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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當今世界經濟、政治、軍事、外交領域有著重要影響的唯一超級大國,同樣在國際貿易及技術壁壘方面也具超級影響力和作用,況且,我國對美出口值多年處于我國對外國家出口第一位置,更值得重視和分析。美國《1979年貿易協定法》(以下稱“1979”)內含《第二節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章節,《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實質是美國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重要方式之一。它具有長期性、全局性、連續性、前瞻性、層次性、可具體操作性、美國利益優先作指導。而美國進入金融危機以來,奧巴馬政府樹起再工業化和出口促進戰略大旗,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的“攻與防”進一步加強和升華。如果美國戰略學家約翰•科林斯在《大戰略》中論述戰略是達到某種目的而制定的一種行動計劃,是一個目的和為達到這個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總和。那么,美國《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和奧巴馬政府再工業化和出口促進政策和方法等,毫無例外,符合戰略這個特征。美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管理基本準則。作為美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管理者,國會以“美國利益”、“美國安全”以“及美國權利”為基本準則。通過《美國貿易法》明確對外貿易發展總目標和對外管理基本準則,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則圍繞這個原則展開“攻與防”布防。
1《1979年貿易協定法》及《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探討
1.1《1979年貿易協定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屬于《美國海關法典》第十三章的內容。
1.1.1美國法與國際貿易法發優先原則
國際條約與美國國內法沖突,適用美國法。在1979第2504條中指出:任何國會批準的本編第二五O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貿易協定的任何條款和這種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實施應依據美國法律,與美國成文法發生沖突的,應為無效。這里所指的貿易協定也包括貿易技術壁壘協議。
1.1.2優先原則歷史由來
1947年GATT臨時適用議定書生效以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體制中形成了所謂的“祖父條款制立法”,在臨時適用議定書中允許其23個原始締約方在與本國國內現有立法不相抵觸的最大限度內適用關貿總協定第二部分的規定。作為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建立創始國、主導國和主要推動國家,美國積極參與上述二個國際貿易組織機構的建立和規則制定。美國國會在批準國際條約時規定,如果國際條約與美國國內法沖突,適用美國法。美國國會通過的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更明確規定,烏拉圭回合協定與美國任何法律沖突時,美國法優先。關貿總協定成立時,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國控制,其后歐盟和日本經濟實力迅速發展,總協定逐步成美國、歐盟和日本之間經濟較量和市場爭奪的場所。
1.1.3中國與美國經貿交往增加不確定性
美國法優先于國際法,容易造成美國單邊主義,影響對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功能潛在的削弱作用不可忽略。結合到我國與美國的經貿關系,《民法通則》第142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行政訴訟法》72條均明確規定,中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相沖突時,國際條約優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按照現有立法,世貿組織的法律效力顯然優先于國內法的效力。中國與美國對待國際法的不同態度,將給兩國的經貿交往增加不確定性。
