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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于2002年恢復開辦離岸銀行業務以來,共向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交通銀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4家銀行發放離岸銀行業務牌照。目前,4家持牌商業銀行在謹慎經營中獲得較快增長(見表2)。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如下。
(一)運營模式我國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實行分離型管理,離岸業務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實行分賬管理稅后并表的營運管理模式。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離岸金融業務對象均為非居民,即離岸銀行僅為在境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提供離岸結算服務。
(二)業務范圍我國離岸金融業務主要是離岸銀行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范圍主要為傳統的外匯存貸款業務、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外匯擔保、咨詢見證等常規業務。其離岸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外匯存款、國外同業拆借短期資金及發行大額存款證吸引國際金融市場資金;資金運用則主要是商業貸款和貿易融資。
(三)交易對象離岸金融市場的客戶群體主要以港澳市場客戶為主。目前,香港市場的客戶和資金量占各離岸銀行客戶總量60%以上。在離岸存款中,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存款約各占56.7%和39%;離岸貸款中,中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貸款約各占57%和42%。
二、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發展的經驗總結
(一)適當的發展模式從國際經驗看,只有英國、香港等少數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及監管水平等原因實行內外混合型。市場化程度低且干預能力有限的發展中國家多選用內外分離型,而美國、日本由于其本幣充當“境外貨幣”,開展在岸型離岸金融,為防范本幣資金的流出入嚴重干擾國內貨幣政策的實施,也選擇內外分離型,對在本土所從事的本幣業務和本幣境外業務嚴加隔離。內外分離型模式優點在于降低了國際資本流動對離岸金融中心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的沖擊,有效阻擋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對國內金融市場的沖擊。
(二)有效的制度變革一是各離岸金融中心均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通過寬松的經營環境爭奪國際金融資源,具體表現在:取消外匯管制;減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要求;廢除利率限制,實現利率自由化;放寬或取消信用控制。二是稅收優惠是離岸金融市場制度特征的集中體現。大多數離岸金融中心在所得稅、營業稅、資本利得稅等方面提供優惠。避稅型離岸中心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具競爭力。三是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離岸金融中心有序運轉的制度保障。離岸金融自由化程度高,政府干預少,因此離岸金融業務通常基于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而開展。這就對一國立法提出很高要求。如伴隨紐約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美國相繼進行了一系列金融立法,其中包括《銀行法》、《信貸控制法》、《放松管制與貨幣管理法》、《證券法》等。
(三)循序漸進的發展策略從各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路徑看,離岸金融制度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按步驟、分階段、視條件推進。以新加坡離岸市場(ACU)為例,在其建立之初實施完全隔絕的內外分離賬戶制度,任何獲準經營亞洲美元的機構,都必須設立一個分開的簿記單位,即亞洲 貨幣單位(ACU),以此將外幣交易賬目與本地新元交易賬目分開。1978年后,經新加坡管理局批準,離岸和在岸兩種賬簿之間通過“貨幣互換安排”,即以亞洲美元兌換成新元,過渡到滲透型離岸中心。
三、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離岸金融市場管理機制較為薄弱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管制機構涉及到人民銀行、銀監局、外匯局、稅務總局等多個部門,但是由誰來主導離岸金融監管還不是很明晰,多頭監管會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有效性的降低以及監管資源的浪費。一是導致監管真空和監管盲區,對個別業務,可能存在各監管部門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從而降低了監管有效性。二是導致重復監管以及監管過度。各監管機構可能對某些業務未達成監管共識,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導致監管重復或過度,浪費監管資源。
(二)離岸金融市場優惠制度設置不完善在我國,對于離岸金融市場的優惠制度還沒有明文規定,實施上還存在分歧,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更因為解讀形式不一樣造成了不同地域的差異現象。例如:我國的離岸金融保密制度,作為離岸金融安全保障的新政策,能夠起到吸引外資、充分發展離岸金融市場優勢的作用,但是并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保障,不能保障其實施效力,結果降低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公信力和優勢性。所以,優惠制度設置不完善成為影響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離岸金融市場存在風險需關注由于離岸市場與在岸市場的“雙軌制”運行容易產生套利機會。人民幣離岸業務發展后,將創造出一個人民幣兌換和交易的市場,將產生與境內并不完全一致的境外人民幣匯率和利率體系,從而滋生兩個方面的潛在風險,第一,當境內、外的利率不一致時,可能引發跨境套利的資金流動;第二,由于允許離岸人民幣自由兌換,同時人民幣資本管制又沒有完全放開,必然在境外產生一個不完全等同于境內的匯率,由此產生套匯空間。
四、建議及措施
(一)穩步推進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結合當前我國正在推進的人民幣國際化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戰略,建議:一是可在境內局部地區試點離岸金融,但業務模式限于內外分離型,交易幣種限于外幣,在境內不開展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二是鑒于香港目前的國際離岸金融中心地位,為推動人民幣區域化,可在香港試點人民幣離岸金融,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香港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三是為配合人民幣國際化,發展境內金融市場,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將上海發展成為人民幣在岸金融中心。
(二)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體系一是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可借鑒紐約離岸金融監管的先進經驗,加快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立法進度,進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規,明確市場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退出等方面規章制度。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稅務總局等進行聯合協同監管,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實施適時與定期監管。可考慮由多家部門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協作調查和聯合檢查等制度,不斷完善協作監管機制。
(三)以優惠政策增加離岸市場吸引力政策優惠是離岸市場主要特點和優勢,除提供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可考慮如下政策:一是金融監管上,打破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經營界限,建立更加自由開放的金融市場,推動各類金融機構之間交叉競爭與合作,擴大整體金融競爭力。二是銀行資本金要求適度放松。在堅持8%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銀行離岸業務資本金其他附加資本金要求可適度放松,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附加資本。三是實施更加寬松的準備金政策。目前法規對離岸業務外匯存款沒有準備金要求,對離岸人民幣存款準備金要求可根據內外滲透程度高低設置,高分離低要求,低分離在部分情況下可考慮提出一定要求。
(四)加強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管控一是建議對銀行離岸市場和在岸市場頭寸相互抵補量進行限制,并根據形勢變化進行動態調整。二是可借鑒托賓稅的思路,在離岸市場與在岸市場資金互動過程中,在金融長短資金之間出現嚴重不匹配,或者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加大的情況下,通過提高短期流入資金收益稅率,降低國內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本文來自于《甘肅金融》雜志。《甘肅金融》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畢宏偉賈瑋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嘉峪關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