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先秦儒家樂教的心性論基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史學月刊雜志》2015年第八期
儒家和樂有著密切關系。儒家以《詩》《書》《禮》《樂》為教,而尤重樂教。《論語?泰伯》云:“子曰: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劉寶楠:《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98頁)如學者所指出,樂是個體達到君子境界的途徑,但是在“立于禮”的階段,因要求以禮制情,生命中的情、理存在對立,道德修養還不堅定。因此,要達到個人理想的人格和“仁”的境界,還需要用音樂陶冶性情,情理相融,形成道德情感,從而克服情、理的對立,使之歸于諧和統一,從而成就君子之道(吳子林:《“文以化成”:存在境域的提升———孔子審美教育思想詮論》,《文藝理論研究》2011年4期,第21~28頁)。可見儒家將樂視作成人之道的必備技藝,且相對于詩教與禮教,樂教是更高層次上修身成德、展開教化的方式。那么為何樂在儒家文化中占據如此重要地位,樂教的內在理據是什么?本文擬以東周社會禮樂崩壞的視角,來探尋儒家樂教的理論基礎———心性論。
一、禮崩樂壞與樂的形式化之弊
春秋以降,自上古孕育至周代的“郁郁乎文哉”的禮樂文化,逐漸在社會政治的風云變革中趨于崩潰,史家稱之為“禮崩樂壞”。作為一種文化體系,“禮崩”和“樂壞”二者在這一衰落過程中幾乎是同時發生的。就樂而言,無論是體現于封建貴族對樂制的僭越,還是樂形式的變異,均屬于外在的變化,而禮樂文化所發生的變革更是一種內在精神的變化,是禮樂內在道德精神的崩潰。春秋以降,王綱解紐,周文疲敝,西周以來的禮樂無論是從形式上,還是在內在精神上,皆經歷著深刻的轉變。從音樂的形式來看,一種新的音樂形式———新樂在各地逐漸流行,這對傳統雅樂造成了強勢沖擊。宗周時期的禮樂實踐中,以鐘、鼓、磬為主的打擊樂———“金石之聲”是雅樂的主體,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一些新的樂器紛紛出現,琴、瑟、箏、筑等絲弦樂器成為主要的旋律樂器。由于絲弦樂器具有婉轉清脆、細膩柔美的聲音表現力,因此越來越受到很多人的青睞。管弦之樂的崛起、流行改變了原來金石雅樂的樂隊組合結構,鐘鼓磬在樂舞中的重要地位式微,在整個樂隊中已淪落為附屬相隨的地位。而且,從樂舞感染力上說,新樂是以民間百姓的生活為主要創作題材,表現手法豐富而不沉悶,它對人產生的感官愉悅功能自然非節奏緩慢沉悶的宗廟雅樂所能比。《禮記?樂記》描述當時的新樂演奏狀況道:“今夫新樂,進俯退俯,奸聲以濫,溺而不止,及優、侏儒,獶雜子女,不知父子。”(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014頁)新樂極大地滿足了人的感觀享受,以至于當時的許多君主沉湎于此,如魏文侯“聽鄭衛之音,則不知倦”,齊宣王“直好世俗之樂耳”(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99頁),對傳統雅樂則是敬而遠之。
新樂對傳統雅樂的沖擊,不能視作是形式上的變化,更是“一種文化內涵和文化趨向的質的轉變”(楊華:《先秦禮樂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頁)。不難看出,原來宗周雅樂所承載的教化功能日益衰落,而樂的娛樂功能卻日益凸顯。西周銅器銘刻先祖之功德體現出的重視宗族和諧、重德尚禮的文化風尚,以及鐘鼓等樂器以樂示神、娛神的宗教功能,在春秋時期漸趨衰落,而樂器的世俗娛樂功能漸為凸顯,樂越來越多地用于宴飲以及日常的享樂生活中,這表明樂已從神圣走向世俗(參見曹建墩:《從“以德事神”至“盡心成德”———兩周祭祀觀念之嬗變》,《孔子研究》2009年3期,第69~77頁)。東周被史家描述為“禮崩樂壞”的混亂時期,所謂“樂壞”,主要是基于儒家視角而做出的一種判斷與描述。儒家所謂樂壞,主要是作為統治藝術形式的雅樂的衰落,雅樂流于形式化,喪失了其內在精神,不再具有原來的社會政治功能。因此孔子慨嘆:“人而不仁,于禮何?人而不仁,于樂何?”(劉寶楠:《論語正義》,第81頁)從歷史實際看,東周諸侯各國廟堂祭祀盡管仍然用金石雅樂,但當時許多諸侯沉溺新樂已達到如癡如醉地步,對古樂蘊含的內在意蘊已經不解,在宗廟祭典、朝聘外交等場合中,雅樂的演奏也僅僅是應付而已。這一形式化弊端,儒家歸之為禮樂流于文勝質之弊,即文繁而少質。“《樂》之失奢,《易》之失賊,《禮》之失煩,《春秋》之失亂。”(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254頁)《樂》主廣博和易,若不節制,則失在于奢樂之奢;《禮》主文物,恭儉莊敬,若不能節制,則失在于煩苛,禮樂的內在精神則因外在禮樂之文而掩蓋。儒家關注樂的內在精神,并對“樂”的內涵重新作了解釋。“樂者,非謂黃鐘、大呂、弦歌、干揚也,樂之末節也,故童者舞之。鋪筵席,陳尊俎,列籩豆,以升降為禮者,禮之末節也,故有司掌之。樂師辨乎聲詩,故北面而弦。”(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11~1012頁)孔子訓誡子張道:“師,爾以為必鋪幾筵,升降,酌、獻、酬、酢,然后謂之禮乎?爾以為必行綴兆,興羽籥,作鐘鼓,然后謂之樂乎?”(《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273頁)儒家將樂分為“樂之義”“樂之器”“樂之文”,如《禮記?樂記》所云“屈伸俯仰,綴兆舒疾,樂之文也”,“金石絲竹,樂之器也”。“樂之器”及外在的“樂之文”屬于“樂之末節”,這些只是樂的物質載體或形式,而非樂的精神實質,內在的樂義才是其本質所在。所以無論是從孔子還是到《禮記?樂記》《荀子?樂論》均重視探討樂之義,而若要繼續發揮雅樂的治世功能,以樂來挽救沉溺的世道人心,這必然要深入人心、人性來闡發樂所具有的內在精神意義,并對雅樂的存在必要性作出深入的闡釋。
