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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和標準
凡在本區范圍內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水利、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土方等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其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活動的發包,適用本暫行辦法。
超過上述投資金額或建筑面積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公開招標。
二、發包方式和操作程序
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的發包采用競爭性發包方式,分為競爭性談判和一次性報價發包兩類。競爭性發包以最低投標價確定承包人,且中標價不得高于招標價。
競爭性發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先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具備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其建設資金或來源已經落實。
(一)發包方式
1、競爭性談判發包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即為應的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領導小組。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擬定承包人。符合應資質條件的擬定承包人均可參加談判,其數量不得少于三家。談判小組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擬定承包人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擬定承包人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擬定承包人。
(5)確定承包人。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擬定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工期、質量和服務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承包人,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中標的擬定承包人。
2、一次性報價發包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招標小組。招標小組即為應的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領導小組。
(2)制定招標文件。招標小組應當制定發包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標準等事項的招標文件。
(3)確定邀請參加投標的擬定承包人。符合應資質條件的擬定承包人均可參加投標,其數量不得少于三家。招標小組向其提供招標文件。
(4)招標小組應當要求擬定承包人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投標價格。
(5)確定承包人。招標小組根據工期、質量和服務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承包人,并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擬定承包人。
(二)分級管理
區監察局會同區有關部門對全區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全程監督。
區建設局負責對全區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的發包進行指導和協調。
區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的關監督工作。
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的發包采用分級管理的模式。
1、區級項目
區成立由監察、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領導小組,負責區級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發包活動。
2、鎮(開發區)級項目
各鎮(開發區)成立由紀檢、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工程項目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包領導小組,負責鎮(開發區)級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發包活動。
區、鎮(開發區)級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工程項目的發包活動應充分利用現代通訊、視頻等技術,將工程項目的立項、發包、合同、資金使用、質量管理、審計結果、檔案資料等的實際情況反映到計算機上,提供關部門查閱。(詳見表一、表二)
三、紀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肢解為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
參與發包活動的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區監察局、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