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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來對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確提出法治概念并給予具體闡述的是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狀態是: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話說,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包含三個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為人類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復地作為人類在面對現實或想象的社會生活難題時的“良藥”。
楊海坤教授認為憲政應該是法治的高級形態,法治與法制有區別,憲政與法治也有區別。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憲政之于法治,必有豐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會應該包括公共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而憲政國家更加強調國家最高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約,而憲政則更強調包括政黨,尤其是執政黨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制約,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約,公共權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審查,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開始,其成熟形態則是建設憲政國家。筆者認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完備
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實現行政法治的前提。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雙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須以良法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這里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運行的重要環節,是法律對社會進行調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關鍵是“治權”與“治吏”。實行行政法治,關鍵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權。如果政府只視法為治理公民的工具,將自己凌駕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則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在法治社會中,人們對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個人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人們依法辦事,不只意味著個人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履行,而且意味著社會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序。
(三)權責統一
職權與職責相統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其次,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責任機制。
二、行政法治與和諧社會理論的內在統一性
我們在倡導和諧社會,而建設和諧社會偉大目標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法治的和諧程度。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作為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征,則凸顯了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行政法治理論的發展趨勢與和諧社會的理論具備內在統一性,這種統一性必將推動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權的擴張與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的加強
近代國家權力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權的擴張。政府從早期資本主義社會“守夜人”的角色,改變為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者。也就是說,政府不僅以消極地維持社會秩序為己任,而且進展為積極干預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主動調整各種經濟矛盾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發展和人民福利為職責。行政法當然與這種轉變相適應,這就是西方常說的從消極行政法到積極行政法的轉變。在和諧社會的目標下,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得到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確處理,社會的公平與與正義才能得到維護。只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實現政府的職能。
(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方式上的變化
從管理手段上的強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從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的運用,和諧社會的政府應當是充分體現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的運用正是民主精神的體現。
(三)當代行政法的發展,將競爭因素引入行政機關,政府“企業化”趨勢顯現
政府行政的“企業化”是當代政府管理的趨勢。政府如何以較小的資源耗費達到最優化的行政目的,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問題。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在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提出的,而科學發展的關鍵是發展,用發展來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政府“企業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適應時展的需要。同時,競爭因素引入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相互競爭,公民也可以用“腳”來投票,使行政機關的形成工作危機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滲透其中,符合和諧社會的民主理念。
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加快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
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剛剛起步,而且存在諸多問題,學界對行政法治建設提出了很多構想與具體的制度設計,這里筆者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去分析加快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權利和權力的關系
以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促進政務和諧。政務和諧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在于行政機關和公眾之間處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動狀態,政府與公眾、行政權與公民權能夠在社會生活之中和諧共處。在諸多社會沖突中,官與民的沖突是最為常態,有時也是極具張力和破壞性的沖突之一。官民沖突在本質上體現為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矛盾與沖突,有效化解與調和官民沖突,即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矛盾,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應有的基本功能。現代行政法主張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權利的合法保護,但是,就當前我國行政法的理論和實踐而言,平衡論更強調對相對方權利的保護和對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通過構建多元復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簡政府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廣泛采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和責任政府,進一步縮小政府與公眾的距離,充分體現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視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眾參與和社會自治組織的培育,以民主參與防范行政專斷,以社會自治淡化政府包辦,體現行政過程的公開、公正與透明,使政府與公眾之間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動與合作,并在共同發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標。
(二)完善法治社會的法制基礎,健全立法程序,加強民主參與的力度
法律是社會調控的基本依據和社會和諧的評價標準。在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權利文化為標志的現代社會中,社會分工加大,人們之間的關系趨于復雜,利益主體多元,利益要求多樣,利益沖突也比以往更為激烈。道德、傳統習慣和一般的政策計劃已很難有效協調這些關系,因此社會需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規范性、明確性、利導性、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性等特性,決定了它能比其他社會規范諸如道德、傳統習慣、政策、計劃等在某種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實現對現代社會關系的調控。通過將社會關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調整的軌道,法律給人們之間的利益配置、利益協調以及利益沖突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從而給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剛性”的依據。同時,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在立法過程中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是保證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將法律簡單地視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學的立法程序作保障,減少執行權力者與公眾的對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終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要努力創造和諧社會所要求的法制環境,以制度促和諧,實現我們的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三)樹立科學的政績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行政法治目標一個方面是有效地對政府實行監督,使其在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職能,并能對經濟進行引導和實行合理有序的宏觀調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員中發展觀出現問題,發展觀上出現盲區,往往會在政績觀上陷入誤區。而如果缺乏正確的政績觀,在實踐中又會偏離科學的發展觀。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需要正確的政績觀來保證。之所以會出現錯誤的政績觀,主觀上的原因是某些領導對政績觀認識的偏差,把政績視為“私績”;客觀上的原因就是當前的官員考核體系存在問題。行政法治建設很重要的一環是對行政機關及官員的考核與監督,對行政官員的考核主要是內部監督的內容,因此,完善行政內部監督體系以及具體的制度設計具有現實的重要意義。倡導建立綠色的政績觀,努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在保護好大自然生態環境的前提下追求經濟發展,實現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
(四)完善司法審查制度,樹立以人為本的和諧法治理念
司法是正義的最后守護神,行政法治必須要有司法保障。對于違法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這種途徑比其他任何途徑都能更有效地對行政行為實施法律監督。首先是完善行政救濟制度,包括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同時對違法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實行人性化的救濟,樹立以人為本的和諧司法理念。其次,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作為一種美態,正義意味著公平與合理,而以正義為行為的根本原則,不僅是對個人的要求,而且還是對整個社會制度的要求。”司法的目的就應當是依法維護公平、伸張正義,進而實現社會和諧與社會安定。如果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不僅會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并可能使民眾喪失對司法機關乃至法治的信任。因此,現代社會應當形成良性的維護司法權威、尊重司法裁決的社會氛圍及相應的機制保障,同時創造良好的公正司法的環境,嚴厲打擊司法腐敗現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法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