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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托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審計人員的職業責任是通過實施必要的程序,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經過認真的分析和專業判斷,并對所審陳述是否在所有的重要方面都作了恰當的表達、發表客觀公允的審計意見來實現的。由于審計人員的意見或結論是建立在一種職業審查和專業判斷的基礎之上,因而總存在著偏離客觀事實、甚至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審計結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有時給利用審計服務的各方帶來損失,導致審計人員需要對后果承擔責任,這種可能性就構成了審計風險。離任審計風險就是審計人員在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經過認真的分析和專業判斷后,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判斷失誤,發表了與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有許多,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其特點有危險性和可控性等,離任審計風險較之一般審計風險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離任審計風險要大于一般審計風險。
1離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的主要原因
(1)離任審計是在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審計的基礎上,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客觀評價。如果離任審計結果失真,對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評價不實、不準,這種審計報告一旦被委托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時作為重要的決策參考依據而采用,就會造成很大危害,使審計人員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較大的風險。
(2)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大都控制一定的權力,對少數人而言,則可能存在著以權謀私、違紀違規或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如果某些法定代表人為掩蓋自己在經營決策上的失誤或某些不法行為進行集體舞弊,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使審計人員無法發現這些舞弊,致使審計人員得出錯誤的結論,則審計風險就比較大。
(3)審計時限緊、被動應戰問題突出。離任審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操作過程,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資源。由于干部免、審、任的時間差很小,或"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導致時間倉促。加之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審計方案中確定的重點范圍和內容又要求審深審透,而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期限都較長,這些單位形成的會計資料繁多,問題情況很復雜,且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新的財務人員對過去的一些經濟事實不甚了解,結果導致對離任干部的審計失之于粗,失之于寬。
2化解離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2.1離任審計風險的宏觀控制
(1)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首先要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離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基本保證。各級黨委、政府應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離任審計納入干部任用的必備程序,使離任審計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各級黨委、政府還應對離任審計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為離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要注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應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的組織領導,提高廣大干部認真接受離任審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組織部門作為干部離任審計的牽頭單位,應提前向審計部門提供待審對象名單,合理安排免、審、任的時間差,為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紀檢監察機關應向審計機關提供被審對象的有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離任審計移交的有關問題。
(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先行審計法律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時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2.2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企業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應用。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正確處理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改革是有風險的,面對千變萬化的商業競爭和市場行情,有時難免發生決策失誤。作為一個企業家,既要銳意改革,隨時捕捉戰機,大膽決策,又要在發現決策失誤時,迅速做出新的決策來糾正,以減少損失。同時應該看到,這種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與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有本質區別。審計人員對此進行評價時,要注意措詞準確,肯定其大膽改革,指出其失誤與不足。
(5)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防范審計風險。要為離任審計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加強離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培訓,強化離任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是執行審計工作的主體,其工作責任心的強弱和對被審事項的職業關注程度將直接影響離任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有高度的審計責任心,并對審計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從而能夠及時發現應該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