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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我區實際,通過借鑒外地經驗。貫徹落實年、年中央一號文件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決定實施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工程,為實現上述目標,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各鄉(鎮)政府要高度重視,盡快成立鄉(鎮)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領導機構,積極支持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組織,特別是各類合作社的發展,要牢固樹立發展合作社就是發展農村經濟、支持合作社就是增加農民收入的觀念曰各鄉(鎮)農經監督管理站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指導和管理部門,要根據區政府提出的“”工程目標,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十一五”期間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規劃,建立目標責任制,明確發展目標、提出實施意見、制定扶持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強農產品質量建設。
農業部門要指導和幫助專業合作組織認真貫徹有關農業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技術培訓。支持合作組織設立農資銷售點,對成員統一供應農資。專業合作組織可作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申報主體,并享受有關優惠和獎勵政策.
(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創立農產品品牌。
各鄉(鎮)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依托資源優勢,創特色品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申請注冊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辦省著名商標和全國馳名商標,增強農副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合作組織參加各種農業和農產品交易會、博覽會,幫助其擴大銷售,提高知名度。在農貿市場要優先安排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自產自銷攤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銷售社(會)員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應當視同農戶自產自銷,銷售非社(會)員生產的農產品不超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會)員自產農產品的總額部分也應當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做大做強。
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擴大規模,充分發揮其合作效益、規模效益和聚集效應。要優先扶持有規模、有實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直接參股、控股和興辦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不斷壯大經濟實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與國內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農產品加工企業建立銷售網絡,通過訂單形式建立契約關系。從事糧食收購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申請從事糧食銷售、經營進出口業務的,直接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在條件成熟的地方,要促進“合作社+社員”、“合作社+公司(企業)+社員”、“公司+合作社(協會)+社員(會員)”模式的合作組織的發展,要因勢利導積極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跨地區、跨行業聯合,組建聯合社或行業協會,在更大范圍和更高水平上為農民服務。
(五)開展“四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創建活動。
“四有”,即有較完善的組織機制、有合作手段、有較大規模、有明顯效益。各地在實施“”工程時,要積極開展創建“四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活動,要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不斷提高專業化、集約化、產業化水平。要引導“四有”合作組織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的單項服務或綜合服務,指導其優化配置土地、資金、技術、市場等生產要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效益。鼓勵“四有”合作組織規模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增強抵御市場風險能力,降低生產成本。
(六)支持“四有”合作組織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各鄉(鎮)農經監督管理站要指導“四有”合作組織建立健全明晰的產權機制和完善的民主管理機制、利益分配機制、財務管理機制、教育培訓機制及相應的規章制度,依法辦社(會),守法經營。在具備一定條件和農民自愿的前提下,積極指導合作組織吸收農民投資入股,興辦股份合作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鼓勵有條件的“四有”合作組織興辦經濟實體,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業,通過延長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要采取切實有效有措施,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自我發展能力,讓農民通過參與合作獲得更多的利益。
(七)開展專業合作輔導、培訓、咨詢。
各鄉(鎮)農經監督管理站要切實履行職能,拓展服務領域,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立、登記、運作等提供輔導和咨詢服務,創新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工作機制。區、鄉兩級農經監督管理部門要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輔導機構(不設編制),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辦公室的牌子,聘請輔導員,向基礎好、產業關聯度高的農民或業主群體宣傳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合作的意義和條件,培訓合作經濟組織規則、運作方式等基本知識。要選擇一批規模大、帶動力強、運作規范、成員收入較高、發展前景好的專業合作組織進行重點培育。逐步建成可以代表全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窗口和品牌。
(八)加大財政和農業項目的扶持力度。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就是直接扶持農民。鄉財政要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的發展,并在支農資金和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的額度,為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區級每年扶持10個專業合作組織,用于支持其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成果、新機具的引進、示范和推廣;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小型農產品保鮮、儲藏和包裝設備補助;鼓勵農產品聯合營銷和共創品牌;對合作組織成員開展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及教育培訓等。對符合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財政要優先給予扶持。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在有關農業、科技、扶貧、開發、水利、林業等項目立項上給予支持。各鄉(鎮)可結合實際,每年確定扶持3—5個合作組織,并根據財力情況,對農民專業合組織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已立項的涉農工程項目,各鄉(鎮)政府及職能部門要優先安排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施。
(九)簡化登記手續。
工商、民政部門要盡可能簡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登記程序,降低登記門檻。對于經營性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一般是合作社形式),只要有5個以上出資人,出資額在巫萬元以上,即可按照政辦發p005187號文件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協人等社團法人,凡對外開展盈利性經營活動的,都應根據上述規定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對非營利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協會或合作社形式),經農經部門審查同意后,可直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為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縣(市、區)鄉鎮、村區域內專業協會注冊資金按不低于2000元標準執行。對鄉鎮、村區域內的協會可免于公告。
(十)減免有關稅收。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家禽、牲畜、水產、動物配種、疫病防治及相關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銷售自產農產品及簡單加工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除稅法規定應征增值稅的農產品除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新辦三產企業,凡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符合鄉鎮企業條件的,可按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交出。
(十一)減免有關費用。
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優先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場所龜農林水產種養殖場、農機示范推廣用地和設施農(漁)業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對符合農業生產用電規定的專業合作組織現代化或專業化種養業基地,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求,要積極開展財務審計,審計不準收費。中介機構凡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行檢驗、審查、審核、產品檢測、評估、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綠色食品標志認證等,其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不得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十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列為信貸優先支持的對象,確定合理的授信額度,適度簡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貸款手續,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以自有資產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員聯保形式辦理貸款,增加信貸收入。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正常生產周期和貸款用途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適當優惠。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聯合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立貸款擔保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貸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