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三資監管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農村“三資”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建議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規模不斷增加,農村集體資金管理不到位、資產資源底數不清、經營處置不當等問題日漸凸顯,整治農村“三資”管理亂象,規范農村“三資”管理秩序意義重大、刻不容緩。
一、當前農村“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財務管理不到位
村級財務制度形同虛設,權責不明,內控制度缺失,往往存在資金保管、實物采購、記賬、復核、檔案保管等業務集中由一人經辦的現象。甚至出現村支部書記插手資金收付業務,隨意舉債,高息借款、人情擔保等現象。部分村違規設立賬外賬,漏收漏支,搞體外循環,采取收入不入賬或拖延報賬、跨年度報賬、以支抵收等形式,規避財務監管。
(二)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相對弱化,家底不清、產權不明
大部分村普遍存在重村集體資金管理輕資產、資源管理問題,村資產、資源臺賬登記不完整、不連續,對“四荒”土地資源、捐贈資產、在建工程等集體資產資源登記不全、不細或沒有登記,一些歷史原因導致部分村集體資產保留在村生產組的,村生產組對集體資產只有粗略的估算,沒有明細、清晰的資產臺賬,因年代久遠、淵源復雜、經辦人更迭等各種原因造成部分資產權屬不清、爭議較大,甚至長期閑置。有的村集體投資建設的一些公益用房、集體企業等,倒閉后放任自流,沒有進行有效登記管理,更沒有辦理產權證明,導致村集體資產資源家底不清、產權不明。
(三)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不當
主要表現為:違背民主決策程序,承發包不公開、不透明。諸如集體資產的出租出售、集體土地的承包出租、“四荒”資源的發包等村集體重大事項往往都由支部書記拍板決定,即使是召開村級“兩委會”或“兩委”擴大會研究相關事宜,也不過是走走過場,難以做到真正的民主協商。由于村集體資金緊張付不出高額的評估費用,在資源處置過程中,盲目議價,往往出現合同規定的承包費金額明顯低于該集體資源的市場價值的情況,導致村集體利益受損。相關合同簽訂簡單、草率,發包期限過長,甚至沒有書面合同,集體資產變相流失現象嚴重。
(四)相關主管部門重“代”輕“管,缺乏獨立性、客觀性,導致監管只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缺乏實效
近年來,全國各地普遍推行村財鎮(鄉)管的村級財務委托代管模式,即在保證村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的情況下,由村集體委托鄉鎮專門機構進行財務會計核算的一種村級財務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實行對村級財務管理的規范和監督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因為相關主管部門既負責村集體業務的代辦又負責村集體業務的審計監督,在村財鎮管模式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其重“代”輕“管”的弊端,有的主管部門忙于應付周而復始的記賬業務,對所轄村集體只求過得去,不求管的好,不認真審核原始單據,草草蓋章了事;有的即使發現了問題,也抹不開情面,不敢說,不敢管,生怕得罪人,村級財務的代管機構陷入了即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境地。
(五)現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對村級內部控制制度重視不夠,導致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存在安全隱患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村級事務管理的不斷推進,逐步建立了一些和農村“三資”管理有關的制度,但與農村“三資”復雜的背景和繁瑣的內容相比,現行制度還存在盲點,需要進一步加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村集體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忽視,習慣與將某項業務全權交由一個村委成員辦理,在一定程度上為村集體資產的安全管理埋下了隱患。
二、加強農村“三資”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創新農村集體資金代管模式,進一步消除村集體資金代管的盲區、盲點
推行以村級集體資金收入申報、提款申請、大項支出審批、月審計、月公開為主要內容的“兩申兩審一公開”財務代管制度,即收入申報:村級收入的所有款項,由各村財務人員在三日內報鎮農村財務委托中心,并繳存至中心為各村設立的代管賬戶中,若有漏報或有意不報,收入不入帳,設置賬外賬,私設小金庫,一經查出,嚴肅處理;提款申請:村集體使用資金時,由村財務人員填寫提取代管款項申請書,分別由鎮主要領導、村負責人、村會計、中心經辦人簽字同意后才能提取;大項支出審批:10000元以上的大項支出必須書面報告申請理由、用途等相關事項,由鎮主要領導、村負責人、村會計逐級審批后才能支出;月審計:每月報賬日,村財務人員收集、整理上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原始憑證,經民主理財、村負責人簽字審計后,報送鎮相關主管部門審計合格后進行賬務處理;月公開:每月的15號為公開日,定期公開村集體上個月的財務收支情況。在此基礎上,嚴格票據使用管理,規范村集體債權、債務,杜絕高息借款、隨意擔保現象,推行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有效規范村集體資金管理。
(二)建立健全資產臺賬及資產清查制度
對集體資產進行清查登記,逐一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臺賬,摸清家底,落實責任,并定期根據臺賬盤點、清查。對清查過程中盤虧的資產,要查明原因,對確實無法追回或毀損滅失的資產要形成書面報告,逐級審批后做相應處理。對清查過程中盤盈的資產,也要查明原因,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評估入賬。出臺統一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標準,杜絕村集體資產被盲目估值的問題。
(三)健全資源臺賬、招投標、農村經濟合同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規范村級資源管理
對耕地、礦山、林地、果園、荒山、灘涂等集體資源逐一分類登記造冊,詳細登記每一項集體資源的數量、面積、四至、當前管理使用情況,全面摸清集體資源存量。村級荒山、荒灘等集體資源的發包要嚴格履行招投標程序,相關合同的簽訂須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正式執行。
(四)加強對村集體“三資”處置行為的監管
推行村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重大村情、重大村務等事項要嚴格履行報備程序。凡涉及集體重大的經濟事項、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資源開發利用和收益分配等,要履行民主程序,實行民主決策,消除村支部書記對村集體資產處置的主觀影響和個人隨意性。
(五)引入獨立、客觀的第三方審計機制,破解經管部門“自管自審”弊端
剝離經管部門的審計職能,設置獨立于經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工作,建立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制度,每年年初,由獨立、客觀、專業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對村集體列報的財務信息及資產、資源的登記信息進行審計,以促進村集體財務信息及資產、資源登記的真實性、公允性。
(六)牢牢抓住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這一根本,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高效運轉
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健全和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經濟合同管理、資產資源處置流程、定期審計、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規章,形成一套既符合實際又具操作性的農村“三資”管理制度體系。同時,狠抓制度落實,對敢于頂風而上的違規違紀行為,嚴肅查辦,切實做到懲防并舉。
三、結束語
