的標題和作者署名。標題要求能反映訟爭的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可以加副標題,標題字數在20字以內。如刑法的案例分析報告標題:“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副標題是對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評析”或“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民法標題:“對一起抵押擔保糾紛的法理評析”或“驢友死亡,同行人應否擔責?”正文是報告的重點。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案情簡介。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觀點綜述。要求介紹訟爭雙方的觀點及理由,案件爭議的焦點。三是評析。這部分是報告的核心內容。要求針對所給案例,結合法律規定和所學法律理論,有針對性地進行評析。觀點要鮮明,論證要充分,條理要清楚,語言流暢。四是結論。根據第三部分的評析,得出合乎邏輯的正確結論。尾部要求寫明注釋和參考文獻,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師在法學教育中應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時,應當注意授課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因為案例的選擇直接影響著課堂法律教學的效果。學員在法律案例教學中,轉變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慮問題,觸類旁通、點面結合,撰寫一份較理想的案例分析報告。案例分析法把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以法律案例作為驅動,讓學生通過自己的實習把書上死的理論變成活的知識。案例分析法較好地解決了法律教學中教與學的矛盾,在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引導作用,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是一種值得推廣的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1]謝蘭璋.對西方經濟學案例教學的思考[J].滁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12).
[2]吳艷華.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J].教育探索,2010,(5).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學于1880年開發完成,后被哈佛商學院用于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逐漸發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為一種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是從具體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過對具體法律案例的分析來探尋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在規律,從中推論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學習的進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師生動形象地開展法律教學。教師在采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時,可以針對法律案例的內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學知識點,采用多種多樣的法律教學形式。根據不同的法學教學內容,教師可以設計不同的問題情境,讓學生既能掌握法學理論的精髓,又能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糾紛。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學生可以應用所掌握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對教學涉及的法律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和研究,從而充分發揮學生在法律學習中的能動作用,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功能
當今世界,英法美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案例分析法為主要教學方法。在法學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種經驗材料,學者可以從中闡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淵源?;诖?教師在開展法學教育時宜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近年來,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受到一些批評,但也應該正視其優點。運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獨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國,法學教育的對象是高中起點的學生,他們還沒有打下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尚不具備基本的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教師在講授相關法律課程時,雖然也應用案例進行教學,但僅是為了證實所講的法學原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學課程教學中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法律教學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實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教師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求知欲,有利于學生通過對生動具體的法律案例進行分析,開展研究,組織討論,領會案例中所蘊含的法學理論精神。②充分激發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的潛能。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是主導者,學生是受眾對象。教師在應用法律案例組織教學時要妥善處理好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教師和學生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會影響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較理想的教學目的。教師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組織學生進行案例討論等方面;學生作為法律教學活動的受眾對象,直接參與法律案例的討論,發表自己對法律案例的觀點,相互討論學習。③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在法學教學內容上側重于抽象法學原理的介紹,在教學方法上主要是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教師按照教材的內容向學生灌輸相關理論知識,易造成教學內容與生活實踐相脫節。在教學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學法,就可以比較充分地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引導學生通過對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法律問題,探求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與方法。這樣,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就會利用自己所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分析、判斷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提高了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1.應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種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學習者通過這一方法進行學習,可以加深對教育法學基本知識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達到法律知識的學習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驟。案例分析法的步驟是教學重點和學生的學習難點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較多,不少學生常常感到無從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學生對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驟和要點還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學生能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案例分析:一是主體分析:涉案主體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三是責任分析: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四是啟示分析:本案為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