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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降低營商綜合成本,優化投資環境,增強招商引資競爭力,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進入工業園和高新科技園的新辦工業企業,實施以下優惠辦法:
一、項目審批。
(一)外來投資企業由經貿或外經貿部門實施全程服務。必要時可聯席會議審批,開設快速辦事通道。
(二)外商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資料完備的3個工作日內發放項目確認書;符合條件的企業7個工作日內登記注冊;企業符合用地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材料上報;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審批;重點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外資項目的用地,實行專人跟蹤,加快辦理速度;工程建設項目手續齊全的,即審即辦;其他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
二、減輕企業規費負擔。
(一)從年起5年內,所有行政性事業收費,除代國家和省收取的以外,一律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
(二)服務性收費按實際成本收取,由物價部門從嚴核定。
(三)新辦企業不屬重污染的,其投產后的排污費,經環保、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可給予緩征、免征或只按監測核定總額的30%計征;對投資治理三廢的企業,其建設或改造的治理設施、場所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不再收取排污費。
(四)免收用水報裝費。
三、用水價格1.0元/立方米。
四、大工業用電電度電價按省物價局規定分段計價。
五、用地優惠。
(一)重大項目的用地,可依有關規定實行協議出讓。
(二)園區地價(包辦證,但未含購地范圍內五通一平),耕地控制在每畝3萬元以內,山地控制在每畝1萬元以內。
(三)投資者一次性繳交地價款有困難的,在付清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和上繳中央、省的規費,辦完征地手續后,可先發用地證件,再在兩年內分期付清其余地價款,余款按銀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但全部地價款付清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
(四)土地使用權可采取租賃或折價入股等靈活方式解決。租賃期不少于10年的,租金可給予優惠,租賃期內或期滿后,租賃者如購買該土地使用權的,可按當地基準地價優先購買;在完善用地手續后,可用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辦企業。
(五)投資超億元或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土地使用期滿后,可申請續期。
六、稅收優惠。
(一)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在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值達到企業銷售額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一般貿易及“進料加工”貨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四)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可在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后計繳個人所得稅。
七、新辦企業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允許在3年內按比例分批納入。企業的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最低標準計繳。
八、企業的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屬地居民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權益。
九、對投資額已完成5億元以上,或年繳稅超過1億元以上,或獲得國家的馳名商標、省的著名商標及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辦法另定。
十、本優惠辦法從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