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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
每年以街道上年度財政可用財力的0.3%額度,劃撥“街道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帳戶”,并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補充。
二、享受對象
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籍參保人員。
三、享受條件
在上個醫保年度內享受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報銷政策后,個人自負部份醫療費在4000元以上者(個人自負醫療費是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單位在保險就醫范圍內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自負費用,不包括自費醫療費用和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以個人現金購買的醫藥費)。
對于身患重大疾病,根據病情需要特殊治療的自費部份藥費特別巨大的,憑市級醫院出具的特殊治療同意書及本人購買藥費單據,本人提出申請后由街道扶貧領導小組集體討論予以救助。
四、享受醫療救助標準
實行定額補助,按街道社保所確認的在上個醫保年度內基本報銷的醫藥費結算憑證中自負部份的金額,對應街道醫療救助標準的具體檔位按檔差額救助(含社保醫療救助)。
(具體標準附后)
五、操作辦法
參保人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因大病造成大額自負醫療費的,憑市街道社保所確認的基本醫療報銷的醫藥費結算報銷憑證單據,由個人提出救助申請,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所在社區辦理申請救助手續,由社區向街道社會事業科報批。
六、辦理救助時間
本救助辦法從年7月1日起施行,在每年度的7月1日——7月30日期間到各所在社區申請辦理救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