農村“三資”管理是群眾關心的熱點,也是農村經濟工作的重點、難點,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事關農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我們必須正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體系,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健康規范有序運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 污染排放協整性檢驗 格蘭杰因果檢驗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不斷擴張。然而,環境污染可能會通過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從一個國家或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各國學者對外商直接投資與東道國環境污染關系問題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FDI加劇環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劇環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環境質量。作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進外商投資的發展中國家,當前中國政府部門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資以促進經濟增長為重,學術界的分析重點在外資對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及其作用機制上;且FDI對一國環境安全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合法性”以及長期性,所以,FDI對環境福利影響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漸展開。本文擬利用1994-2008年相關數據,采用平穩性檢驗、協整檢驗和格蘭杰因果檢驗的方法,對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進行研究。
二、變量、數據與檢驗方法
(一)變量與數據
因為FDI最終會形成資產,并對環境污染做出直接貢獻,所以本文選擇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FTAS,單位:億元)代替投資額,環境污染則選擇污染排放數據,包括工業廢水排放量(WPOEM,單位:萬噸)、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單位:萬噸)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SPOEM,單位:萬噸)。
數據來源以1995―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和1995―2009年《中國環境年鑒》為主,部分數據來源于2003年《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利用CPI進行調整,按1994年不變價格計算,以保證經濟數據的可比較性。同時,考慮到消除異方差的影響和對時序數據取對數后不會改變時間序列的性質和關系,在實際檢驗中對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對數的處理。
(二)檢驗方法
在經濟研究中要確定一個變量的變化是否是另一個變量的原因,一般用格蘭杰因果檢驗。面板數據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簡稱HV)提出,它可以解決常規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時間序列數據長度不足的問題。利用該項技術,不僅可以檢驗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和污染排放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還可檢驗因果關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關系的話)。檢驗過程為:時間序列的單位根檢驗、兩變量之間的協整檢驗和格蘭杰檢驗。
三、實證結果
(一)ADF檢驗
本文采用擴展的迪克―福勒檢驗(ADF檢驗)對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利用Eviews 5.1軟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的ADF檢驗結果為非平穩序列;進而采用一階差分的方法處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檢驗結果表現為平穩序列,所以原序列同為一階單整,見表1。
表2的檢驗結果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但還需要作進一步因果檢驗以明確因果方向。
(三)格蘭杰因果檢驗
從表3的檢驗結果來看,在滯后二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廢水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卻不存在反向的因果關系;而在滯后四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同樣也不存在反向因果關系。而對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滯后二階、三階和四階的情況下,兩者之間都不存在因果關系。
(四)結果分析
為什么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蘭杰因果關系不明顯呢?第一種可能是由于小樣本的緣故。根據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變量的不平穩性是造成虛假因果關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樣本會犯真實因果關系檢驗不出的錯誤。在樣本數小于20的情況下,如果檢驗結果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判定變量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因果關系。第二種可能是三資工業企業對工業二氧化硫的處理較好,其排放量在總體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較小,因而在統計數據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顯,或者說是非外資因素在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顯些。
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資的格蘭杰因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資對“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環境規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響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因素,發達國家并不存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密集型產業的傾向,且發達國家似乎在相互輸出污染密集型產業,其他因素如市場容量、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產業集聚程度、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對外商直接投資有顯著作用;其次,中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只有6部,環境保護法規及法規性文件亦僅有40份,而且立法時充分考慮到本國經濟和技術支撐能力,所以說中國目前的環境法律法規總體上是比較寬松的,工業企業和有關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資企業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結論及啟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關數據檢驗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ADF檢驗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這四個序列同為一階單整;協整性檢驗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表明在一階差分、二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的因果關系顯著;在一階差分、四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因果關系檢驗結果也顯著。因此,從總體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增長有利于改善中國環境質量。
外商直接投資為中國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改善了中國環境質量,因此,中國首先應該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發揮外資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切忌“因噎廢食”;其次,落實同步發展方針、貫徹三大政策與八項制度及嚴格執行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做好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正確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再次,依法監管,進行有效管理,同時督促國內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學習更加先進的生產技術與清潔技術,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國內后發地區要盡可能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倡導綠色投資,實行選擇性引資。
參考文獻:
[1]李國柱.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檢驗[J].國際貿易問題,2007,(6):105-109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