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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目前我國的農地制度在產權安排上的缺陷導致農民無法用自己的土地財產來換取進入城市的生存資料,嚴重制約著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另一方面,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抵押、擔保的權能,但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的融資功能不能完全發揮。農地產權“比例化共同所有”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提出,其原意是指將農地的所有權按一定的比例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形成以農民個人為載體的多元化農地法人產權。但由于受到我國農地政策的限制,農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因此,農地產權“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按照一定的比例在集體和農戶之間進行分配,實現集體和農戶對農地的“共同所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則是指將“比例化共同所有”的農地進行市場化流轉,集體按照其所分配的產權比例獲得的流轉收益主要用于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問題,農民按照其比例獲得的流轉收益全部轉化為農民個人的財產性收入。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為了促進某一產業或某一地區的快速發展,金融業通過直接或間接手段對金融資源進行整合、配置,并在資金供給、金融服務等方面對支持對象進行主動的、有計劃的和全方位的扶持。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在政府部門宏觀調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機構通過市場直接配置資源,在保證自身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滿足農地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從而實現金融業和農地流轉的協調發展。
(三)農地流轉與金融支持的關系1.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相輔相成。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程度、流轉規模、流轉績效與金融支持和資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關的。資金的獲取和流動速度直接影響著農地的流轉,進而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農地流轉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現代化和集約化程度,增加了對農村信貸、保險、投資、期貨、票據等現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發展。2.金融支持是實現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前提條件。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是將農地進行商品化和資本化的過程,是將產權性質的農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資產的轉化。足夠的資金支持是農地實現資產功能轉化的前提和保障。農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決定了農地流轉效率的高低和規模化經營水平,進而決定了農地財產功能的實現程度。金融機構的發達程度影響著資金流動的順暢程度,進而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速度和效率。3.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動力。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將農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農戶從事規模農業和非農產業經營的“本錢”,使之進入資本市場,進而演化為輔的金融工具。因此,農地是農村金融發展的物質基礎,通過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績效的提高,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隨著轉入農地的農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對生產性資金需求也進一步擴大,促進了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的增加;其次,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增加了農地流轉的靈活性和產權的實現機制,使得金融機構的債權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農村金融主體的資金供給動機。
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原則
(一)不得違反國家的“三不得”原則國家政策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因此,在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政策時也要堅持“三不得”的原則,對于一些從事商業性開發活動、改變土地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強占農民土地、嚴重損壞農民權益的流轉行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實現規模化經營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為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因此,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必須以保證農地順利流轉、實現規模經營為前提,以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目的。
(三)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的原則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創新活動,首先,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商業化運作為基礎,通過市場實現對土地和金融兩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國家的政策扶持為支撐,國家通過財政手段和貨幣手段鼓勵金融機構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農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提供資金支持。
(四)以優先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為原則對于進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失地農民,養老、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成為農地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金融機構在支持農地流轉的同時要優先支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成立失地農民土地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并對其進行專項管理,從而保障農民的長遠利益。
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金融支持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金融支持的組織體系有效的組織體系是農業經營主體和金融資本有機結合的中介,是保證農地流轉金融支持體系高效運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由于農業天生的弱質性和低收益性,決定了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成為農業金融的主體。從組織體系建設上,國家對農地市場化流轉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漸進性原則:第一階段主要是依托現有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穩步開展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轉換和信貸業務創新,充分發揮其對土地流轉進行資金支持的政策調節作用;第二階段,當農地流轉達到一定規模后,成立專門的農地金融機構,全面推行中長期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2.繼續發展農村合作社的農地金融業務。農村合作社在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存在著資金外流、業務創新不足、支農力度不夠等問題,仍不能滿足農地大規模市場化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應加快對農村合作社的業務創新和體制改革。在農村信用社內部成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中心”,負責農地抵押貸款業務,滿足農戶規模化經營的貸款需求,以充分利用農村信用社深入基層、網點眾多和信息成本低的優勢。3.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流轉金融支持業務。