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新的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出臺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黨的大和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切實解決事關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質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更好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年省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使我市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削減,為全面完成“十二五”時期污染減排任務奠定良好基礎。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深化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年6月30日前,工業園區小店污水處理廠、孟莊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要達到設計規模的75%以上,并通過環保驗收投入使用;11月30日前,平原新區污水處理廠建成并投入使用,賈屯污水處理廠完成設備安裝并進水調試,駱駝灣污水處理廠一級A升級改造完成主體工程;繼續開展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完善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推進各縣(市)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黃莊河滑縣孔村橋、衛河衛輝皇甫、共產主義渠衛輝下馬營、天然文巖渠濮陽渠村、西柳清河滑縣黃塔橋斷面水質COD濃度分別達到50mg/L、60mg/L、60mg/L、30mg/L和60mg/L;氨氮濃度分別達到5mg/L、6mg/L、6mg/L、1.5mg/L和5mg/L。
(二)區堆存鉻渣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區政府應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對鉻渣治理任務的要求,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堆存鉻渣的無害化處置任務。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年3月30日前,區政府完成鉻渣處置系統建設、通過環保驗收、調試運行。
年10月31日前,區政府完成所有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任務,完成省政府對我市鉻渣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驗收。
區政府主要領導為此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電力、鋼鐵、合成氨、造紙、淀粉行業環境綜合整治
1.電力、鋼鐵行業環境綜合整治(1)工作任務按照省環保廳要求在對全市火電和鋼鐵行業進行調查基礎上,根據企業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現狀,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情況,上報省環保廳整治企業名單,依據省環保廳制定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對相關企業下達并實施限期治理。
對納入環境綜合整治范圍的火電企業,督促按期完成電廠煙氣脫硝治理工程,達到環境綜合整治確定的排放標準和脫硝效率要求;對現有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實施脫硫改造,達到省定排放濃度和脫硫效率要求。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年3月1日前,按照省環保廳印發的行業環境整治技術規范,環保部門對整治企業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
被限期治理的企業要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驗收。
市環保局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相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負責進行督辦,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
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此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2.合成氨、造紙、淀粉行業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按照省環保廳要求對全市范圍內的合成氨、造紙、淀粉行業進行調查,根據企業生產規模、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和環保手續辦理情況,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各級環保部門嚴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6號)的要求,依法對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市環保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年3月1日前,各級環保部門依照《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分別依法對轄區內企業實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業要與年11月30日前完成驗收。
市環保局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負責進行督辦,確保按期完成任務;逾期未完成任務的,實施停產治理或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相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此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工作標準
流域綜合整治標準:達到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中所確定的斷面目標值。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促進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保協調發展。
行業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其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要加強指導和督查,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范圍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監控力度,建立監管檔案,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加強日常監管,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建立協調機制。環境綜合整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對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企業(生產線)依法予以淘汰。
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綜合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的吊銷與注銷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脫氮處置設施建設進度。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
城管部門: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度。
電力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及時加強調度。各縣(市)、區應將列入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依法被關閉企業及生產線名單、停產和限期治理企業名單據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環保局報送本月工作進度,市環保局每月匯總一次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省環保廳和市政府。
(五)進行社會監督。各縣(市)、區政府應于年3月10日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在12月1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結果報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要于年中、年底兩次向社會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工作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行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政府要于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對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視為該縣(市)、區的環境保護目標沒有完成,并追究相應縣(市)、區政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