二、樂的發生學意義上的心性論
先秦時期,以樂化政的“和”“德”傳統對儒家產生了很大影響。《國語?鄭語》載史伯說:“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云點校:《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470頁)即將樂與政相互聯系起來,主張樂的功能在于調整身心的和諧。《左傳?昭公元年》記載醫和主張“先王之樂,所以節百事也,故有五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彈矣。于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聽也……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221~1222頁)。晏子云:“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詩》曰‘德音不瑕’。”(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420頁)在春秋時期的先哲看來,傳統的詩樂舞三位一體的“樂”,依靠旋律、節奏、聲音相成相濟,能夠讓人“心平德和”,如此能夠化民于無形,成就為政。《左傳?昭公二十一年》記載伶州鳩論樂云:“夫樂,天子之職也。夫音,樂之輿也;而鐘,音之器也。天子省風以作樂,器以鐘之,輿以行之。小者不窕,大者不槬,則和于物,物和則嘉成。故和聲入于耳而藏于心,心億則樂。”(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424頁)所謂“和聲”,是指“小者不窕,大者不槬”,“聲應相保曰和,細大不逾曰平”。樂與政相通,“夫政象樂,樂從和,和從平”。可見,春秋時期人們已從音樂對內心的感化作用角度來論述樂的政教意義。
在繼承春秋時期思想家樂論的基礎上,儒家創造性地從心性角度對樂的源起作了解釋。儒家認為,音樂的源起離不開人心與外物這一對范疇,其中間環節在于“感”,因此儒家提出了“物感”生音說。“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動,故形于聲。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旄,謂之樂。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76頁)儒家所謂的“樂”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音樂,而是一種舞蹈、詩歌、音樂三位一體的綜合藝術形式。樂是由于內心與外物的感觸而產生,這其間經過了“情動于中,故形于聲;聲成文,謂之音”然后再到樂的過程。對于《樂記》的樂論,應注意的是物、心、情之間的關系,儒家的樂教是在外物感動人心而產生的情感樣態上著手。人心與外物交感,會導致人心具有多種走向,即不同的心志,種種不同的心志會輸出不同的情態,從而對來自于天生的人性產生不同的作用。在儒家的樂論中,是將人性視作一種具有善的特質。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惡形焉。好惡無節于內,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84頁)。人的本來狀態是靜的,據《禮記?樂記》“德者,性之端也”,可以判斷《樂記》這種與外物未感之前的狀態,也就是人本來的仁,具有天然的德性,也就是天所賦予之性。然而,人對外物有所感受而產生行動,這本是人性的欲望,會產生喜怒哀樂等種種情感。“物至知知,然后好惡形焉。”人一接觸外物,就有所知,進一步心理的好惡便產生了。而“好惡無節于內,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人若不能反躬內省以回歸自己之本性,而化于外物之引誘,則“天理滅矣”,也就是喪失了人本來的天性!如此則導致社會悖逆詐偽、淫泆作亂。因此,先王作樂必須“本于情性”,基于對人性的根本把握才能制作禮樂。“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數,制之禮義,合生氣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陽而不散,陰而不密,剛氣不怒,柔氣不懾,四暢交于中而發作于外。”