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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一)保證飲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貫徹落實《水法》、踐行治水新思路的具體體現。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當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當務之急的工作之一。在開展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編制工作的同時,要認真做好城市飲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編制工作。
(二)《規劃》要著力解決城市飲水水源地存在的水源不足、水污染、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不力、應急能力加強等諸多問題。規劃成果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實施城市飲用水水源安全建設和保護工程的重要依據。重要的水源工程、保護工程和水源涵養工程建設要列入“十一五”水利發展規劃中。各地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在認真調查、摸清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批準存在主要問題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做好規劃編制工作。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職責落實到位,切實抓緊抓好《規劃》編制工作,按照全國和我省工作進度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規劃編制任務。
二、規劃基本原則
(四)全面普查,統籌規劃。在全面普查城市飲用水水源安全狀況基礎上,根據各地自然地理、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與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功能區劃、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等規劃協調與銜接,按照輕重緩急、水源類型等分期、分類進行規劃。突出重點,制定分步實施安排,優先解決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和問題突出的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問題。
(五)防治并重、注重實效。堅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設和污染綜合治理并重的原則。根據城市飲水安全水平和目標,結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配置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設和治理的總體布局。注重實效,明確建設、治理的具體目標和任務,合理確定各類(項)措施實施的優先順序并相互配合,制定具體的實施訓計劃、投資需求和融資渠道等。
(六)質量統一,注重抗風險能力,水質安全和水量保障統一。在保障飲水安全的前提下,統籌供水水源的其他用水目標,提高日常供給(常規水源安排)和應急供給(應急儲備)的保障能力。建立相應調度管理機制,增強對突發污染事故、連續干旱年等情況下的抗風險能力。
(七)統一規劃,分級負責。按照水利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規劃》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省、市(州)、縣分級負責,完成調查、評價和規劃編制工作。
三、規劃范圍、水平年和目標
(八)規劃范圍為縣城及縣級以上城市(除農村飲水安全規劃范圍之外的所有城鎮),水源地為集中式地表和地下飲用水水源地。
(九)規劃水平年:年為現狀水下年,年為規劃近期水平年,年為規劃遠期水平年。
(十)規劃目標:近期(年)基本解決建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問題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問題。提出新水源建設方案,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完善的管理保護制度、良好的生態屏障、監測體系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影響水源地安全的區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大幅減少進入水源地水域的泥沙,初步恢復水源涵養能力:水質達到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功能標準,水量和供水保證率滿足供水目標要求。
遠期(年)全面解決城市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問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護,重要城市應急水源儲備水平顯著提高。水源區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全面恢復和保障水源涵養能力。進一步提高保證率,城市飲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滿足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對飲水安全的要求。
四、規劃主要任務和要求
(十一)規劃的主要任務包括: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城市飲用水水源建設規劃、水源保護規劃、水源涵養規劃以及監控設施和應急措施規劃等。
(十二)規劃要充分利用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現狀調查成果,以及相關部門已開展的監測和調查成果,并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調查和監測必要的基礎資料,對收集的基礎資料要進行合理性分析,確保數據準確、真實可靠,對補充調查的資料,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嚴格按照專業調查規范要求采集數據和開展調查工作。結合重點水源地有毒有機物專項調查監測、入河排污口調查、城市飲用水水源地調研、城市水源地水質旬報、水資源公報、各城市已有的水源地調查監測成果及有關單位面源污染方面的調查研究成果,對城市飲用水水源和現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現狀進行補充調查和監測,并對水源地進行統一編號,分級分類進行評價,為制定規劃提供依據。
(十三)水源建設規劃。城市飲用水水源不足,或者飲用水水量保證率低、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近期難以治理恢復的城市飲用水水源地,需根據城市飲水安全水平和目標,結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城市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進行新水源工程、飲用水水源調整和改造工程以及區域水資源配置工程規劃。研究應急飲用水水源儲備工程建設方案和連續干旱年、特殊干旱年的飲用水水源應急調配工程規劃。通過引水、調水、蓄水、排水等各種措施,滿足城市飲用水水量要求。
要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的原則,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關系,合理配置水資源,通過水源工程規劃,逐步形成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體系。
(十四)水源保護規劃。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水源地保護工程措施主要針對水源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開展隔離防護工程、污染綜合整治工程和生態修復工程的建設,規劃中要注重跨行政區的水源保護區的保護。
水源地保護管理措施是規劃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管理措施規劃,擔負起水源地保護的管理職責,依法提出水源保護管理要求。
(十五)水源涵養規劃。對于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重要的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要通過對上游匯流區采取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構建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的三道防線,即以山上實行生態修復,水源周邊建立生態緩沖區,人類活動較多的中間地帶進行綜合治理的三道防線。
水源涵養和保護工:程規劃要突破傳統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做法,發揮水利部門工程建設優勢,結合近年來開展的各項水資源保護工作實踐與探索,提出包括建設、保護、修復在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涵養的綜合性工程規劃,促進水源地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十六)水源監控設施規劃。在已有監測體系基礎上,完善現有監測系統,強化有毒害化學污染物的監測控制能力,分級分類建設水質預報和突發事故的預警預報系統,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監管能力建設,為及時掌握水質水量變化動態奠定基礎。
(十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把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機結合,克服重建設輕管理,重工程輕保護的思想,在工程規劃中要特別重視保護性工程的規劃。規劃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新理念,踐行現行水利的治水新思路,要突出重點,強化社會管理,做到規劃在宏觀決策上有新要求,在技術路線上有新突破。
五、加強組織,保障進度
(十八)省水利發展與改革“十一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日常事務由“十一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由省水電設計研究院、水文局、水保局、水保所抽調技術骨干組成技術組,負責全省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編制工作,并對全省規劃編制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各市(州)也應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技術組,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和技術力量,抓緊開展工作,保障規劃進度和工作質量。
(十九)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國和全省的統一技術和時間要求,負責組織本轄區飲用水水源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本轄區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匯總和審查工作;負責向全省《規劃》編制工作組報送規劃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應單獨編制城市飲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
(三十)全國《規劃》年12月底前完成調查評價階段成果匯總任務,提交全國城市飲水水源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報告。在年6月底前完成全國規劃及有關最終成果。按照水利部的統一安排,全省《規劃》要在年10月15日前完成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向全國《規劃》編制工作組提交調查評價初步成果;在年4月15日前上報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各市(州)要在年9月15日前完成本轄區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向全省《規劃》編制工作組提交調查評價初步成果:在年3月15日前上報經審查的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