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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成長性的未上市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創業投資以支持創業、創新、創造為目的加快發展創業投資對促進我市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具有積極的作用。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和促進社會各類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進入我市創投領域,集聚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壯大創投資本規模,完善創投市場體系,規范創投行為,促進廣大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快速成長。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創業投資發展機制
(一)發展創投企業。鼓勵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及自然人等投資者以獨資、合資或其他形式在市設立創投企業。積極支持我市民營企業集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具備一定資本實力的企業通過新設企業、變更登記、增資注冊等形式設立創投企業。重點依托四大經濟片區良好的產業發展基礎和生態環境發展條件,采用吸引外地高素質創投企業與發展本土化創投企業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具有一定規模、較強投融資能力的創投企業。
(二)規范機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組織形式設立。市設立規范化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若其實收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且公司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備案,并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境內資金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三)防范和控制風險。積極鼓勵創投企業開展創投業務,規范和控制其他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創投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向多個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創投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創投企業暫時未投項目的閑置資金可通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獲取收益。
三、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扶持力度
(一)落實稅收扶持政策。經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設立市創投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創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的中小企業投資。設立總規模2億元的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首期投入5000萬元人民幣,主要用于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流向創投企業,引導創投企業投資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創業企業,重點投向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各經濟片區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相應設立鎮(區)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式。引導基金的50%用于階段參股,50%用于跟進投資。重點加強與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成熟、網絡資源豐富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合作,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市范圍內企業的資金不得低于50%投資處于初創期、成長期企業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30%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對鎮(區)級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項目,市級引導基金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和帶動作用情況,原則上可按11比例同步跟進。階段參股應支持在本市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跟進投資的項目須在本市注冊設立。
引導基金的管理。設立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經貿委、外經局、國資辦、審計局、工商局、人民銀行等部門組成,負責有關引導基金的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有關聯絡協調工作。組建一家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業務,并由其代表引導基金行使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引導基金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引導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引導基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政策性基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退出或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
引導基金具體運作規范按國家、省、市有關創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建立風險補償機制。設立市級風險補償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允許注冊在本市并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不高于總收益10%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財政再給予10.5比例的匹配資金,形成創投風險補償資金。對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經省發改委備案并在有一定規模項目投資的給予50萬元啟動資金補貼。對符合政府政策導向并投資于本市內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投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出現的虧損,按其投資損失額的10%比例給予風險補貼,單筆最高補貼額為50萬元,單個創投企業投資損失的總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四、完善創業投資服務平臺
(一)加強組織管理。建立創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履行創投發展中的指導和協調職能。建立健全創投組織體系和工作網絡,積極推進資本、項目和人才的有效對接,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各項創投業務。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加強協調與配合,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適時建立創投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組織開展創投資本與創業項目的對接活動,逐步形成創投的自律機制。同時,要加大創投宣傳力度,擴大創投的社會影響力和普及程度,努力營造有利于創投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依法備案管理。創投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即可申請創投備案。經過備案的創投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和省市的相關配套扶持政策,同時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市發改委負責對我市創投企業的備案材料進行預審,協助上級發改部門做好備案創投企業的年審工作,并協調落實創投相關政策。市發改委制訂《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預審管理操作暫行辦法》
(三)建立創投平臺。引進發展我市創投經濟產業集群,為創投企業提供良好的集中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免收裝修費用和一定期限的房租金,逐步形成創投企業集聚中心,健全高效、便捷、暢通的創投信息交流網絡,建立高科技項目資源庫,開展對創投企業的項目推介活動,為創投企業在的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四)發展創新型企業。積極鼓勵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引進和二次創業,加強與科研院校的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培育力度。發展創業平臺建設,加快各類科技產業園、創業孵化機構與創投企業的結合,強化創業平臺的創業投資功能,培育發展一大批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的創業投資項目源企業。積極推進創投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充分發揮創投企業的資本運作優勢。
(五)加強金融合作。拓展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與創投企業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加大對創投企業及創投企業投資的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創投企業的再融資能力,鼓勵創投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等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六)健全中介體系。大力引進和規范建設各類高層次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發揮中介機構在咨詢、評估、認證、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機構為創投提供技術信息、市場預測、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咨詢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創投所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七)促進人才建設。加強創投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資本運作、擁有行業背景、精通現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創投行業。大力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的高層次科研人員以及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辦科技項目。對引進的創投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人才引進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資助和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