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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陽光工程”更加陽光
近年來,政府系統的腐敗行為,集中發生在行政審批、執法監督、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和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中,深層次的原因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和行政權力運行不規范。從標本兼治的意義上講,反腐倡廉靠制度建設,而公共財政制度作為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則成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政府采購改革作為當代中國財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財政資金運行系統中,構成了實現堵塞公共資金“跑、冒、滴、漏”的重要制度載體。
政府采購在國際上素有“陽光下的交易”之稱,是當今世界公認的最為合理的公共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之所以具有“陽光工程”的“防腐功能”,原因在于采購主體分權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監督制約的機制;公開信息、公平競爭、無法暗箱操作;嚴格按程序運作,按標準衡量取舍,從而保證了公平公正。
但是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是,一方面政府采購交易市場日益活躍,交易量連年遞增,有關部門所稱資金節約率是如何之高;另一方面供應商質疑,投訴及政府采購價格與市場實際價格之差距等政府采購爭議也不斷出現一一“陽光法”下為何難見陽光?政府采購在平靜的表象下面暗流涌動,一些人從而對政府采購的“陽光工程”產生質疑。
個人認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機構設置沒有實現分權制衡
目前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主管,存在權力過于集中之嫌。政府采購主體是行政事業單位,而這類單位的經費是由政府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除按照單位編制和日常工作任務撥給固定經費外,一些臨時性經費支出均要向財政部門申請,一般單位不愿意對財政部門的意見提出異議。按照目前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把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分別設立,這本是分權制衡的設計,但實際中大部分地方把采購執行機構設在財政屬下,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成為一體,而經費的大頭在財政部門手里攥著的采購單位,豈能為一區采購之爭而因小失大,采購者與管理者權力失衡,形不成制約。因此,采購權力并沒實現真正的分散制衡,而只是發生了轉移,甚至是在轉移中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權力,最易暗箱操作,弄虛作假。有些專業人士指出,負責采購的單位應是綜合性集中采購機構,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和“監督員”,應該形成“招、評、監”相互分離的政府采購機制。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相互監督制約的目的,形成公平、公正的局面。
二、法律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公開招標雖然是我國法律所明確的首選方式,但政府采購法中卻沒有具體的、詳細的操作規程。特別是貨行和服務的公開招標適用什么樣的法律來調整,沒有任何規定,這就勢必造成法律適用方面的真空狀態,為政府采購主體在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中的任意行為和違法亂紀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另外,行政規章與法律相沖突,政府采購法頒布已經多年,人們千呼萬喚的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至今仍未露面。
三、采購標準不完善
現在定點供應商太少,容易形成壟斷,在相當大程度上還無法實現通過競爭機制節約政府采購資金的目的。以前各單位自行采購時,有人如果弄虛作假,涉案金額可能不大,而現在把政府采購都集中到了一起,如果有人弄虛作假,那就可能出現“大腐敗”。因此,必須警惕過去的“小腐敗”向現在的“大腐敗”轉移,所以集中采購的目錄、范圍還不易過寬,一旦監督不力,容易造成壟斷,也容易產生內幕交易,必須掌握好集中采購的“度”,以防集中采購導致新的腐敗。
另外,政府采購的標準也有待完善。現在的制度還有漏洞,什么樣的單位配什么樣的設備都沒有嚴格規定,致使一些單位隨意提高采購標準,有的直接指定品牌,使得政府采購的初衷難以實現。
要真正把政府采購做成“陽光工程”,依靠政府采購來遏制公共支出腐敗,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改革機構設置。形成管理、執行、監督互不隸屬,沒有其他制約關系的分權格局,以使各個部門機構地位平等,互相之間敢于開展監督,從而確保制約有效、監督到位,避免權力過大。
二是強化法律的嚴肅性來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規范化。嚴肅查處有法不依的行為,突出強調政府采購程序的嚴肅性,通過多種方式公開與其相關的各種信息,保證政府采購的公平和公正。
三是加強監督力度。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反腐倡廉源頭治理的主要部門,要深入到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充分發揮審計、采購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檢查、監督的作用,從而形成一個全社會都來關注政府公共資金使用的社會氛圍。
四是建立專業化的政府采購隊伍。政府采購工作是一項全新的系統工程,具有政策性和業務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因此從事政府采購工作的人員不僅要有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一定的業務操作能力,還要具有較強的政治思想覺悟和綜合素質,而現階段有的從業人員顯然達不到這一要求。如果不改變這種現狀,必將成為制約政府采購質量和水平,制約擴大政府采購規模的主要障礙。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政府采購隊伍勢在必行。
以上所談為當今現實存在之現象,并非特指某一部門,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