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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每一個環節都會影響行政效率,某一個環節看起來很小,可是對整體行政效率的影響卻很大,會直接導致整體效率的降低。因此,提高行政效率,必須讓行政機關內部各機構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實現目標。
一、在立法中對行政效率原則進行明確規定
在實踐中,我們不但要從理論角度加強對行政效率的認識,更要在相關的行政立法上予以關注,并作出明確規定。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任何理論研究都無法替代立法上的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將行政效率落實到具體的立法原則和規則規定上,否則,對行政工作就沒有任何實際指導意義。具體來說,首先,通過將行政效率落實為具體的原則性或規則性規定,可以讓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真正將行政效率的精神予以貫徹執行,并反映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上。由于行政機關面對的對象非常龐雜,涉及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律規范必須能夠直接適用,才能保證效率的提高。其次,行政效率問題要在立法中充分體現。行政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零散。為解決立法上的松散問題,需要將行政效率原則作為一項基本的立法原則進行規定,并用非常具體的行政法的法條來加以明確規范,促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把行政效率的提高作為日常公務必須遵守的活動準則,滿足行政管理的現代化要求。所以,行政立法要用具體、翔實、可行的法條來對“提高行政效率”作為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的要求進行規定。
二、建立符合行政效率要求的專項制度
行政法規的數量在所有部門法中是最為龐雜的,作為部門法的行政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從功能角度看,能約束和規范行政權的行使,實現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在行政管理中,既要追求法制化,也要追求效率,也就是兼具法律管理和效率管理。行政主體的法律管理行為必然要以追求效率、提高效率作為自身管理行為的活動準則,而且對于行政主體來說,他們的效率管理也不是隨意而為的,需要遵循最佳的管理行為規律來開展和進行,可以說這個規律是客觀內在效率性在行政事項中的具體體現,做到了行政活動與行政效率的相互促進與有機統一,進而實現行政活動方式的根本改變。這就需要依據行政法的法律規范,結合現實行政管理活動的經驗,多方探索,積極實踐,制定出符合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效率要求的各項專項制度,以此來規范、促進、激勵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能夠自覺地探尋最優、最佳的行動方案,并將之轉化為各級行政主體與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工作常態,讓我們的行政效率要求依據效率機制的規范運行,成為今后行政管理的準則,實現和促進行政效率的不斷提高。關于建立符合行政效率要求的專項制度,筆者認為主要應有如下內容。
(一)分析歸納促進行政效率提高的得失。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每項行政行為實施后,都要及時、準確地對行政行為實施過程的效率進行分析、探討、總結。同時,也要將行政相對人的認知程度和對該行政行為的效率理解,還有行政相對人的配合、支持等情況,進行集中整理后形成文字報告,作為該行政行為完成后材料總結的附件與總結一起上報。這一總結行為應該作為該行政行為完成后的內部總結的必經階段,納入該行政行為執行人員的年度考核內容中去。反之,如果行政行為進行之后,沒有進行必要的總結程序,那么雖然該行政行為對外已經產生了行政效力,但是對內來說,該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行為還沒有徹底完成,這將在該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中進行必要的記載。當這種缺乏總結行為的次數達到一定數量后,就要對該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二)行政主體行為期限制度。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有很強的時效性,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為了確保行政行為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行政機關有必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清理,分門別類地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分析在遵守期限方面的得失,呈交給上級主管機關或政府,并以此作為上級主管部門評價該行政主體以及工作人員行政業績的重要標準之一。
(三)行政機關的橫向和縱向交流。一般來說,為促進行政機關行政效率的提高,各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應舉辦或者參加由行政主體和專家學者參與的有關提高行政效率的研討會、座談會,利用這種機會,學習其他人的好經驗、好做法。這種實施交流的規定,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讓各級行政主體能夠從各地、各部門的實際行政行為中探尋出最佳的效率要求,為行政效率機制的下一環節——“行政立法”的實施提供數據與材料,進而將之轉化為行政法律規范,并將那些過時的、低效的行政法律規范剔除掉,使得行政管理主體不斷提高行政效率,服務人民、服務社會。
三、依托行政立法推動行政效率的提高
《立法法》在我國已經頒布實施,行政立法應該遵守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這一點已經付諸了實踐。為了保障立法的質量,《立法法》對立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立法從草案的擬定到最后的通過施行需要漫長的過程。這樣的程序固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立法的質量,但顯然在效率上難以滿足要求,尤其是對行政立法來說,與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存在很大的差異,對立法的速度和效率有著更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單獨的規則才能滿足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固然從一定程度上解了燃眉之急,但這兩部條例畢竟只是行政法規,法律效力不高,只是暫時性規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可以考慮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制定一部《行政法規標準法》,在其中注重行政管理立法效率的規定,具體來說,可以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做好法規的制定。
(一)行政法規的制定要依法進行,確保程序合法。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要求制定者享有相應的權限,決不允許出現越權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情況。同時,也要避免將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活動納入行政立法的現象。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要合法合規,不同的制定機關遵循相應的程序,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法規規章的表現形式也不能違反規定。
(二)規范適用行政法規、規章的名稱。行政法規、規章的表現形式有明確的要求,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使用的名稱也有嚴格的限制,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各部門在制定不同行政法規、規章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這些規定,避免名稱使用上的錯誤,防止違規越權使用名稱。
(三)體現行政法規間及行政法規與其他法律間的關系。行政管理事項、行政管理行為的多樣化和復雜化決定了行政法難以形成一部完整統一的法典,必然是由諸多的法律規范組成的法律集群,不過不能因為不是單一法律就否決我國這種行政法體系的統一性和結構的完整性。在原則性的法律條文之外,必須多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一向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致命傷。如果不正確處理各行政規范與憲法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行政規范之間的關系,行政法的體系就難以統一,甚至會出現內部的沖突和矛盾。因此,《行政法規標準法》應有協調各項規范、統一各類規范的職能,對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中央規章與地方規章、地方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等的相互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包括各自的適用范圍、效力范圍、隸屬關系等具體內容。更重要的是要指明所有這些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法律已有規定的,絕不能制定相應的、重復性的法規和規章。
(四)規定各類行政法規范的制定程序。這是《行政法規標準法》的核心,應根據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不同,分別規定其特有的制定程序。具體說來,包括議案的提出、討論、聽證、通過、備案等環節,以及各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范的具體權限。其重點是突出民主性,加強立法機關和人民群眾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從而使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合法化、合理化,得到人民的肯定,獲得最佳效率。
(五)規定各行政主體及時對規章或法規進行清理的責任。明確責任有利于督促各行政立法主體適時地將最佳效率要求上升為行政法規范,廢止或修改過時的規范,保持與立法機關的立法速度同步,更好地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否則,要追究行政立法主體的行政責任以至法律責任,從而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促進行政效率的不斷提高。
(六)行政法規范的施行與適用要規范化。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對于生效的行政法規的施行和適用,必須有規范的程序,施行和適用的日期、條件都要規定得清楚明白,還要特別注意施行和適用的區域、保障措施,避免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
(七)依法規范行政法規的修改、廢除程序。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廢除要遵守嚴格的程序規定,對于為什么要修改、怎么修改、在什么樣的條件下修改后的行政法規生效,都要有詳細的規定,要規范行政法規的廢除程序,規范廢除的原因、條件和時間,特別是要注意避免出現行政法規范適用中的重疊與前后矛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