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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利率超過了農戶的平均收益率
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中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對貸款利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浮動,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其經營的根本原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利率水平權衡“三性”,從事日常的業務經營。就個人貸款業務本身而言,個人貸款的利率水平是和貸款風險成正比的,風險越高自然相應的貸款利率水平就越高。從市場現有的個人貸款品種來看,除了房屋按揭貸款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維持在較低的水平外,其他個人貸款品種的利率水平基本在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0%-70%。目前各家銀行的個人貸款利率普遍維持在8%-10%的水平上,這種利率水平對于城市居民來講或者對一些急于取得融資的小企業主來講,尚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對于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普通農戶,8%-10%的利率水平直接超過了其土地種植的平均收益率。由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尚未健全,農戶信用評級較難開展,農戶收入存在不確定性,針對農戶的貸款風險溢價水平會提高,意味著農戶申請貸款往往高于這一水平,超越其承受能力。較高的利率水平不利于農戶通過融資來擴大再生產,僅能在原有的規模上進行重復生產。
二、貸款期限無法匹配農戶的用款周期
個人貸款的期限(不含住房按揭類貸款)通常為1-5年,這對于有相對穩定收入和支出的城鎮居民來說是比較合理的,對于一些以年為經營周期的小企業主也是比較合適的。但是對于普通農戶來講,其用款周期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年為單位的期限反而不利于其對資金的使用和歸還。一般農戶用款的時間段都在春耕階段,主要是在采購種子,采購化肥,租用農機等方面用款,回款通常是在糧食收獲販賣后,集中在秋收后。對于大多數農戶來說,為了能獲取更高的收益,往往農民會在春節前后糧食的市場價格上漲時出售糧食,自此,農民的生產經營性貸款的需求時間跨度為9個月。而一般銀行貸款期限是以年為單位,超出貸款需求期的3個月對農民造成了不必要的額外利息負擔。同時農民的信用意識差,在賣糧取得收入后,如果不及時還款可能造成該筆收入被挪作他用,直接影響該筆農戶貸款能否及時歸還。若農業減產或賣糧款不能順利收回,將導致農民很難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致使農民個人貸款的實際用款期限存在著極端不確定性。按照銀行的規定,貸款期限是固定的,還款時間也是確定的,農戶必須按照規定時間還款,否則就會按違約處理,這也是大多數農民不愿意選擇去正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直接原因之一。大多數農民之所以選擇民間借貸,正是因為其貸款期限的靈活性更能滿足農戶在貸款期限上的要求。
三、還款方式難以滿足農民的還款意愿
商業銀行在開展農戶個人信貸業務時,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生產的季節性規律以及農戶生產性資金的周期性特點,在準確估計農戶資金需求以及農戶糧食收入回流的高峰期的情況下,制定合理的貸款的發放和收回的節奏。目前個人貸款的還款方式比較靈活,如:等額本息、等額本金、一次還本分期(月、季)付息、免違約金無限制提前還款等。不過,仍存在一些限制性條款,比如超過一年期的貸款不得采用一次還本分期付息的還款方式。另外,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在還款方式上更傾向于讓客戶選擇分期還款,對于普通農戶而言糧食收入是其最主要的收入來存在源,如果采取分期還款的方式,農戶在糧食價格較低的情況下被迫賣糧來償還貸款的可能性,對于收入有限的農戶來說加重了其貸款的成本。吉林農村金融研究中心在吉林地區的調研數據顯示大部分農戶希望采用的還款方式是一次性還本分期付息,這也是農戶進行民間融資經常采用的還款方式。這種還款方式的優勢比較明顯,一是分期付息可以減輕農戶日常的還款壓力,二是一次性還本與農戶收入取得的時間容易匹配。商業銀行應在發放貸款前對農戶的信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盡量避免一次性還款引發的違約風險,同時結合農戶賣糧收入的回款周期特點靈活調整農民的還款期限,通過分期付息的方式提前收回貸款利息。這樣,在客觀上提高了農戶的還款能力,滿足了農戶的還款意愿,同時也確保了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
四、收入支出比低估了農戶的還款能力
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中規定,個人貸款的借款人單筆貸款月債務支出比不得超過其月收入的50%,月總債務支出比不得超過其月收入的55%,各家商業銀行也嚴格執行了這項政策。但對于廣大靠土地種植為生,平時生活用品基本自產自銷的農戶來說,其月收入、月支出難以界定。在此情況下,依靠收入支出比來確定農戶的貸款額度上限就會失去其本身的意義。農戶的收入是一次性的或是階段性的,不具有連貫性,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僅按照月收入來衡量農戶的還款能力必然會低估其還款能力,由此作為依據來確定對農戶的貸款額度顯然并不合理。
五、調整信貸政策設計滿足農戶信貸需求的產品
部門商業銀行在農村發起成立了以農戶和農業為服務對象的村鎮銀行,但是產品的設計與經營理念與農戶的信貸需求存在差距,村鎮銀行的成立,不應只是縮短了銀行與農村之間的距離,更應該解決信貸資金與農戶之間的“心理距離”。農戶的收入取得渠道,日常支出投向等方面與城鎮居民差別很大,因此農戶對信貸資金的需求也與城市居民有所不同。只有了解農戶信貸資金需求,才能開發設計出針對農戶信貸的金融產品,縮短信貸資金與農戶之間的距離,從而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經過調研,筆者認為對農戶貸款應采取實際操作靈活、相對惠民的貸款品種,應該在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以及貸款額度等方面根據農戶的信貸需求進行政策上的調整。推出新的針對農戶的貸款新品種,需要商業銀行在信貸政策方面做多方面的的調整,這就需要對現有的《信貸通則》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一是鼓勵商業銀行靈活設定貸款期限,農戶個人貸款期限應設為9個月至1年,這基本符合大多數農戶的用款周期。
二是允許商業銀行在還款方式上滿足農戶意愿,采用分期付息一次性還本的方式,分期付息可以減輕農戶在整個貸款期間的還款壓力,一次性還本能夠匹配大多數農戶收入的一次性取得。
三是鼓勵商業銀行對農戶個人貸款利率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水平可以在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水平下浮10%左右,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財政貼息來降低農戶的借貸成本。
四是放寬對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的限制,允許商業銀行在計算總貸款額度時以農戶的年均收入為基礎,如總貸款額度不超過農戶年收入的70%,允許商業銀行可以要求農戶采取通過擔保來控制風險,擔保方式以聯保為主,其他擔保方式為輔(包括土地抵押、房產抵押、農作物質押、第三方擔保)。
作者:徐揚戴序宮穎斌單位:吉林財經大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長春分行