1.1.41979的宗旨:(1)批準和履行根據《1974年貿易法》談判的貿易協定;(2)促進開放的世界貿易體系的成長與維持;(3)擴大美國商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機會;(4)改進國際貿易規則并保證規則的實施,以及其他目的。
1.2《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
《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屬于《1974年貿易法》第二節的內容,重點闡述標準化活動及采用國際標準,對美國對外商業保護,基本術語定義,總統應采取合理的措施,聯邦政府機構的職能,標準信息中心職責和要求等。
1.2.1標準有關的活動和合法的目標
標準有關的活動:不得被解釋為———1.禁止任何民間機構、聯邦機構或州機構從事與標準有關的措施的活動,包括任何與安全和人類、動物、植物生命或健康、環境或消費者保護有關的措施;或2.限制聯邦政府機構確定其認為適當的安全或人類、動物、植物生命或健康、環境或消費者保護的水平的權力。合法的目標;包括但不限于保護合法的健康或產品安全,社會安全、環境和消費者利益,并且此類活動并不排除完全符合該活動目標的進口產品,任何私人、聯邦政府機構或州政府機構與標準有關的活動不得被解釋為對美國對外商業的不必要障礙。
1.2.2對美國對外商業保護
在1979第2532條中指出:任何聯邦政府機構不得從事任何對美國的對外商業造成不必要障礙的與標準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違反下列要求的活動:在對任何進口產品實施與標準相關的活動時,每一個聯邦政府機構應確保使該產品受到不低于相同的國內或進口產品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在實施檢驗或檢驗方法時在下列方面享受不低于相同國內或進口產品的待遇:(1)在同等情況下接受產品進行檢驗;(2)在同等情況下實施檢驗;(3)檢驗費的征收;(4)對出口商或進口商或其人提供檢驗結果;(5)檢驗設施地點的確定和檢驗抽樣;(6)有關進口產品保密資料的處理。
1.2.3采用國際標準
每一個聯邦政府機構在制定標準時應參考國際標準,在適宜的情況下,應以國際標準為制定標準的依據。國際標準不相適應。依據國際標準為基礎制定標準不相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Ι)國家安全的需要;Ⅱ)防止欺詐行為;Ⅲ)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護環境;Ⅳ)基本氣候或其他地理因素;V)基本工藝問題。
1.2.4制訂標準原則
在適當的情況下,每一聯邦政府機構都應依據性能準則來制訂標準,如與一產品的意在用途和在規定條件下應達到的性能水平有關的準則,而不是依據諸如產品的物體形狀或制造產品的原料類型那些設計準則來制定標準。
1.2.5合格評定
每一聯邦政府機構應在與其適用的合格性評估程序的基礎上允許一產品的外國供應商與國內相同產品或其他原產地國家的相同產品的供應商有同等的機會取得合格性評估。
1.2.6州政府機構和私人機構行為限制
國會認為州政府機構和私人機構都不應從事任何會對美國對外商業構成不必要障礙的與標準相關的活動。
1.2.7總統應采取合理的措施
總統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例如促進州政府機構和私人機構在實施與標準相關的活動中遵守與根據海關法典第二五三二條規定聯邦政府機構應遵守要求相同的要求和程序,規定與這些活動有關的通知、參與、公布。
1.2.8聯邦政府機構的職能
(1)美國貿易代表對于美國貿易代表規定有(1)美國貿易代表應協調因實施本分章而產生的國際貿易政策問題的審查并提出與此有關的國際貿易政策、(2)美國貿易代表有責任協調美國與外國進行的磋商和談判以便對與標準相關的活動達成相互的安排。在行使其本職責時,美國貿易代表應向對所磋商和談判中的問題具有專門知識的聯邦政府機構提供信息并進行咨詢。(3)關于美國貿易代表在貿易協定上的一般權利的法律條款,參見《美國海關法典》第二一七一條。(2)商務部長商務部長應在商務部內設立并維持一個非農業產品職能的技術辦公室和農產品職能的技術辦公室。總統應為設立的每個技術辦公室規定總統認為實施貿易技術壁壘所必要與適宜的職能,商務部長應把認定的與國際標準有關的活動告知美國貿易代表并與美國貿易代表協商和協調。獲悉與國際標準有關的活動的信息并確認那些將給美國商業帶來重大影響的活動。(3)有關部長如果有關私人國際標準組織要求由組織成員代表美國利益,則有關部長應通過適當的組織成員提供。有關部長應———1)鼓勵有利害關系的聯邦政府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促進形成對該組織所關注的技術活動的一致立場;2)鼓勵聯邦政府機構在承擔這種代表職責時從受影響的國內利益部門尋求信息并與之合作;3)不得撤銷任何對該組織所從事活動具有管轄權的聯邦政府機構的職責,除非該聯邦政府機構請求這么做。4)標準信息中心商務部長應在商務部內常設一個標準信息中心。