(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00頁)“禮樂之說,管乎人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09頁)此“人情”的內涵,一則可以指人之本然之情,一則是血氣所出之情。“夫民有血氣心知之性,而無哀樂喜怒之常,應感起物而動,然后心術形焉。”(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98頁)所謂血氣心知,即與外物交接的感知之體,受到外物刺激后則體現為種種情感狀態。這種血氣心知之性不是先天賦予的道德之性,而是后天生理稟賦的身體自然之性,即宋儒所言的“氣質之性”。但哀、樂、喜、怒等情感變化并沒有規律(無常),若不加以節制則極易導致好惡無定,出現混亂。因此,禮樂教化之道必須在這種種情態之取向上下功夫,也即“心術”上下功夫。儒家的音樂理論中,樂又是與德聯系在一起的,普通的音不能叫作“樂”。“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聲,弦歌詩頌,此之謂德音,德音之謂樂。”(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15頁)也就是說,“樂”成其為“樂”,必須有內在的精神性內涵———“德”,故“樂者,通倫理者也”。《樂記》又云:“德者,性之端也。樂者,德之華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06頁)樂是德之外發,是內蘊深情的藝術形式。建立在道德真情基礎之上的樂,其目的在于節情,對人心術正確引導,故《樂記》云:“先王之制禮樂,人為之節。”(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86頁)
三、心性與樂教的關系
儒家的樂并不是單純審美意義上的概念,它是跟社會倫理秩序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儒家主張音樂是為整齊道德、協和倫理服務的,亦即跟人、家庭、社會國家整個地結合在一起。《禮記?樂記》說:“樂者,通倫理者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82頁)音樂的審美是服務于社會教化的。基于上述對樂與人性情、外物之間關系的認識,儒家的禮樂教化之道即從兩個方面著手。消極的方面說,需要防止“邪物”誘導“嗜欲”,“君子禮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280頁)。從這方面說,若欲成就個體道德,必須防止“奸聲”“淫聲”等外物對人心、人性的戕害。而從積極方面來說,個體需修養心性,正確引導心之趨向,從而使心志走向正途,以復歸于天命之人性,而德音之樂正是扮演了這樣的功能。首先,為了防止邪惡外物對人心志的錯誤誘導刺激,從而導致“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出現社會動亂,儒家主張君子應遠離不健康的靡靡之音。這種主張的理論基礎,即“先王慎所以感之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77頁)。這種交感的原理在于人心與樂之間可以互相影響。
(一)人的心境不同,感于物而發之音、樂亦不同,儒家對此有細致的描寫,《禮記?樂記》曰:“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啴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76~977頁)也就是說,人有哀、樂、喜、怒、敬、愛等不同心情,受到外物刺激之后會相應地發出噍殺、啴緩、發散、粗厲、直廉、和柔等不同之聲。
(二)最為關鍵的,是在人心與外物的交感中,所謂“善惡”不同的外物對心術必定具有反作用。如奸聲、淫聲對人心之趨向產生壞的作用,將人心志引入邪途:“鄭音好濫淫志,宋音燕女溺志,衛音趨數煩志,齊音敖辟喬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16頁)這些靡靡之音(新樂)對君子德性的培育具有極強的破壞作用。因此儒家始終把“鄭衛之音”“桑間濮上之音”看作是亂世亡國之音,是導致社會道德敗壞的罪魁禍首。“鄭衛之音,亂世之音也,比于慢矣。桑間濮上之音,亡國之音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981頁)其對于心術的危害,會導致“感條暢之氣而滅平和之德”,靡靡之音的效果,雖然使人得到一時感官快感,但卻會毀掉人本來的平和、無事、安寧之德性。這些靡靡之音因為不具有德性內涵,并不能稱為“樂”,故君子應絕之而使之“不接心術”。其次,儒家主張,樂的功能在于以樂來感發人的善心,修身養性,促使內心之德的生成,即培德于中。“凡學者,求其心為難。從其所為,近得之矣。不如以樂之速也。”(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頁)禮樂教化目的在于“生德于中”,而生德于中最快速的=方法就是“樂教”。其原因在于樂具有強大的感染力,最容易使人心感動,所以說“不如近樂之速”。