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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作為一種特殊消費商品,與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市按照國家關于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斷強化酒類流通管理,有力地促進了酒類行業的健康發展。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酒類消費的不斷增加,酒類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備案登記不全、隨附單使用不規范的現象,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流通秩序混亂、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屢禁不止等問題。我市作為全國聞名的酒類產銷大市,以“”、“”為龍頭的白酒釀造業是全市重要的支柱產業,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意義重大。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責任,落實舉措,切實保障我市酒類流通規范有序,加快打造“酒都”。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推進酒類流通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安全化為目標,以深入貫徹落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兩個規范標準”)為核心,通過實行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嚴格市場監管措施,有效遏制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法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管理嚴格、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監管體制,促進我市酒類行業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力爭兩年內,全市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率、隨附單使用率(保存率)均達到100%,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居于全省領先地位。其中到年底,實現以下目標:
1.全市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率縣及縣以上批發經營者達到100%、零售經營者達到95%以上;縣以下批發經營者達到95%、零售經營者達到90%以上。
2.全市備案批發經營者酒類流通隨附單使用率100%;縣及縣以上零售(含餐飲、酒吧等娛樂業)經營者索取和保存酒類流通隨附單率達到95%以上、縣以下達到90%以上。
3.全市酒類批發經營者建立購銷臺賬,90%以上的酒類流通企業實行單隨貨走。
三、全面落實各項監管措施
(一)明確管理范圍。本意見中所稱的酒類經營者,是指從事酒類批發(含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零售(含餐飲、酒吧等娛樂業)、儲運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所稱的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二)健全備案登記制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在所在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將登記程序、登記要求、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聯系人等予以公示,為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提供便利條件,同時建立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檔案,定期向市商務局報送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應當建立酒類經營者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執照登記時應提醒當事人及時向商務部門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手續,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部門。
(三)執行酒類流通溯源制度。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的全過程都應有商務部統一格式、全省統一制作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酒類經營者凡是批發酒類商品的,都應填制《隨附單》;凡是采購酒類商品的,應向供貨方索取《隨附單》,并且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賬,落實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酒類經營者執行溯源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推動兩個規范標準的實施。酒類經營者應按照兩個規范標準中的經營技術條件和經營管理技術要求,加強對酒類商品采購、倉儲、銷售、人員、財務和廣告等方面的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酒類流通經營主體的培訓,促其依照行業標準,規范經營行為。
四、創造良好的市場監管環境
(一)推進酒類商品進行貼標管理。引導支持酒類生產經營企業對酒類商品實行貼標管理。本著企業自愿的原則,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對經質監部門檢驗合格進入市場流通的酒類商品,粘貼統一制作具有統一編碼的防偽標識,進一步完善溯源管理,更加有效地打擊假冒偽劣酒類商品行為。
(二)提升現代酒類流通業質態。積極扶持發展酒類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物聯網等現代流通形式,把經營網點延伸到鄉鎮、農村和城市社區。大力開展達標企業評審和宣傳工作,對已經達到酒類經營規范要求的企業要給予評審、授牌,發揮其示范和引導作用。商務部門要加強酒類流通服務,進一步擴大我市酒類產品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三)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制度和監測體系。建立酒類管理工作考評制度和檢查制度,對各地在酒類備案登記、隨附單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管理和工作信息等方面進行考核、通報,促進酒類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深入推廣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信息系統,推動酒類管理市場監測自動化、常態化和網絡化。
(四)健全酒類行業的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內外的溝通和聯系,積極開展“誠信經營”、“爭創達標”評選等活動,構筑公開、平等、競爭、守法的酒類商品產銷和流通平臺,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五)打擊制售假冒酒類商品行為。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稽查力度,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無照經營企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限期整改經營行為不規范企業,積極支持經營行為良好的企業。既要將工作重點放到追源頭、查流向、堵渠道、端窩點和治理散裝白酒市場;又要將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對分散于社區、城鄉結合部、村鎮的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小食品店、餐館的監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偽劣和有毒假酒流向農村。
(六)加強輿論宣傳。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辦法》和兩個規范標準的具體內容,及時對非法生產經營酒類行為曝光;酒類經營者要在酒類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謝絕未成年人買酒”的警告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濃厚氛圍。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組織。各地要根據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成立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保證工作的協調運轉。由各級政府、開發區(園區、新城)分管領導任組長,商務、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監察、稅務、宣傳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局,主要負責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酒類流通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是第一責任主體,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商務部門負責實施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有關酒類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行為,組織開展酒類流通稽查工作等;經信部門負責對酒類生產企業產業政策相符合審查;工商部門負責協助商務部門做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行為,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質監部門負責酒類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管和生產許可證審查,對酒類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酒類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管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會同商務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酒類產品的監管,嚴防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以及假冒偽劣的酒類產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酒類流通管理專項經費,保障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需要;物價部門負責做好價格及收費監管工作;公安部門負責處理酒類流通執法中發生的妨礙執法、暴力抗法事件,從嚴查處酒類流通經營中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酒類運輸企業的資質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酒類運輸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宣傳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宣傳,曝光典型案例;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部門職責履行情況,查處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三)嚴格獎懲。設立監督舉報電話,督促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杜絕亂收費、亂罰款現象,樹立文明管理、規范執法的良好形象。每年對在酒類流通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