標準信息中心職能:(1)是收集如下信息的中央機構a)無論官方或民間、國內或國外、國際或區域或全國或地方的與標準、技術規章、合格性評估程序和與標準有關的活動;b)在美國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和私人機構參與國際和地區標準化組織和合格性評估體系和其成員資格,包括有關標準活動的雙邊和多邊安排:(2)使公眾能以部長規定的費用得到第1項所要求收集的資料,而不是適用于第3項的資料:(3)竭盡全力使公眾能以部長規定的合理費用得到第1項所要求收集的依據與擁有資料版權的國內外民間機構或實體合作得來的民間來源的資料。(4)對那些來源于外國的資料,以部長規定的合理費用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5)是一個無論是采用或自行提出的美國境內與標準化有關的活動的資料查詢處,在實施本項時,商務部長應把對所有農產品情況的查詢提交,設立的農業部內的技術辦公室的除外。(6)提供其他適當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所設立的技術辦公室在實施其職能中可能提出請求提供給它們的服務。標準信息中心應以部長規定的合理費用向公眾提供如下有關文件和信息:a)任何普遍適用的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包括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建議、采用和維持的檢查和批準程序;b)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的風險評估程序和實施評估時考慮的因素;c)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認為適當的保護程度決定;d)在美國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在國際和地區衛生和植物檢疫組織和體系以及在有關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雙邊和多邊安排中的參與和成員資格以及這些制度和安排的提供。
1.2.9資金保障為了實施《貿易的技術壁壘》以及以其他方式鼓勵守《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美國貿易代表和有關部長可根據規定的職責各自向任何其他聯邦政府機構、任何州政府機構或任何私人提供補助或與他們簽訂合同,以協助這些機構或私人實施適當的計劃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增加對提議和采用的與標準有關的活動的意識;(2)通過適當的國際和國內與標準相關的活動促進國際貿易;(3)在適當的情況下,依據本編第二五四條在國際與標準相關的活動中提供適當的美國利益的表達;(4)通過對可能影響美國出口的國際標準相關活動的日益增長的認識而鼓勵美國出口。
1.2.10違反協議所規定美國義務的控告(1)控告條件1)《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的締約方,2)不是《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締約方的外國,但卻為美國貿易代表認定向美國提供了作為《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的締約方向美國提供的權利和特權實質相同的權利和特權的外國,可以向美國貿易代表提出指控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與標準相關的活動違反協議所規定美國義務的控告。(2)協商和審查經收到所述的任何控告之后,美國貿易代表就應與a)被指控進行違反該協議規定活動的機構或個人,b)跨部門貿易組織的政府機構,c)其他適當的聯邦政府機構,d)適當的代表協商和審查有關問題。美國貿易代表應在相互滿意的基礎上通過與有關各方協商解決指控中提出的問題。(3)控告裁決后的處理如果一個適當的國際機構裁決在美國境內正在進行的與標準相關的活動與此協議規定的美國義務相抵觸,所成立的跨部門貿易組織應審查該裁決及與之有關的事件,以便建議采取適當的措施。關于與指控美國以外的協議締約方所從事的活動違反協議義務的國內當事人可取得法律規定的救濟。
1.2.11相關定義(1)“聯邦政府機構”,指在第五卷(聯邦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章涵義范圍內的下列機構:a)任何行政部門;b)任何軍事部門;c)任何政府公司;d)任何政府控制的公司;e)任何獨立機構.(2)合格性評估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于確定相關技術規章和標準中的要求的程序、(與WTO/TBT一致)。(3)“國際標準組織”為:1)任何其成員資格對不論官方或民間的美國代表開放并a)對此協議所有締約方開放,或b)對部分此協議締約方而不是所有締約方開放;2)從事國際標準相關活動的組織。國際標準組織的定義顯示了美國利益,強調國際標準對美國開放。(4)“標準”,指下列各項之一及對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的修改或變更:1)產品的特征規格,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性能、安全或大小等級;2)適用于產品的專門技術術語、符號、檢驗及檢驗方法、包裝、標記或標簽的規格說明;3)實施a)、b)段中規格或說明的行政管理程序。這里對于標準定義比WTO/TBT中的標準更詳細。(5)技術法規指規定產品特征或其相關方式和生產方法的文件,包括不必強制遵守的行政程序,還包括適用于產品的專門技術術語,符號、檢驗及檢驗方法、包裝、標記或標簽的規格說明。