在儒家看來,樂是人們抒發情感之必需,亦是修身治性之良藥,不能無之。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樂必發于聲音,形于動靜,人之道也。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于此矣。故人不耐無樂,樂不耐無形,形而不為道不耐無亂。先王恥其亂,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樂而不流,使其文足論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人放心邪氣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32頁)。樂作為內蘊深情,具有德性的藝術形式,其功能一則可以“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即讓人不能接觸放逸淫心、不正等習氣;二則可以“感動人之善心”,從而對人內在心情產生積極的作用。儒家文獻中,一再強調樂能對人的性情具有強烈的感染和陶冶作用,能夠引導心術之向正確的方向,此即“治心”。《禮記?樂記》對于樂的這種治心功能闡發道:“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致樂以治心,則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樂則安,安則久,久則天,天則神。天則不言而信,神則不怒而威,致樂以治心者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29~1030頁)正是說樂能夠化人,能變化一個人的血氣心知之性,消融人的內在渣滓,使人內心生中和之德,以至于上協天地之性,此正是樂之養性功夫。郭店簡《性自命出》對此也有更詳細的論述:“笑,禮之淺澤也;樂,禮之深澤也。凡聲,其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撥人之心也厚。聞笑聲,則鮮如也斯喜。聞歌謠,則蹈如也斯奮。聽琴瑟之聲,則悸如也斯嘆。觀《賚》《武》,則齊如也斯作。觀《韶》《夏》,則勉如也斯儉。詠思而動心,喟如也。其居次也舊,其反善復始也慎,其出入也順,司(始)其德也。鄭、衛之樂,則非其聽而從之也。凡古樂龍心,益樂龍指,皆教其人者也。《賚》《武》樂取;《韶》《夏》樂情。”(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第89~90頁)簡文論證了樂對于人心之不同作用,與《禮記?樂記》一樣,也對鄭衛之音對人心性的危害加以批評。簡文指出,人聽到《賚》《武》《韶》《夏》等先王制作的雅樂,就會“斯作”“斯儉”,感生人之善心。這種治心之途,《禮記?禮器》概括為“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以節事,修樂以道志”(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662頁),即言作為具有道德屬性的樂可以引導人心志。
從樂的政治功能來說,德音之“樂”之所以能用于教化百姓,是因為樂出于人的真情,即郭店簡文《性自命出》所云“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撥人之心也厚”。樂有音調,有節奏,有強烈的感染力,聞聲而心從,能對百姓的心靈產生深入的影響,從而潤物細無聲,化民于無形。《禮記?樂記》說樂“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就是這個道理。《荀子?樂論》亦云:“夫聲樂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賢王謹為之文。樂中平則民和而不流,樂肅莊則民齊而不亂。”(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80頁)即言樂因其節奏平和莊正,能夠對百姓的心靈產生積極的影響,生發百姓內心的平和之德。《禮記?樂記》記載,子夏論樂教時,認為要教化民眾,用樂來誘導最為容易(“誘民孔易”),可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禮記?樂記》云:“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是先王立樂之方也。”(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033頁)將父子、國君、臣子以及全體人民,通過音樂將大家和合而親密的結合在一起,這是先王制定音樂的最終目標。由于樂的治心之效,所以《孝經》說“移風易俗,莫善于樂”。總言之,儒家的樂教模式可以概括為樂(德音)—心—協調情性—歸于人性之正的教化模式,而最根本的是音樂對于人心的能動作用。郭店簡《性自命出》云:“凡道,心術為主。”此言人道是以人的心志為主,作為人道之極的禮樂毫無疑問地是以心術為主,儒家的樂教理論正是建立在其對心術的認識基礎上的。
作者:王愛琴 單位:河南大學藝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