由于商業性金融機構堅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使其不適合開展過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但商業銀行具有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實力對農業的規模化生產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業性金融機構可建立農地流轉項目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對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開發設計;同時重點發揮農業銀行在農地流轉資金支持方面的主導作用。4.壯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該類機構以立足農村、服務三農為目標,能夠滿足農村各種經濟主體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同時由于新型金融機構在貸款程序、貸款項目、貸款期限和額度上都符合農戶的現實需求,因此市場前景較好。但該類金融組織同樣面臨著較高的市場風險,且組織管理上不夠規范,因此對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進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根據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隨型模式理論”,農地市場化流轉使得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領域不斷擴展,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數量和需求種類也將不斷增加。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少、質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過程中經營主體對多元化金融產品的需求。因此,必須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創新,為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創造載體和運行條件。1.建立土地規模化公積金。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模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來的一種土地金融制度。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在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基礎上,在由計劃體制主導向以市場體制主導的演變過程中,所產生的自主原發的住房金融制度創新。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指在農地比例化市場流轉后,從集體獲得的流轉收益中提取出來的用于農地規模化經營的那部分資金。將農地流轉出去的農民可用此公積金重新買地或用公積金貸款買地,類似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這樣既發揮了土地的融資功能,解決了規模化經營中的資金短缺問題,又保障了農民長遠的利益。通過規模化公積金這種既有強制性又有互的長期儲蓄制度可以實現土地作為金融資本向生產性資本轉化,比直接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有更高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土地規模化公積金具有以下的特點:(1)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強制性的失地農民儲蓄計劃,要靠政府的強力來推動,需充分發揮政府的資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分階段實施、不斷完善的土地融資制度。(3)在土地規模化公積金的歸集與繳存方面要處理好強制性繳存的合法性、資金的管理成本與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問題。(4)在土地規模化公積金的使用與投資環節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資金閑置嚴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盡可能增加失地農民的財產性收入。2.擴大農地抵押貸款的范圍。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民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新賦予農民對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農民因此可以獲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時,農民將自己所擁有的那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拿來抵押,如果出現了經營風險,無法按時還款,農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賠償一部分,集體賠償一部分、國家再賠償一部分,最后還可以由銀行的壞賬準備金覆蓋一部分。這種風險共擔賠償機制既保證農民沒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將銀行的風險降到最低,增強了農戶和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抵押貸款的意愿。
(三)農地市場化流轉的保險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健全的農業保險體系是必不可少的。當農地實行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后,農業的產業化、規模化進一步提高,但由于農業生產自身的弱質性,導致經營風險加大。因此,農地市場化流轉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成為當務之急。從農戶角度看,農戶的收入有限,購買能力低下導致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不強;從保險公司看,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較高,經營存在不穩定性,且提供的保險種類少、市場發展空間有限;從國家層面看,國家的保險政策扶持力度不夠,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對保險機構的規范性監管。因此,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應設立專門針對農地流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和再保險機構,為流出農地的農戶提供失業風險保障、再就業風險保障;為流入農地的經營主體提供專業的經營風險保障;為農地流轉保險人提供業務風險保障。
(四)政府支撐體系的完善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最大風險在于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后將面臨的失地、失業、失保障等一系列風險。因此,一種成功的農地流轉模式必須考慮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也是開展農地流轉的前提。在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后,建立專門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綜合社會保障建設。土地保障金主要來源于集體依據其所分配的產權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轉收益,并由集體負責管理和發放。土地社會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轉農地農民當前的生產、生活,又能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2.農地評估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土地評估系統,建立各級土地拍賣、交易和仲裁機構,培養一批專業的評估人員和中介機構,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健全完善土地評估體系有助于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公平性、公開性,提高農地流轉的效率,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3.完善農地流轉市場體系。首先,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平、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等指標選擇合適的市場流轉模式。其次,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政府要發揮市場信息收集、咨詢和公布以及配置農地資源等政策引導作用。再次,農地產權流轉市場的建立應包括土地供需機制、農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等。4.完善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系統。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必須有政府的積極支持和引導。首先是資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負責農地流轉的農地金融機構直接注入資金或者提供貼息貸款,保證農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是機構扶持。由各級政府扶持建立農地流轉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組織開展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資金需求的金融業務。