1.2.12美國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定期檢查第二五七三條在本章生效之日開始的3年期限結束后以及在每一后續的3年期限結束后,美國貿易代表應就在此期間國內和國際方面實施此協議的情況準備并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
2金融危機以來,奧巴馬政府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的“攻與防”戰略
2.1金融危機中的美國貿易保護(防御)金融危機中的美國采用了大量的貿易保護,顯示其防御戰略,如,
2.1.1購買美國貨條款2009年1月28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的高達8190億美元的美國新經濟刺激方案規定。受其資金支持的新經濟項目,必須使用美國生產的鋼鐵產品。
2.1.2撥款法案制定進口標準限制2009年2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年綜合撥款法案,法案中第727條規定:“根據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撥款,不得用于制定或執行任何允許美國進口中國禽肉產品的規則。”從而限制了中國禽肉對美出口。
2.1.3輸美全地形車事件2000年全球全地形車的市場規格為50萬臺左右,現在已達到100萬臺的規模。其中,美國全地形車消費占了全球總銷量的80%左右。從2004開始,我國全地形車憑借成本優勢攻城略地占取美國市場,據統計,2008年,中國對美出口額約為4億美元。隨后,針對市場存在的問題,本田汽車美國公司及其他生產全地形車的大型制造商要求美國國會立法,設定安全標準,意在限制中國廉價全地形車大量涌入美國。2008年8月,當時的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規定對全地形車產品開始實施美國國家強制性標準ANSI/SVIA1-2007,與之相應同年8月11日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出G/TBT/N/USA/431《最終規則:關于全地形車的標準》WTO/TBT通報,2009年1-9月份,我國對美出口金額同比下降了73%,2009年3月底至8月降至冰點,幾乎沒有全地形車產品出口到美國。其中全地形車檢測標準內含美國農業部農業林務局《關于內燃機火花消除器的標準》項目,這個標準并沒有公開發售。最近,又提出全地形車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從2008到目前,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出全地形車WTO/TBT通報達5項之多,而2008前7年僅有二項通報。另一方面,今年4月,美國北極星全地行車在中國舉行全國巡回活動,以廣州為起點,歷時3個月,覆蓋廣州、昆明、成都、北京、上海、烏魯木齊、長春、太原、武漢、杭州等多個城市,憑借功能和樣式,為反攻中國市場鋪路。
2.2奧巴馬“再工業化”和出口戰略(進攻)2009年奧巴馬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采訪時所言更加直白:“我們不能回到那個時期,即中國、德國或其他國家把一切賣給我們,我們背負一打信用卡和房屋凈值貸款,卻沒賣給他們任何東西。”目前美國的出口占GDP的8%左右(中國為36%),比37%這一世界平均水平低很多。因此,美國想增加出口份額并非沒有道理。美國總統奧巴馬2010年8月簽署了制造業促進法案,旨在幫助制造業降低成本,恢復競爭力,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再工業化”即制造業復興戰略,美國已經把“再工業化”確定為未來一個時期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并采取了系列措施。2010年1月2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表國情咨文提出五年內使出口翻番的目標,2月4日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提出“國家出口計劃”“當前世界已發生深刻變革,美國正在同其他國家競爭。”在今年1月25日發表的國情咨文中,美國總統奧巴馬強調需要保持本國競爭力。產業發展方面,奧巴馬也親自“點將”,提出將清潔能源、高速鐵路和信息技術等三大產業作為未來發展的重點。另外,為了幫助企業出口更多的產品,奧巴馬表示,美國政府設定了到2014年使出口翻番的目標,因為出口越多,就能在國內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因為美國每出口10億美元,就可以在國內創造5000多個就業機會。
