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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通過對我區管轄海域內所有養殖用海進行拉網式全面普查,建立養殖用海項目普查臺帳,全面、準確掌握養殖用海現狀及海域使用管理狀況,研究深入推進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解決養殖用海管理深層次問題的政策措施。通過對養殖用海邊普查、邊確權、邊發證、邊登記,加快養殖用海項目確權發證和登記工作,確保年底我區養殖用海確權發證率達到95%以上,登記率達到100%。通過對違法養殖用海行為集中立案查處,進一步規范養殖用海秩序,提高沿海群眾依法用海意識,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切實保障和維護養殖用海者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形式
(一)組織機構
1、成立區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領導小組。
2、各沿海鄉鎮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海洋與漁業站為主,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
(二)責任分工
全區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落實和監督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任務的實施。
各鄉鎮工作組應根據本方案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具體負責本轄區養殖用海普查、確權發證、登記和專項執法等各項工作。
三、工作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
(一)組織部署(8月20日前)
1、區政府成立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區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會議,統一思想,分解任務,明確責任。
2、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組建普查和執法隊伍。
3、各鄉鎮要組織召開一次廣泛深入的宣傳動員會議,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播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發動,為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在沿海各鄉鎮、村委會張貼普查登記公告。
(二)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11月10日前)
1、普查。普查以宗海為單元,對所有養殖用海實地踏勘測量,并按《通知》要求分類填寫“養殖用海項目普查情況表”和繪制“宗海位置草圖”,建立普查臺帳。
2、確權。對所有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養殖用海進行確權。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養殖用海,但在《海域法》頒布實施前就在該海域從事養殖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該海域尚未開發利用且不影響海洋功能實施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的要求,予以臨時確權,頒發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對戶與戶爭議的海域,臨時確權給村委會;對村與村爭議的海域,臨時確權給所在鄉鎮政府;對新確權的養殖用海項目必須進行公示。所有養殖用海項目海域使用權證書必須準確標識養殖用海項目的位置、坐標、面積。
3、登記。嚴格按照《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所有確權發證的養殖用海項目(包括臨時養殖用海項目)建立海籍檔案,由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造冊。
4、專項執法。重點集中力量對無證用海、超面積用海、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在養殖用海普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區海監大隊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處罰和教育相結合、清理整頓和疏導相結合等執法原則進行處理,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采取上下聯動或者提交上一級海監機構等方式進行查處,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三)成果上報(11月20日前)
1、區海洋與漁業局根據普查情況按照《通知》和《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分類統計,形成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養殖用海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逐級上報至省局。
2、區海監大隊要將本轄區開展養殖用海執法工作的情況上報支隊,各支隊匯總后上報省總隊。
(四)檢查驗收(12月20日前)
省局對全省養殖用海普查、確權發證和登記造冊等工作組織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報國家海洋局。省海監總隊對執法查處工作進行總結,總結報告和“案件查處一覽表”報中國海監總隊。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與協調。建立區領導小組成員掛點聯系鄉鎮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定期進行督查調研,了解掌握并及時反饋聯系點的工作進展情況,幫助聯系點找出工作差距,協助解決實際問題。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高度重視,把此次專項工作列為海域管理與執法的重點工作之一,認真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相關的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特別要積極發揮鄉(鎮)海洋與漁業站的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保障專項工作的順利實施。要建立工作責任制,細化分工,明確程序,責任到人,切實把專項工作的各個環節落到實處。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同時通過組織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等方式,對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交流;沿海各鄉鎮之間應加強聯系、相互學習、相互促進,共同提高。沿海各縣(市、區)要每半個月向省局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二)建立工作獎懲機制。國家海洋局將對本專項工作建立獎懲評價機制。對不達標的縣,將暫停審批其他類型的項目用海;省局對年底未能完成工作目標的縣(市、區),將暫停審批其他類型的項目用海。
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海監機構要以此次集中開展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為契機,努力探索建立養殖用海管理的長效機制,提高養殖用海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水平,切實保障和維護養殖漁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海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