四、結論
(一)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措施的核心要素之一。眾所周知麗水之所以能夠成為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實驗區域之一就是因為麗水的農村金融服務水平較高。因此在這一前提下麗水為了更好地對自身的優勢進行發揮則需要進一步的提升自身的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即在發展農村金融的過程中對自身的農村服務金融水平進行提升。從而能夠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建設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等領域得到全新的進展,并且能夠有效的破解麗水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瓶頸和缺陷。
(二)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
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是麗水發展農村金融的重要內容。由于麗水自身是經濟發達省份中的欠發達地區并且麗水同時也是全國聞名的農業大市,這使得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成為促進麗水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重要突破口。除此之外,打造惠民利民的金融工程還有助于解決麗水當地三農需求大并且融資難與此同時城鄉差距大和普惠難等之前一直困擾麗水農村金融發展的難題與缺陷,從而促進麗水農村金融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
(一)合理選擇改革切入點
合理選擇改革切入點是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的基礎和前提。眾所周知在之前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麗水通過多年的實踐已經獲得了一定程度的體制與內容創新。并且通過多年來大量的細致工作,麗水能夠更加合理的選擇改革的切入點,這也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取得成果的重要原因,也是許多進行弄成就金融改革城市值得借鑒的地方。
(二)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
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相應的金融改革路徑過程中麗水極其重視根據麗水的實際情況來對改革路徑進行選擇,從而使得麗水農村金融的整體平均增速達到了同比增長14.04%,這一增速高出了全國城市平均水平的5.72%。即通過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選擇,麗水的經驗可以讓別的城市在借鑒的過程中也注重根據自身的世界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改革路徑,最終促進農村金融改革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
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是完善麗水農村金融體系和農村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麗水全市的行政村信用評價以及達到了全省的第3位,其整體水平已經高出了全國平均水平的5.12%。之所以能夠在農村信用體系獲得如此大的成果,與麗水注重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有著緊密的聯系。即麗水通過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來進一步完善自身的農業金融基礎和農業信用基礎,最終使得自身的農戶信用評價面達到92%,并且這一體系已經成為了重要的成果經驗并且開始推向全國,從而為其他城市農村金融和農村信用的發展帶來了重要的啟示。
(四)發揮金融的社會管理功能
發揮金融的社會管理功能對于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預的。麗水在自身的農村金融改革中不僅僅將金融是為單純的經濟組成部分,還將其視為重要的社會管理功能。即通過金融體系的改革來完善相應的社會管理功能,在解決麗水農民跳低收入問題和農戶脫貧問題的同時也更好地促進了麗水整體的社會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
三、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建議
(一)堅持政府與人民銀行主導的改革模式
堅持政府與人民銀行主導的改革模式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基礎和前提。通過上文對于麗水經驗的分析我們可以分析,只有堅持在政府和人民銀行的主導下農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自身應有的成效并且將獲得的成果與經驗擴展到全國,從而讓更多的城市和區域的農村金融改革得到更好的借鑒,在這一過程中沒有地方政府和人民銀行的有效配合則這些工作難以得到有效的開展。
(二)構建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構建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對于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麗水非常注重對自身的金融組織體系進行多元化的構建和發展,并且在增加農村金融服務種類、和擴大農村金融業務范圍以及加強農村金融風險控制等方面都有著出色的表現。這一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想要在農村金融改革中有效解決資金供給不足、機構發展水平低等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改革的瓶頸問題,構建多遠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無疑是效果良好的建議和措施,并且這一措施在許多城市的農村金融改革實踐中也得到了良好的應用并且取得了豐碩的實踐成果。
(三)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
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通過打造農村產業的金融體系,可以有效的建立新型的農村金融組織風險擔保機制和相應的農村損失財政補償機制,這些機制的建立是農村產業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通過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還可以更好地使全國各地的農民安心的進行農業生產。與此同時能夠有效降低農村金融的服務成本和運營成本與此同時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具體效率和服務的針對性,在協調農村金融供需關系和借貸需求的同時,最終促使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
(四)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
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在麗水農村金融改革中重要的經濟文件《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中指出了構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進行的重要支柱。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在借鑒麗水經驗的同時也應當注重構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即通過綜合的運用信貸、證券、保險、信托和擔保等金融資源來對自身的結算體系進行持續的完善,從而為全國性的農村金融改革提供重要的經濟支柱。
四、結語
(一)土地流轉融資擔保存在法律障礙,貸款抵押品變現難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但《擔保法》第37條第二款和《物權法》第183條第二款均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成為擔保物,加之房屋、林地、農地等不動產登記則由多個政府部門分別負責確權登記,帶來土地確權登記管理的混亂,造成土地流轉使用權和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機構難以掌控貸款風險,制約貸款發放。另外,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必須保證其農業生產用途不變,保證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加之缺乏專門的價值評估機構對農民的承包經營權進行價值評估,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無法作價,也就無法實現交易,導致其理論上存在的擔保和抵押功能無法充分實現,進而導致農民融資困難。在動產質押方面,實踐證明也難以解決農村融資擔保問題,因農業生產周期較長且受氣候、市場價格波動等偶發因素的影響較大,農業生產面臨很強的不確定性,農業生產價值難以準確衡量,使金融機構因質押的債權變現難度極大而不愿對土地流轉貸款。