2.3奧巴馬出口戰略新舉措(進攻)2010年7月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表《國家出口倡議》進展報告。國家出口倡議旨在推動美國出口增加一倍,藉此創造200萬個就業機會。倡議希望改善直接影響美國私人企業出口能力的條件,包括消除妨礙美國出口的外國貿易壁壘,及協助美國公司特別是小型公司克服海外出口市場的準入障礙,方法包括便利出口融資、展開跨政府部門的貿易推廣工作等。美國政府正著手加強美國各地及駐海外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中的企業援助中心,以協助美國出口商,特別是小型企業在新興市場建立據點并擴展業務。
2.3.1集中力量推動出口,奧巴馬則特地成立了兩大出口智囊機構—出口促進內閣和總統出口委員會。出口促進內閣成立于2010年3月,由奧巴馬直接簽署行政命令成立。該內閣由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貿易代表辦公室、小商業署和進出口銀行等多個政府部門的領導共同組成,下設出口促進辦公室,由國務卿負責日常工作運行,但直接聽命于總統。其目的就是要打造一個“一站式”的政府出口服務格局。總統出口委員會是與促進出口內閣同時成立的特別機構,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一個有少數官方人士參加的咨詢機構,包括奧巴馬日前宣布新增的18名成員。在目前共計20人組成的總統出口委員中,絕大部分都是來自美國商界的領軍人物。就如何促進美國出口、就業和增長提出建議。
2.3.2科技投入和標準研究國會公布的《2009年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的草案包含增加133億美元科技投入,其中研究和開發99億美元,研究和開發設施設備34億美元。這筆支出將主要流向美國競爭力計劃重點支持的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能源部科學辦公室和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三個機構和國立健康研究院。
2.3.3美國出口潛力和成效目前美國3000萬家企業中只有不到1%從事出口業務,而在出口企業當中,約58%的企業只出口到一個市場。僅從這個角度看,美國的出口大有潛力可挖。奧巴馬在白宮宣布,2010前4個月美國出口額較2009年同期的5020億美元上升了17%,增加了約860億美元。
3美國貿易發展回顧與總結美國從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主持撰寫了影響未來美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的《制造業報告》開始,到近200多年的國家發展過程,逐漸形成和不斷完善國家發展戰略和科學管理制度。工業從早期的幼稚期(實行保護,對外高關稅等)到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化基本成型,過后美國對外貿易企業快速成長(1890-1929)到發展的停滯階段(1930-1947),相對下降(1947)-1987)、再度崛起(1987-現在,其間經歷美國“去工業化”的掀起和“再工業化”到來)。貿易發展理由早期的貿易保護理論,發展到自由貿易理論,最后(20世紀70年開始)戰略貿易理論戰略、競爭優勢理論、國家競爭優勢理論(1990美哈佛邁克爾。哈特)以及《大棋局》,一切都向國家利益和國內現狀向好傾斜。完成了由防御(貿易保護理論)到進攻(自由貿易理論,戰略貿易理論戰略,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及相關政策具有進攻性)的國際貿易理論。同樣,美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也開始“防御型”與“合作型”法律體系向“攻守兼備型”法律體系轉變過程。毫無例外,其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舉措也向“攻守兼備型”發展。
4總結和結束語綜上分析,目前,美國對中國貿易的技術壁壘問題將不可避免。無論是再工業化、還是出口戰略制定,都意味著:美國將利用其技術、產品等優勢在競爭規則和國際貿易規則上做文章,制造貿易壁壘,加劇貿易摩擦,其中也包括貿易的技術壁壘。美國政府將使用WTO的法律途徑,來反擊中國每一次試圖提高自身貿易利益的嘗試,或是它認為促進自由貿易的行為。預期將會看到美國在WTO發起更多針對中國(可能還有歐洲)的訴訟(或通報)。值得提醒的是《1979年貿易協定法》第二節〈貿易的技術壁壘(標準)和奧巴馬政府再工業化和出口促進政策等和方法等正是其應對貿易的技術壁壘戰略杰作,充分顯示美國為貿易技術壁壘戰略展開做好了靜態和動態、民間的和官方的、國內與國外、常規和非常規的“攻與防”的全方位準備和出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