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的法學思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隨著我國農地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當前的農地政策逐漸表現為農地所有權、承包權以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特征,其本身存在著明顯的邏輯悖論,加強對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的法學反思十分重要。本文簡要就造成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現狀出現的主要原因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基礎探討了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制度優化的具體措施,以此為政府立法部門實現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工作的優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農地三權;分離改革;法學;反思
農地三權分離主要是指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轉包、出租、代耕、聯營以及信托等多種模式進行流轉。而農歷經營權從本質上看是屬于債權,是不動產租賃權的一種。在市場資源配置工作的影響下,我國農村集體、農民以及農業經營主體之間構建出了緊密的法律聯系,并不斷的向著自治性以及多元性的方向發展。法學家應當積極利用法律思維來就農地權利歸屬與劃分進行探討,為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工作提供理論參考。
1造成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現狀的主要原因分析
1.1農地流轉的迫切需求
我國農地流轉的速度與流轉比例都在不斷的提升,這造成農地所具備的社會保障功能正逐漸的降低。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初期階段,城鄉分割明顯,農民主要依靠農地獲得經濟收入,而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當下,農村居民大量的涌進城市,農戶非農兼業情況十分普遍。與此同時,我國的農地戶籍管理制度的應用功能也在被不斷的弱化,并在相關法律制度當中明確提出了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農地三權分離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1.2被權能分離理論所誤導
農地三權分離改革政策的建立從本質上來說是由于立法研究人員對權能分離理論的錯誤理解而最終形成的,錯誤的將權能看做是權利。且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其一,所有權涵蓋經營權能,全有權本身涵蓋了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但這僅僅是說明所有權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完全行使以上權利。其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涵蓋了經營權能。雖然土地在使用過程中呈現出多種權利的表現形式,但是在任何流轉方式當中,農戶所擁有的土地權益并不會發生變化,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斷發生變化。[1]
1.3制度創新所需要依賴的路徑
國家制度的變化往往會呈現出一定的路徑依賴性特征和文化傳承的特征,當制度發生變遷與選擇時,其將會不斷的進行強化,并以此為基礎順著既定軌道不斷的發展。而當前國家所存在的立法資源以及法律制度的框架將會對立法人員的制度選擇造成一定的限制,而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就是建立在已有的農地經營權概念之上的,也是制度創新與建立所依附的主要路徑。
2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制度建立的優化
2.1確立農民集體的主體地位
要推行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就必須對集體土地權作出充分的尊重,立法人員應當在相關法律制定時,明確指出農民集體的民事主體類型以及農民集體的判定依據。其主要可通過明確農民集體的地緣屬性來實現,這是長久發展下所提出的基本村落秩序。即農民集體的土地可為村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其次,法人制度中明確給出的農民集體的自治屬性,從法律的角度上說,農民集體本身不可進行民事責任的承擔,也不會出現破產而導致解散的情況。此外,在憲法規范當中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主體為集體,可把農民集體看做是法人,但是其具體的法律地位在當前還未明確。
2.2確立集體成員的成員權
在制定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立法時,相關立法人員應當確立集體成員的成員權。首先,在法律制度中應當明確的就農民成員權的內涵進行闡釋,即成員權主要是指農民在其所在的農民集體中所擁有的地位以及資格,是農民權利的概括。其次,要在制度中建立完善的農民成員權登記制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制度制定的基礎,嚴格的記錄土地的位置、面積等。并給予相關人員以土地權屬證書,記錄在整體的檔案之中。
2.3建立科學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織模式
我國的土地經營模式已經從最初的單一模式發展,逐漸形成了集體所有、農戶自營、合作社經營以及企業經營等多種形式并存的狀態,其在提供了更多的土地經營方式的同時也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家庭農場的構成主體為職業農民,而勞動力可以是家庭成員也可以是非家庭成員,并不是單獨的民商事主體,且本身較為簡單,不需要針對性的建立法律。而農民合作社的形式在發展過程中呈現為多樣性的狀態,但是在承包經營權不能隨意進行流轉的基礎上,關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相關法律依舊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經營者所擁有的自治空間較小。
3結語
從法學角度就我國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制度進行分析可以知道,該制度在制定與運行中存在多種問題,造成農地經營權難以作為獨立財產權出現。法學家應當加強對該改革政策的深入研究,明確造成該改革現狀的主要原因。并積極從確立農民集體的主體地位、賦予集體成員以成員權利以及構建科學農業經營主體的組織形態等方面,實現農地三權分離改革制度的優化。
參考文獻:
[1]申惠文.農地三權分離改革的法學反思與批判[J].河北法學,2015,33(04):2~11.
作者:譚葳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