(二)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缺失,流轉糾紛增多受制于自身條件,大部分農民無法對其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合理評估,也無法簽訂科學合理的流轉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關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以上工作。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固定的交易場所,參與土地流轉的非官方中介機構缺乏,土地流轉僅僅依靠鎮鄉、街道組織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來服務。服務中心受人員和機構的限制,無法在村一級設立相應機構,對土地流轉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轉中介作用無法充分發揮,致使土地供求雙方消息受阻。社會性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土地流轉貸款時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的放貸。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增加,土地流轉糾紛越來越多,增大土地流入業主風險,形成不良貸款的概率增大,阻礙金融機構放貸。土地流轉糾紛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流轉缺乏規范。土地流轉主要是自發性流轉,多是口頭協定或不規范流轉合同,合同簽訂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導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轉糾紛產生的風險。二是中途毀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較長,在流轉后國家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惠農政策不斷出臺,使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不斷提高,部分農民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轉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轉紛爭。
(三)金融與財政的協調機制不完善1.財政支農資金多頭管理,用途單一,無法與信貸資金協調。財政支農資金總量不斷加大,但投向農村的渠道過于分散,導致每個渠道的資金數量不足,無法產生帶動和引領作用。加之財政資金用途管制嚴格,限定于扶貧、基礎設施等各種專項投入方面,無法統籌使用。造成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資金互動方面協調配合不夠,因而無法支持金融機構農村土地流轉貸款。2.現行財政貼息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缺乏對金融機構的補貼和引導。財政對貸款利息的補貼是建立在涉農企業或農戶獲得貸款的基礎之上的,而絕大多數農戶無法獲得貸款,貸款貼息政策無法落實。另外,財政缺乏對農村金融機構等貸款供應方放貸的激勵措施,也沒有專門就金融機構土地流轉貸款建立利息補貼機制和不良貸款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貸款的扶持和引導不足,導致財政支農資金對農村金融機構投入資金的缺乏。3.財政補貼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依靠政府給予一定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減少了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穩定了農民收入。但總體看,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晚,財政補貼不足,覆蓋面小,對農業生產的保障能力極其有限,同時由于保費收入少,保險公司積極性也不高,導致農業保險處于“供需雙冷”的尷尬局面。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使農業生產風險無法分攤,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放貸的風險也無法預知和控制,回收貸款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貸款。
(四)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國農村有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組織,金融體系比較健全。但實際上,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業銀行基本撤出了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與農戶發生業務關系,合作性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金融組織,而近年的改制也讓其完成了金融業務的“非農化”,導致農村一直處于資金凈流出狀態,對土地流轉貸款支持不足。在信貸產品方面,農村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的業務是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農業貸款品種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而聯保貸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貸款的衍生品種,其實質是“人保”,在額度、期限、規模、模式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土地流轉的資金需求。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的不足極大地阻礙了金融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持。
二、對策
(一)完善農村融資擔保和抵押物處置的法律制度1.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阻礙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押的規定進行修訂,消除法律障礙,擴大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如允許業主用經濟林木、農業生產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險受償權作為抵押品貸款。可以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進行修改,單獨用一章來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系統、明確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條件、范圍、方式、程序、中介服務、利益分配、監督管理等重要問題。2.完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不動產登記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將土地和其它不動產登記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場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土地評估體系和標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金融機構根據評估報告來確定土地的抵押價值。
(二)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1.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加快硬件設施建設,構建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臺,開展信息收集與,降低交易雙方成本;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對土地流轉資格及價格、流轉合同及鑒證、復耕風險抵押金等土地流轉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土地流轉后續履約的跟蹤、對交易雙方進行誠信評價與公示等土地流轉后期工作的監督管理。2.構建面向農民、涉農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公益性金融服務平臺。平臺可由農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開展金融信貸指導、建立電子流轉檔案、信用評級、價值評估等工作。3.大力發展非官方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逐步形成以社會中介為服務主體的土地流轉機制,以解決官方中介組織機構和人員不足、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三)構建財政與農村金融的良性互動機制整合財政支農資金,增強財政與農村金融互動。1.建立財政對信貸資金的導入機制。統籌使用分散于政府多個涉農部門的財政支農資金,設立統一管理運作財政支農資金的地方農村建設投融資公司。根據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以地方農村建設投融資公司為基礎,以土地流轉項目為依托向銀行貸款融資。形成“土地轉入戶+投融資公司+銀行”的融資模式,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投入。2.進一步加強財政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和補貼力度。完善財政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貼息、減免營業稅等政策,建立貸款激勵制度和不良貸款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流轉貸款進行適當獎勵,對土地流轉不良貸款進行適當補貼。3.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建立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商業性保險為輔的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加大對政策性保險的財政資金投入,不斷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領域,降低規模經營的意外災害風險,降低金融機構貸款損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